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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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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GI2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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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新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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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保險為不 分 紅 保單
本保險為不 分 紅 保單本保險為不 分 紅 保單
本保險為不 分 紅 保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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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參加紅利 分 配
不參加紅利 分 配不參加紅利 分 配
不參加紅利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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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無紅利給 付 項 目
並無紅利給 付 項 目並無紅利給 付 項 目
並無紅利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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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商品經本 公 司 合格簽署人員 檢 視 其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原則 及 保 險 法令
本商品經本 公 司 合格簽署人員 檢 視 其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原則 及 保 險 法令本商品經本 公 司 合格簽署人員 檢 視 其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原則 及 保 險 法令
本商品經本 公 司 合格簽署人員 檢 視 其內容業已 符 合 一 般精算原則 及 保 險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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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益
惟為確保權 益惟為確保權 益
惟為確保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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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 險 公
基於保險公基於保險公
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 費 者 衡 平對等原則
司與消 費 者 衡 平對等原則司與消 費 者 衡 平對等原則
司與消 費 者 衡 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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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者仍應詳加 閱 讀 保險單條款與 相 關 文件
消費者仍 應 詳 加 閱讀保險單 條 款 與 相關文件消費者仍 應 詳 加 閱讀保險單 條 款 與 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 應 詳 加 閱讀保險單 條 款 與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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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慎 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 保 險 商 品審慎選擇 保 險 商 品
審慎選擇 保 險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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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商品如有
本商品 如 有本商品 如 有
本商品 如 有
虛偽不 實 或 違 法情事
虛偽不 實 或 違 法情事虛偽不 實 或 違 法情事
虛偽不 實 或 違 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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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由本公司及 負 責 人 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 司 及 負責人依法 負 責應由本公 司 及 負責人依法 負 責
應由本公 司 及 負責人依法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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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後解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 不 利 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 不 利 消費者投保後解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 不 利 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 或 不 繼續繳費可能 不 利 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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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慎選符合需求 之 保 險商品
