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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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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價值
投資收益
年金給付
備查文號:97.05.05三品字第00058號函
97.07.21三品字第00131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
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 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保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變。
二、本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
險費,其繳納之得低於當時本公司公佈之下限,得高於當時本公司規定並報主
管機關之額。本約訂 生效後,要保人得申請變險費。
三、本約所稱「約附加費用」係指本約發單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政費用,其按
所繳保險費扣除之比如附表一。
四、本約所稱「管費」係指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年金給付期間收取管費(如附
表一)。
五、本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政費用(如附表
一)。
、本 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
之營業日。
七、本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繳納之躉繳保險費扣除約附加費用後之
額。
八、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結構型債券、帳戶或基
(如附表二、附表三)。
九、本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價值購買結構型債券之當日。
十、本約所稱「投資運用期間」係指自投資運用起算日起算之結構型債券特定時間,並載於
保單面頁。
十一、本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依發機構計算所得之值。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
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投資單位總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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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
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營運費用。
十二、本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
(一)有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所得
額。
(二)無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子價值扣除當日減少之額加上當日之
息。
十三、本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以新台幣計價之額。
十四、本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
月最後一日。
十五、本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自生效日起,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管
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乘以每月扣除額所得之額扣
抵各投資標的之額或等值之單位
、本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約生效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並載於保
單面頁。
十七、本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
十八、本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勾選,有五、十、十五、二十 四種保證年金
給付期間。但要保人於要保書勾選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則無保證期間。
十九、本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
額。
二十、本約所稱「未支
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年金保證期間內尚取之
金金額。
二十一、本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額之利率
二十二、本約所稱「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額」係指結構型債券之發機構或保證機構所保證
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時之最低外幣額,其計算為: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加計
最低保證投資報酬之額,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二十三、本約所稱「三家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 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價值或未支年金餘額、以現給付或儲存生息之投資收益
年金給付、解約及保險單借款等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
險費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之額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 使本 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交付】
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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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匯率計算】
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計算如下: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之資配置
本公司根據投資運用起算日兆豐國際商業銀中午十一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將投資
運用起算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二、解約、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額等各項 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之收盤價,將應給
付之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投資收益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之收盤價,將應給
付之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選擇為轉投入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者,則以轉投入日兆豐國際商
業銀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額。轉投入之
投資標的與結構型債券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轉換。
四、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轉換
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賣出即期
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轉換。
同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且轉換前後之所有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
此計價貨幣進轉換。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八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約有效期間且於遞延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本約之下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動情形。
四、收受之保險費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保險單借款本息。
約於遞延期間之保單價值係指依計算所得之額: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前
保單價值係指淨保險費自生效日起,依生效日當月三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
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以日單計算至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身故申
文件送達當日之額。但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係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
生效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
二、投資運用起算日及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
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幣。
第 九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 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日;要保人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的
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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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 十 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遞延期間
屆滿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一次
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後,約效終止。
二、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採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勾選。被保險人於年金
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齡達一百一十歲時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
給付開始日的週日或週月日給付第十一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遞延期間屆滿日非評價日時,以次一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價值。
第一項每期取之年金金 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
次給付受益人,本約即終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新台幣壹佰貳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其超出
的部分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通知
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
第十三條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
方式調整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提供: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前三
十日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知
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
保人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即通知要保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逕轉換至其他同幣
別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轉換當時,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轉換至三商美邦台
幣帳戶。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以購買當時投資標的發機構發 之結構型債券為限。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
費後,應扣除約附加費用,再依附表二所示發日購買結構型債券。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購買之結構型債券,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時,其保單子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自翌日
起轉換至附表三所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轉換至三商
美邦台幣帳戶。
除前述之轉換,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時,如因故發生暫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則第一、二項所約定之轉換程序須順
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六條 【結構型債券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投資運用期間內,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屆滿結構型債券發機構之配息日
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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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額,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給付投資收益。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
應依本項第二款加計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
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額,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給付投資收益。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家庫局牌告二定期儲蓄存
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複 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約遞延期間屆
滿,被保險人身故,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轉投入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額,將該額於配息日後三
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附表三所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且併入保單價值一部分本公司
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轉投入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
第十七條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
約所提供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之比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但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於投資運用期間本公司為各項給付時,如結構型債券發生該結構型債券發機構因故暫
露參考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之考淨值計算應付之
額,並於十五日內給付之,本公司負擔自暫停揭情事日至給付日間之息。
約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發可抗 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券發機構有權保
該投資標的之權直至該可抗之重大情事解除為止。
前項 可抗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結構型債券發機構有權拒絕發該結構型債券,
本公司將於收受結構型債券發機構之通知後,於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但本
公司於返還前開額前,收到約第二十四條所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約第二
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
於投資運用期間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券發機構得提前終止該結
構型債券,本約將以結構型債券發機構所訂之結構型債券終止日為投資運用期間屆滿
日,並以當時結構型債券構或保證機構所計之考淨值計算保單價值,且本公司於
十五日內將其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額前,收到本 約第二十四條所約定
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
約任一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公司因故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負擔 息,並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或申請買回
之價
本條所稱之可抗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進
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或保
證責任之避險為或其他相關為。
第十九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匯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詳加審視雙方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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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機構或其代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
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
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機構、保證機構進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
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 息給付。
前項解約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其
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一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
第二十一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之順序以非結構型債券為優先,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伍
仟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子價值,視為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計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
結構型債券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額、投資收益亦等比減少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
台幣伍佰元,從減少的額中扣除之。結構型債券申請保單子價值減少者,收取手續費。
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減少保單子價值通知後一個月內,依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子價值,按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之比計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
息給付,其息按年利
一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約即 終止。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年金給付日者,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
日之保單價值認定,並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約約定分期給付。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本約效終止。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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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五條 【年金的申領】
一、『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申領年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被
保險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二、『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適用第十一條所採用之預定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返還保單價值或以現給付或儲存生息之投資收益時,
應先扣除本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規定辦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
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約保單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
約保單價值 100%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通知到達翌日
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本約效 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除退還發現錯誤後次一評價
日之保單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約附加費用、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其息按發現錯誤當時
本保單辦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約投資收益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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