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VA0 第零版- 5
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家行庫局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
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被保險
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
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於投資運用期間本公司為各項給付時,如結構型債劵發生該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因故暫
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之參考淨值計算應付
之數額,並於十五日內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自暫停揭露情事日至給付日間之利息。
本契約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有權保留
發行該投資標的之權利直至該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有權拒絕發行該結構型債劵
,本公司將於收受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之通知後,於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所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
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若本契約於投資運用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得提前終止該
結構型債劵,本契約將以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所訂之結構型債劵終止日為投資運用期間
屆滿日,並以當時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計之參考淨值計算保單價值,且本
公司於十五日內將其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二十四
條所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
本契約任一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
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
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
請買回之價金。
本條所稱之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
保證責任之避險行為或其他相關行為。
第十九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標的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
資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