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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住院治療後且已出院療養者,本公司按實際住院
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百
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住院治療時,其於住院治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
二週內,因治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事故為目的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門診日
數(不論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乘以「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
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三條 【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於辦理住院手續前曾經急診者,本公司按「單
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急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因緊急之需要,以救護車由事故地點轉送醫院
或由醫院轉送他家醫院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同
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
第二、三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被保險
人之所有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按「單位日額」之一千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請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且前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而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
身故受益人者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第一、二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使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時,本公司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