請慎選符 合 需 求 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 合 需 求 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 合 需 求 之保險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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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契約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 於 保 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 於 保 單條款保險契約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 於 保 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 項 權 利義務皆詳列 於 保 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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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費者
消費者消費者
消費者 務必詳加 閱 讀 了解
務必詳加 閱 讀 了解務必詳加 閱 讀 了解
務必詳加 閱 讀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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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避免權益 受 損
以避免權益 受 損以避免權益 受 損
以避免權益 受 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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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費申訴電 話
免費申訴電 話免費申訴電 話
免費申訴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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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0800-
--
-022258
022258022258
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契約的 構 成
保險契 約 的 構成保險契 約 的 構成
保險契 約 的 構成 】
】】
】
本保險單條款、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人名冊、批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 本 契約) 的 構成部分 。
本契約的解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意,不得拘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 保 險人的 解 釋為原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名 詞定義
名詞定 義名詞定 義
名詞定 義 】
】】
】
「要保人」係指 要 保 單 位 , 即 教 育 部 所轄之各級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經 教 育部核准立案之
各級公 、 私立專 科 以上學校 ( 以下簡稱 大 專院校 ),以 校 長或其職 務 代理人 為 代 表人。
「被保 險 人」係 指 投保本契 約 之大專院 校 具有學 籍 之 在學學 生 及實習教 師 。
「實習 教 師」係 指 投保本契 約 之大專院 校 修畢教 育 學 分,經 分 發至指定 學 校實習之 學 生。
「疾病 」 係指被 保 險人自本 契 約生效日 起 所發生 之 疾 病。
「傷害 」 係指被 保 險人於本 契 約有效期 間 內,遭 受 意 外傷害 事 故,因而 蒙 受之傷害 。
「意外 傷 害事故 」 係指非由 疾 病引起之 外 來突發 事 故 。
「醫院」係指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執照並設有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 不 包括專 供 休養、戒 毒、戒 酒、護 理、養老等 非 以直接診 治 病人為 目 的 之 醫 療 機構。
「住院」係指被 保 險 人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醫師診斷,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經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 並 確實在 醫 院接受診 療 者。
「醫師」係指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範,以領有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限。但要保人
或被保 險 人為醫 師 時,不得 為 被保險人 出 具診斷 書 或 住院證 明 。
「校園」係指被 保 險 人 所 就 讀 學 校 校 區範圍所示之區 域 , 包 含 學 校 附 設 之 實習工廠或實習
農場。 被 保險人 於 校區外乘 坐 校車時視 同 處於校 園 內 。
「重大 燒 燙傷」 係 指符合全 民 健康保險 重 大傷病 範 圍 〈燒燙 傷 〉之部分 。
「癌症」係指一 種 疾 病 , 該 疾 病 特 徵 係由人體內惡性 細 胞 不 能 控 制 的 生 長 和擴張,對組織
造成侵害或白血 球 過 多 症 所 造 成 的 惡 性腫瘤,而按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新 刊 印 之「國際疾病傷
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 」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者,且經醫院對 固 定 組 織 所 作 之 病 理 檢查診斷確定者
為準。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範圍
保險範 圍保險範 圍
保險範 圍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或遭受意外傷 害 事 故 , 以 致 身 故 、 殘廢、重大燒燙
傷、需 要 住院或 傷 害之門診 治 療者,本 公 司依照 本 契 約的約 定 ,給付保 險 金。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期間
保險期 間保險期 間
保險期 間 】
】】
】
本契約的保險期 間 為 一 年 , 自 投 保 年 度八月一日上午 零 時 起 , 至 投 保 次 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
