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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三商美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
三商美邦人壽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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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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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生效
始生效始生效
始生效力
力力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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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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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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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
原則原則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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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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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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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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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人依法負責人依法負責
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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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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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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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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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
消費者務必詳消費者務必詳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加閱讀了解加閱讀了解
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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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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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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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022258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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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
【 附 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附加條 款 之 訂定與構 成附加條 款 之 訂定與構 成
附加條 款 之 訂定與構 成 】
】】
】
本「三商美 邦 人壽金 世 代大專院 校 學生團 體 保險附加 條 款 」(以下簡稱 本附加條 款)僅適用 於 本公司 三
商美邦 人 壽金世 代 大專院校 學 生團體保 險 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 約)。
本附加條款需 要 保 人 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 加 於 本 契約後,始生效 力 , 並 構 成本契約之一部 分 。 本 契
約與本 附 加條款 相 抵觸者, 以 本附加條 款 為原則 。 本 附加條 款 未約定者 , 悉依本契 約 之約定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範圍
保險範 圍保險範 圍
保險範 圍 】
】】
】
被保險人於本 附 加 條 款 有效期間內,因 疾 病 或 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 , 致 成 本 附加條款附表一 所 列 第 一
至三級 殘 廢、重 大 燒燙傷或 需 要住院治 療 者,本 公 司 依照本 附 加條款的 約 定,給付 保 險金。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的給付
殘廢生 活 補 助金的給 付殘廢生 活 補 助金的給 付
殘廢生 活 補 助金的給 付 】
】】
】
被保險人於本 附 加 條 款 有效期間內,因 疾 病 或 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 成 本 附 加條款附表一所 列 第 一 級
至第三 級 殘廢程 度 之一者, 本 公司分期 給 付該被 保 險 人「殘 廢 生活補助 金 」,其 金額如 下 :
一、第 一 級殘廢 生 活補助金
(一)確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一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一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一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二)確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二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一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一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三)確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三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一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一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四)確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四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一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一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二、第 二 級殘廢 生 活補助金
(一)確定 致成第 二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一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二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二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二)確定 致成第 二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二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二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二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三)確定 致成第 二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三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二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二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四)確定 致成第 二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四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二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二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三、第 三 級殘廢 生 活補助金
(一)確定 致成第 三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一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三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三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二)確定 致成第 三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二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三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三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三)確定 致成第 三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三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三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三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四)確定 致成第 三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四 年 仍生存 者,按本附 加 條款附表 二 所列之「第 三 級殘廢生
活補助 金 額」給 付 「第三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101.08.13 三品字第 00149 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