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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十八、十九條約定之除外責任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級或第
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
度加重且合併前述殘廢,可領殘廢生活補助金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三級
殘廢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其差額部分,給付前項之「殘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曾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並已領取殘廢生
活補助金者,倘再因另一疾病或另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而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
殘廢,得請領較嚴重等級的殘廢生活補助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等級給付「殘廢生活補
助金」,原已給付之殘廢生活補助金,應予扣除。惟倘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仍與
前一殘廢屬同等級者,本公司不再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
第 十三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身體蒙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
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第 十四 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在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
定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對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金時,應扣除
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倘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
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本公司僅按其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給付。惟仍以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
限額為限。
一、住院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
數,每日依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
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
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每日依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加護病
房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治
療,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每日依附表
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六十日為限。「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於同一日內僅
得擇一申請給付。
(四)骨折未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或已住
院但住院日數未達附表三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其未住院部分經檢附X光片證明
者,本公司依該表所訂日數為上限,就未住院部分,每日依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
給付「骨折未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事故之「骨折未住院日額保險金」與「重
大手術保險金」合計最高以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為限。
前述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
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附表三所列二項
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日額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