午夜十二時止; 延 後 畢 業 者 , 則 由 要 保人將學生姓名 、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等 資 料通知本公司備
查,並 於 繳納保 險 費後,其 保 險期間至 畢 業之日 午 夜 十二時 止 。
凡 參 加 本 保險 之 學 生 ,註 冊 繳 納 保險 費 上 學 期在 八 月 一 日以 後 及 下 學 期 在 二月 一 日 以 後
者,保險期間仍 溯 自 八 月 一 日 及 二 月 一日上午零時起 生 效 ; 應 屆 畢 業 之 學 生在七月三十一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
: 身 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身 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
、、
、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
、、
、 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
、、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重 大 燒燙 傷保 險 金重 大 燒燙 傷保 險 金
重 大 燒燙 傷保 險 金 、
、、
、 住 院 保 險 金
住 院 保 險 金住 院 保 險 金
住 院 保 險 金 、
、、
、 手 術
手 術手 術
手 術
保 險 金
保 險 金保 險 金
保 險 金 、
、、
、 醫 藥 及
醫 藥 及醫 藥 及
醫 藥 及 X
XX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
((
( 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 )、
)、)、
)、 校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保 險金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校 園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96.08.17 三品字第 00065 號函備查
102 年03 月18 日依 102年 01 月 1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NUGI2 - 2
日以前畢業者, 保 險 期 間 仍 至 七 月 三 十一日午夜十二 時 終 止 , 延 至 七 月 三 十一日以後畢業
者,由要保人將 學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明 編號等資料通知 本 公 司 備 查 , 並 於 繳 納保險費後,其
保險期間延至畢 業 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終 止,但在上學期 畢 業 之 學 生 , 其 保 險 期間則至一月三
十一日 午 夜十二 時 終止。
凡參加 本 保險之 實 習教師, 其 保險期間 為 該實習 教 師 之實習 期 間。
第
第第
第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
【 資 料的提供
資料的 提 供資料的 提 供
資料的 提 供 】
】】
】
要保人 應 保存每 位 被保險人 的 個別資料,詳 錄該被 保 險人的 姓 名、性 別、年齡、出 生 日 期、
身分證 明 編號、 保 險終止日 期 ,以及其 他 與本契 約 有 關的資 料 。
要保人 應 依本公 司 的要求, 提 供前項資 料 。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
保險費 (
((
( 一
一一
一 )】
)】)】
)】
要保人應於每學 期 註 冊 時 , 在 收 取 學 生代收費用收據 內 增 列 「 保 險 費 」 一 項,併同學、雜
費收取,並於收 取 後 三 十 日 內 填 造 要 保書、被保險人 名 冊 二 份 , 連 同 代 收 之保險費繳送本
公司或本公司指 定 機 構 , 由 本 公 司 製 發保險費收據, 交 由 要 保 人 存 執 。 要 保人應交之保險
費經註冊後三十 日 未 交 付 者 , 自 催 告 到達之翌日起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得 暫 行 拒 絕 給 付 各 項 保 險金,如被保險 人 已 將 保 險 費 繳 付 於 要保人,而要保
人未向本公司交 付 者 , 因 本 公 司 暫 行 拒絕給付而生之 損 害 , 應 由 要 保 人 負 責賠償。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保險責任。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本契約該被保
險人欠繳之保險 費 , 如 被 保 險 人 已 將 保險費繳付於要 保 人 , 而 要 保 人 未 向 本公司交付者,
差額給 付 部分應 由 要保人負 責 賠償。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
保險費 (
((
( 二
二二
二 )】
)】)】
)】
被保險人每學期 應 繳 納 之 保 險 費 , 依 公開招標決標價 為 準 , 除 教 育 部 補 助 外,其餘保險費
將由被 保 險人於 每 學期註冊 時 繳納。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
保險費 (
((
( 三
三三
三 )】
)】)】
)】
有學籍的學生休 學 時 , 應 繼 續 交 付 保 險費參加本契約 , 並 由 要 保 人 將 休 學 學生姓名、身分
證明編 號 等資料 , 通知本公 司 備查。休 學 期滿喪 失 學 籍時, 要 保人亦應 通 知本公司 。
第
第第
第
九
九九
九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
保險費 (
((
( 四
四四
四 )】
)】)】
)】
已參加本契約的 學 生 中 途 喪 失 學 籍 者 ,要保人應將喪 失 學 籍 的 時 日 通 知 本 公司,本公司應
依所剩餘之月數 退 還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 本公司的保險責 任 至 喪 失 學 籍 的 月 終 之日午夜十二時
為止。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
保險費 (
((
( 五
五五
五 )】
)】)】
)】
學期開 學 後中途 入 學之被保 險 人,應扣除其開 學 至入學期 間 月份之 保 險費後,繳交 保 險費。
本公司 保 險責任 自 入學核准 註 冊之日起 發 生效力 。
第
第第
第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條
條條
條
【
【【
【 身 故保險 金 的給付
身故保 險金的給 付身 故 保險金 的 給 付
身故保 險金的給 付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或遭受意外傷 害 事 故 , 以 致 身 故 者 ,本公司按保險
金額給 付 「身故 保 險金」。
被保險人因參加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 不 含 建教合作)或校 園 內 、 外 全 校 性 正 式 的運動比賽或活
動而遭受意外傷 害 事 故 以 致 身 故 , 並 經要保人提出書 面 證 明 者 , 本 公 司 除 按前項約定給付
外,另 按 附表一 所 列之約定 金 額給付「 特 定意外 身 故 保險金 」。
第
第第
