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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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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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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價值
投資收益
年金給付
97 05 05日三
品字
00058號函備查
1000718日三品字第00098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保險費
,或於投保後依本契約約定所須額外繳納之保險費,其繳納之金額需符合本公司當時公佈
之上、下限。
三、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營業及銷售相關費用,其按所繳保險費扣
除之比例如【附表一】。
四、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契約在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保單維護及投資管理所產生之
費用,年金給付期間不收取管理費(如【附表一】)。
五、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且為我國證券交易所及我國境内銀行
之營業日。
六、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納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工具(如【附件一】
、【附件二】)。
八、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公司將保單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投資標的(
結構型商品)之日。
九、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期間」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商品)之年
期,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
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依發行機構計算所得之值。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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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該投
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
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
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依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該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所得之值。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
月最後一日。
十四、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在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
單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乘以每月扣
除額所得之金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單位數。
十五、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並經記載
於保險單上者。
十六、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並經記載
於保險單上者。
十七、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付期
間。但要保人於要保書約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則無保證期間。
十八、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金
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
二十、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滿期保證金額」係指本契約所連結之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保證於投
資運用期間屆滿時給付之金額(如【附件一】)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
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單子價值的減少、返還保單價值、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以現金
給付或儲存生息之投資收益、年金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還款及各項延滯利息等相關款
項收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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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匯率計算】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率計算如下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之資金配置:
本公司根據投資運用起算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午十一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將投資
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二、復效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時淨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投入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午十一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將應投入之金額
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三、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保單子價值減少等各項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文件齊全日次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
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四、保單子價值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投資標的最近可得淨值之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
盤價,將保單子價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五、投資收益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配息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應給付之金額轉
換為等值新台幣。
六、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投資標的最近可得淨值之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
率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七、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金額轉成等值新台幣
八、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八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之
下列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數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異動情形。
四、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六、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前:
保單價值係指淨保險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
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身故申
領文件送達當日之金額。但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係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
生效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
二、投資運用起算日及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
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之合計數。
第 九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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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年金給付的方式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
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保
險人本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
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時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
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第十一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遞延期間屆滿日非評價日時,以次一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價值。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價值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其超出
的部分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通知
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按【附件一】
所列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所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十個工作日內,
將該筆金額轉換至【附件二】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
若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則前述金額將依本契約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約定
,轉換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除前述之轉換,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不得申請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時,如因故發生暫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則第一、二項所約定之轉換程序須順
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四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附件一】約定之投資標的若有投資收益,且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投資運
用起算日後每屆滿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配息日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依【附件一】所
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所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到前項金額後十個工作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
幣後,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本公司若未按時給付,應依本項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
本公司應於收到前項金額之日起,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以
當月第一營業日三家行庫局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複利方式
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遞延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身故時、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
一併給付。
三、轉投入非結構型商品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收到前項金額後十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附件二】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
且併入保單價值之一部分。若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轉投入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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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應
於投保時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公司給付投資收益、解約金、減少或返還保單子價值時,如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因故暫停揭
露參考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參考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且不
負擔延遲責任。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第十六條 【評等不足之處理】
本契約【附件一】所列投資標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
人,若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
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所公佈之函令所定評等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
管機關所公佈之函令所定之評等而關閉者。
三、投資標的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
所公佈之函令所定之評等時,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
利者;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發行機構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十七條 【非結構型商品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附件二】非結構型商品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二、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前三
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知悉
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
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子郵件
通知要保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逕行轉換至【附件二
】所列其他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若投資標的轉換當時,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
轉換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第十八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
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
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其歷
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一】。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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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之順序以非結構型商品為優先,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
仟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子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並依【附表一】之約定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減少手續費,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
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減少保單子價值通知後一個月內,依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子價值,按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之比例計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年金給付日者,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
日之保單價值認定,並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受益人選擇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現
利率為適用第十一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依年金給付方式分列如下: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適用第十一條所採用之預定利
率。
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文
件如下: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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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
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退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或以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之
投資收益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借款本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依本公司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
值之60%;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
人如未於此次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得以保單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價值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若要保人未於書
面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
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保險費(須符合繳費當時本公司公佈之上、下限)及清償寬限期
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應一併清償),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公司於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日之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投入本契約第十四條第
二項第三款所約定之投資標的。
第二十八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退還發現錯誤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
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
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發現錯誤當
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投資收益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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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聲
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四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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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彙整
費用項目
1.保費費用
第一期:5%
第一期以後:0%
2.管理費
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
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
,不在此限,年金給付期間不收取管理費。
3.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手
續費
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
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並從減少的金額中扣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4.解約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不收取解約費用。
【附件一】 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商品)
本商品現無結構型商品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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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商品)
一、投資標的:
基金(或帳戶)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
種類
計價
幣別
有無
配息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新台幣
富達美元現金基金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外貨幣型 美元
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外貨幣型 澳幣
JF貨幣基金-港元 摩根富林明基金(亞洲)有限公司 海外貨幣型 港幣
施羅德環球歐元流動基金A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 海外貨幣型 歐元
1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
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二、投資標的相關費用表:
基金(或帳戶)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手
續費
經理費
(註1)
保管費
(註2)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新台幣計價)
富達美元現金基金(美元計價) 海外貨幣型 0.4%
富達澳元貨幣基金(澳幣計價) 海外貨幣型 1.0%
本基金按本基金於每一個
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之淨資
產價值計算之每月保管費
並按保管機構與本基金
依盧森堡適用之市場費率
隨時決定之金額支付每月
保管費保管費用通常包括
保管費及其他銀行與金融
機構之某些交易費用交易
費用及保管機構與受託保
管本基金資產之其他銀行
及金融機構所產生之任何
合理支出及墊付費用由本
基金負擔視乎本基金資產
投資之市場本基金就是項
服務所支付之費用亦有所
不同一般介乎本基金於已
發展市場淨資產價值之
0.003%與本基金於新興市
場淨資產價值之0.35%(不
包括交易費用與合理支出
及墊付費用)。
JF貨幣基金-港元(港幣計價) 海外貨幣型
每年0.25%,不得高於
每年2%(內含於基金
淨值)
信託管理費0.1%(內含於基
金淨值)。
經營及行政開支每年
0.075%(內含於基金淨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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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羅德環球歐元流動基金A(歐元計價)海外貨幣型 0.5%
保管服務費按交易日累
按月給付保管費費率
及交易費金額依相關業務
發生國而各異最高為每年
0.5%及每筆交易美金150
元。
1:投資標的之經理費已由淨值中扣除,若有變更時,應以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為主。
2投資標的之保管費已由淨值中扣若有變更時應以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保管銀行實際
收取之費用為主。
3三商美邦台幣帳戶將投資於新台幣兩年期(含)以下存款其宣告利率係反映該帳戶之實際
績效與相關管理成本(每年 0.2275%),並用以計算該帳戶之單位淨值,相關說明如下表:
帳戶名稱 宣告利率公告與適用期間 宣告利率參考指標
宣告利率調整區間
(反映實際績效與相關
管理成本)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於本
公司網頁公告適用期間
一個月。
上月最後一個評價日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新台幣活期存款利率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
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新台幣兩年定期
存款利率,最低為
零。
4:上述所有基金(或帳戶)皆無贖回手續費用
U&I 73107-2011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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