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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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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 1 -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核准文號:82.07.29台財保第821206057號函
84.05.24台財保第842028795號函
84.09.01台財保第841532848號函
85.01.05台財保第841556951號函
86.01.09台財保第851854071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0910713160號函
備查文號:92.12.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4.06.30三品字第00048號函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保險範圍的始日與終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時日為準。
前項保險單上所載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第 四 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
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
人終止乘客身份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
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
的狀況。
第 五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 TA 2 -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 六 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
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
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
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 七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契約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 八 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
殘廢保險金。
第 九 條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 十 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 TA 3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
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
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身故保險
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TA 4 -
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第 一 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療
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
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 二 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 三 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 TA 5 -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給付
比例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註4
100%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
完全喪失者。(註5
十手指缺失者。(註6
75%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7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註8
50%
十四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9
十五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六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1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九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廿一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廿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廿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六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11
15%
廿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廿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 TA 6 -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
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
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
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
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 TA 7 -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U&I 111 06-2005
免費申訴服務專線:0800-022258
遠位指
間關節
近位指節
間關節
末節
指節間關節
指骨
掌指關節
手骨
遠位趾節
間關節
近位趾節
間關節
蹠趾關節
末節
趾節間
關節
趾骨
蹠骨
足骨
上肢
下肢
肩關節
膝關節
肘關節
腕關節
股關節
踝關節
掌指關節
腕掌關節
跗蹠關節
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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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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