第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條
條條
條
【
【【
【 殘 廢保險 金 的給付
殘廢保 險金的給 付殘 廢 保險金 的 給 付
殘廢保 險金的給 付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或遭受意外傷 害 事 故 , 致 成 附 表 二 所列殘廢程度之
一者, 本 公司給 付 「殘廢保 險 金」,其金 額 按該表所 列 之給付 比 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 事 故 , 致 成 附 表 二 所 列二項以上殘廢 程 度 時 , 本 公 司 給 付 各該項殘廢保險
金之和,最高以 保 險 金 額 為 限 。 但 不 同殘廢項次屬於 同 一 手 或 同 一 足 時 , 僅給付一項殘廢
保險金 ; 若殘廢 項 次所屬殘 廢 等級不同 時 ,給付 較 嚴 重等級 的 殘廢保險 金 。
被保險人於因本 次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事故所致之殘 廢 , 如 合 併 以 前 ( 含 本契約訂立前)
的殘廢,可領附 表 二 所 列 較 嚴 重 等 級 的殘廢保險金者 , 本 公 司 按 較 嚴 重 的 等級給付殘廢保
NUGI2 - 3
險金, 但 以前的 殘 廢,視同 已 給付殘廢 保 險金, 應 扣 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 保 險 人 扣 除 以 前 的 殘 廢後得領取之保 險 金 低 於 本 次 事 故 所 致殘廢得請領之
金額者 , 不適用 合 併之約定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不 同 事故申領殘廢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累 計 給付金額最高以
保險金 額 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或遭受意外傷 害 事 故 致 成 附 表 二 所 列第一級至第三
級殘廢 程 度之一 者,本公 司 除給付 殘 廢保險金 外,另 分 期給付「 殘廢生 活 補助金」,其金額
如下:
一、第 一 級殘廢 生 活補助金
(一 )確 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一 年 仍生存 者 , 給付保 險 金額之百 分 之二十。
(二 )確 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二 年 仍生存 者 , 給付保 險 金額之百 分 之二十。
(三 )確 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三 年 仍生存 者 , 給付保 險 金額之百 分 之三十。
(四 )確 定 致成第 一 級殘廢之 日 起算滿四 年 仍生存 者 , 給付保 險 金額之百 分 之三十。
二、第 二 、三級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
(一 )確 定 致成第 二、三級殘 廢 之日起 算 滿一年仍 生 存者,給 付保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五。
(二 )確 定 致成第 二、三級殘 廢 之日起 算 滿二年仍 生 存者,給 付保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五。
(三 )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 )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被保險人在訂立 本 契 約 前 或 因 第 十 八 、十九條約定之 除 外 責 任 致 成 附 表 二 所列第二級或第
三級殘廢程度之 一 者 ,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因發生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致其殘廢程
度加重且合併前 述 殘 廢 , 可 領 殘 廢 生 活補助金者,對 以 前 殘 廢 部 分 視 同 已 給付第二、三級
殘廢生 活 補助金 , 本公司僅 就 其差額部 分 ,給付 前 項 之「殘 廢 生活補助 金 」。
被保險人在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曾 因 疾病或遭受意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成 殘 廢 並已領取殘廢生
活補助金者,倘 再 因 另 一 疾 病 或 另 一 意外傷害事故致 成 殘 廢 , 而 該 殘 廢 或 合併前已致成之
殘廢,得請領較 嚴 重 等 級 的 殘 廢 生 活 補助金者,本公 司 按 較 嚴 重 的 等 級 給 付「殘廢生活補
助金」,原已給 付 之殘廢生 活 補助金,應予扣 除。惟 倘 該殘廢 或 合併前已 致 成之殘廢,仍與
前一殘 廢 屬同等 級 者,本公 司 不再給付 「 殘廢生 活 補 助金」。
第
第第
第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條
條條
條
【
【【
【 重 大燒燙 傷 保險金的 給 付
重大燒 燙傷保險 金 的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 金 的給付
重大燒 燙傷保險 金 的給付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 ,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身體 蒙 受 第 二 條 所 約 定 之 重大燒燙傷者,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的 百分之二十五給
付「重 大 燒燙傷 保 險金」,並 以 一次為限 。
第
第第
第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條
條條
條
【
【【
【 醫 療保險 金 的給付
醫療保 險金的給 付醫 療 保險金 的 給 付
醫療保 險金的給 付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或傷害在醫院 或 診 所 接 受 治 療 者 , 本公司按下列約
定給付醫療保險 金 。 但 對 已 參 加 全 民 健康保險者,申 請 實 支 實 付 型 醫 療 保 險金時,應扣除
全民健康保險已 給 付 之 部 分 。 倘 被 保 險人不以全民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接受診療;或
前往不具有全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醫 院 或 診 所接受診療者, 致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先 經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本公司僅 按 其 實 際 支 付 各 項 費 用之百分之八十 給 付 。 惟 仍 以 各 項 保 險金條款約定之
限額為 限 。
一、住 院 保險金
(一 )住 院 醫療日 額 保險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 病或傷 害 而住院 治 療,本 公司按 其 實際住 院 日
數,每 日 依附表一 所 列之約 定 金 額給付 「 住院醫療 日 額保險金 」, 但同一次 住院給
