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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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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
備查文號:97.05.05三品字第00058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
保險費,其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當時本公司佈之下限,且不得高於當時本公司規定並
報主管機關之金額。本契約訂立生效後,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保險費。
三、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發單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
按所繳保險費扣除之比例如附表一。
四、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年金給付期間不收取管理費(如
附表一)。
五、本契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如附
表一)。
六、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
境内銀行之營業日。
七、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繳納之躉繳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
金額。
八、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結構型債劵、帳戶或基
金(如附表二、附表三)。
九、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價值購買結構型債劵之當日。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期間」係指自投資運用起算日起算之結構型債劵特定時間,並載
於保單面頁。
十一、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依發行機構計算所得之值。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
主要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價值
投資收益
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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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
得之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
、經理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
(一)有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
得之金額。
(二)無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子價值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加上當日
之利息。
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以新台幣計價之金額。
十四、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
當月最後一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自生效日起,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
管理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乘以每月扣除額所得之金
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單位數。
十六、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並載於
保單面頁。
十七、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
十八、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勾選,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種保證
年金給付期間。但要保人於要保書勾選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則無保證
期間。
十九、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
金額。
二十、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
年金金額。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係指結構型債劵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保
證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時之最低外幣金額,其計算為: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
加計最低保證投資報酬之金額,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
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投資收益、年金給付、解約金
保險單借款等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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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
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七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率計算如下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之資金配置:
本公司根據投資運用起算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午十一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將投
資運用起算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二、投資收益、解約金、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額度等各項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應
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轉
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
的金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
即期匯率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同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且轉換前後之所有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
以此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五、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八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遞延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
要保人本契約之下列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數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異動情形。
四、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六、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契約於遞延期間之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前:
保單價值係指淨保險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身
故申領文件送達當日之金額。但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係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
本契約生效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
二、投資運用起算日及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
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數,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幣
第 九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
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 十 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及給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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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遞延期
間屆滿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勾選。被保險人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時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
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第十一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
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
前項遞延期間屆滿日非評價日時,以次一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價值。
第一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其
出的部分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
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三條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非結構型債劵投資標的之提供: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前
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知
悉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
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通知要保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逕行轉換至其他
幣別之投資標的。若投資標的轉換當時,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轉換至三商
邦台幣帳戶。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以購買當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發行之結構型債劵為限。本公司於實際收受
險費後,應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再依附表二所示發行日購買結構型債劵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購買之結構型債劵,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時,其保單子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自
日起轉換至附表三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若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轉換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除前述之轉換,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不得申請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時,如因故發生暫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則第一、二項所約定之轉換程序
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六條 【結構型債券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內,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屆滿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之配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金額,依第七條
一項第二款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給付投資收益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本項第二款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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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家行庫局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
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被保險
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
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於投資運用期間本公司為各項給付時,如結構型債劵發生該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因故暫
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之參考淨值計算應付
之數額,並於十五日內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自暫停揭露情事日至給付日間之利息。
本契約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有權保留
發行該投資標的之權利直至該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有權拒絕發行該結構型債劵
,本公司將於收受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之通知後,於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所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
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若本契約於投資運用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得提前終止該
結構型債劵,本契約將以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所訂之結構型債劵終止日為投資運用期間
屆滿日,並以當時結構型債劵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計之參考淨值計算保單價值,且本
公司於十五日內將其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二十四
條所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
本契約任一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
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
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
請買回之價金。
本條所稱之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
保證責任之避險行為或其他相關行為。
第十九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
標的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
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
資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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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
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一。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
值,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子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
辦理。若為結構型債劵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投資收益亦等比
減少。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
新台幣伍佰元,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結構型債劵申請保單子價值減少者,不收取手續
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減少保單子價值通知後一個月內,依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
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子價值,按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之比例計付之。逾期本公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年金給付日者,以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日之保單價值認定,並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
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
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
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五條 【年金的申領】
一、『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