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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事故所致殘廢得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
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三
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分期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其金額
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十八、十九條約定之除外責任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級或第
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
度加重且合併前述殘廢,可領殘廢生活補助金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三級
殘廢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其差額部分,給付前項之「殘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曾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並已領取殘廢生
活補助金者,倘再因另一疾病或另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而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
殘廢,得請領較嚴重等級的殘廢生活補助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等級給付「殘廢生活補
助金」,原已給付之殘廢生活補助金,應予扣除。惟倘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仍與
前一殘廢屬同等級者,本公司不再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
第 十三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身體蒙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
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第 十四 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在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
定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對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金時,應扣除
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倘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
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本公司僅按其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給付。惟仍以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
限額為限。
一、住院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
數,每日依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
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
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每日依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加護病
房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治
療,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每日依附表
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六十日為限。「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於同一日內僅
得擇一申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