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GI5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大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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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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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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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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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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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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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惟 為 確 保 權 益惟 為 確 保 權 益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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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於 保 險 公
基 於 保 險 公基 於 保 險 公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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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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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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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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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商 品 如 有
本 商 品 如 有本 商 品 如 有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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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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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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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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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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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費 者 務
消 費 者 務消 費 者 務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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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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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避 免 權 益 受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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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避 免 權 益 受 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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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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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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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80 0
080 0080 0
08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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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 258
02225 80222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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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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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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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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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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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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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保 人 」 係 指 要 保 單 位 , 即 教 育 部 所 轄 之 各 級 國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之
各 級 公 、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院 校), 以 校 長 或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代 表 人 。
「 被 保 險 人 」 係 指 投 保 本 契 約 之 大 專 院 校 具 有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及 實 習 教 師 。
「 實 習 教 師 」 係 指 投 保 本 契 約 之 大 專 院 校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 經 分 發 至 指 定 學 校 實 習 之 學 生 。
「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
「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醫院 」係指 依 照醫 療法 規 定領 有開 業執 照並 設有病 房收 治病 人之 公、私 立 及醫 療 法人 醫 院 。
「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 經 醫 師 診 斷 ,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 經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校 園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所 就 讀 學 校 校 區 範 圍 所 示 之 區 域 , 包 含 學 校 附 設 之 實 習 工 廠 或 實 習
農 場 。 被 保 險 人 於 校 區 外 乘 坐 校 車 時 視 同 處 於 校 園 內 。
「 重 大 燒 燙 傷 」 係 指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 燒 燙 傷 〉 之 部 分 。
「 癌 症 」 係 指 一 種 疾 病 , 該 疾 病 特 徵 係 由 人 體 內 惡 性 細 胞 不 能 控 制 的 生 長 和 擴 張 , 對 組 織
造 成 侵 害 或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所 造 成 的 惡 性 腫 瘤 , 而 按 衛 生 福 利 部 最 新 刊 印 之 「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者 , 且 經 醫 院 對 固 定 組 織 所 作 之 病 理 檢 查 診 斷 確 定 者 為
準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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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 】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以 致 身 故 、 殘 廢 、 重 大 燒 燙
傷 、 需 要 住 院 或 傷 害 之 門 診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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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期 間
保 險 期 間保 險 期 間
保 險 期 間 】
】】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 但 應 屆 畢 業 生 保 險 效 力 至 畢 業 年 度 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終 止 ; 延 後 畢
業 者 , 則 由 要 保 人 將 學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等 資 料 通 知 本 公 司 備 查 , 並 於 繳 納 保 險 費 後 ,
其 保 險 期 間 延 至 畢 業 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終 止。
凡 參 加 本 保 險 之 實 習 教 師 , 其 保 險 期 間 為 該 實 習 教 師 之 實 習 期 間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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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故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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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 廢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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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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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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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實 支 實 付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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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96.08.17 三品字第 00065 號函備查
104.09.25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
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