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金給付:
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金額,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給付投資收益。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
應依本項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
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金額,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給付投資收益。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家行庫局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
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複利 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遞延期間屆
滿,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轉投入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金額,將該金額於配息日後三
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附表三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且併入保單價值一部分。若本公司
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轉投入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
本契 約所提供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之比例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於投資運用期間本公司為各項給付時,如結構型債券發生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因故暫停
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之參考淨值計算應付之數
額,並於十五日內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自暫停揭露情事日至給付日間之利息。
本契 約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發生不可抗力 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有權保
留發
行該投資標的之權利直至該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不 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有權拒絕發行該結構型債券,
本公司將於收受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之通知後,於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但本
公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所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
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若本 契約於投資運用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得提前終止該結
構型債券,本契約將以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所訂之結構型債券終止日為投資運用期間屆滿
日,並以當時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計之參考淨值計算保單價值,且本公司於
十五日內將其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 約第二十四條所約定
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
本契 約任一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 息,並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買回
之價金。
本條所稱之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 或保
證責任之避險行為或其他相關行為。
第十九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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