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A2 第二版- 2
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
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
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依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該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所得之值。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
月最後一日。
十四、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在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
單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乘以每月扣
除額所得之金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單位數。
十五、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並經記載
於保險單上者。
十六、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並經記載
於保險單上者。
十七、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付期
間。但要保人於要保書約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則無保證期間。
十八、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金
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
二十、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滿期保證金額」係指本契約所連結之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保證於投
資運用期間屆滿時給付之金額(如【附件一】)。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
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單子價值的減少、返還保單價值、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以現金
給付或儲存生息之投資收益、年金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還款及各項延滯利息等相關款
項收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