付日數 最 高以六 十 日為限。
(二 )加 護 病房日 額 保險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 病或傷 害 而住院 治 療,本 公司除 按 前款約 定 給
付外,另 按其實 際 住進加護 病 房日數,每 日依附 表 一 所列之 約 定金額給 付「加護病
房日額 保 險金」,但同 一 次住院給 付 日數最 高 以六十日 為 限。
(三 )燒 燙 傷病房 日 額保險金 :
被 保 險 人於 本 契 約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蒙 受 燒 燙 傷 之 傷 害 而 住院 治
療,本 公 司除按 第 一款約定 給 付外,另 按 其實際 住 進 燒燙傷 病 房日數,每 日依附表
一所列 之 約定金額 給 付「燒 燙 傷 病房日 額 保險金」, 但 同一次住 院 給付日 數 最高以
六十日 為 限。「 加護病房 日額保險 金 」與「燒燙傷 病房日額 保 險金」,於同一 日內僅
得擇一 申 請給付 。
NUGI2 - 4
(四 )骨 折 未住院 日 額保險金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遭 受意外 傷 害事故 蒙 受骨折未 住 院治療,或 已 住
院 但 住 院日 數 未 達附 表 三 所 列 骨 折 別 給 付 日 數 , 其 未 住 院 部 分 經 檢 附 X 光 片證 明
者,本 公 司依該 表 所訂日數 為 上限,就 未 住院部 分,每日依附表一所列之 約定金額
給付「 骨 折未住院 日 額保險 金 」。 但同一事 故 之「骨 折 未住院日 額 保險金 」 與「重
大手術 保 險金」 合 計最高以 附 表一所列 之 約定金 額 為 限。
前述所 稱 骨折是 指 骨骼完全 折 斷而言。如係 不 完全骨 折,按 完 全骨折 日 數二分 之 一
給付;如係 骨 骼龜裂者 按完全骨 折 日數四 分 之一給付,如同 時 蒙受附 表 三所列 二 項
以上骨 折 時,僅 給 付一項較 高 等級的「 骨 折未住 院 日 額保險 金 」。
二、手 術 保險金
(一 )門 診 手術保 險 金(實支 實 付型):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 病或傷 害,經 醫 院 或診所 診 斷必須於 門 診實施
手術治 療 且已施行 者 ,本公 司 按 實際支 出 之手術費 用 給付「門 診 手術保 險 金」,但
每次「 門 診手術 保 險金」給 付 最高以附 表 一所列 之 約 定金額 為 限。
(二 )住 院 手術保 險 金(實支 實 付型):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 病或傷 害 而住院 治 療,經 醫院診 斷 必須接 受 手
術治療 且 已施行者 , 本公司 按 實 際支出 之 手術費用 給 付「住院 手 術保險 金 」,但每
次「住 院 手術保 險 金」給付 最 高以附表 一 所列之 約 定 金額為 限 。
(三 )重 大 手術保 險 金(實支 實 付型):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 病或傷 害 而住院 治 療,經 醫院診 斷 必須實 施 附
表 四 所 列重 大 手 術項 目 之 一 治 療 且 已 施 行 者 , 本 公 司 按 實 際 支 出 之 手 術 費 用給 付
「重大 手 術保險金 」。 但同一 事 故 之「重 大 手術保險 金 」與「骨 折 未住院 日 額保險
金」合 計 最高以 附 表一所列 之 約定金額 為 限。
三、其 他 醫療保 險 金
(一 )醫 藥 及X光 檢 驗費用保 險 金(實支 實 付型):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病住 院 或傷害,經 醫院或診 所(指傷 害門診部
分)診斷 必 須接受 診 療或X 光 檢驗且已 施 行者,本公 司 按其醫藥 及 X光檢 驗 實 際支
出之費 用 給付「醫 藥 及X光 檢 驗 費用保 險 金」。但同 一 事故「醫 藥 及X光 檢 驗費用
保險金 」 給付最 高 以新台幣 肆 仟元為限 。
(二 )校 園 集體食 物 中毒保險 金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食 用學生 餐 廳食物或 參 加本契約 第 十一條 第 二 項
所列活 動 致五人(含 )以上食物 中 毒事故,經 醫 院或診所 治 療者,本公 司 給付每人
保險金 新 台幣壹 仟 元。
第
第第
第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條
條條
條
【
【【
【 住 院次數 之 計算及契 約 有效期間 屆 滿 後住院之 處 理
住院次 數之計算 及 契約有效 期 間 屆滿後住 院 之處理住院次 數之計算 及 契約有效 期 間 屆滿後住 院 之處理
住院次 數之計算 及 契約有效 期 間 屆滿後住 院 之處理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 因 同 一 疾病或傷害,或 因 此 引 起 的 併 發 症 , 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再次 住 院時, 其 各種保險 金 給付合計 額 ,視為 同 一 次住院 辦 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 付 ,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 本 公 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 給 付保險 金 。
第
第第
第
十六
十六十六
十六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金給 付 之限制
保險金 給付之限 制保 險 金給付 之 限 制
保險金 給付之限 制 】
】】
】
被保險 人 已獲得 全 民健康保 險 給付的部 分 ,本公 司 不 予給付 保 險金。
第
第第
第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給付 的 期限
保險給 付的期限保險給 付的期限
保險給 付的期限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傷害事故,而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身 故、殘廢或繼續
治療者,若身故 或 確 定 殘 廢 或 繼 續 治 療的日期,在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者,本公司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各 項 保險金。其超過 一 百 八 十 日 致 成 身 故 、殘廢或繼續治
療者,受益人若 能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殘廢或繼續 治 療 與 該 意 外 傷 害 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亦同 。
第
第第
第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給付 的 限額
保險給 付的限額保險給 付的限額
保險給 付的限額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同 一 事故致成殘廢( 或 重 大 燒 燙 傷 ) 後 身 故,並符合本契
約第十一條、第 十 二 條 與 第 十 三 條 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 , 本 公 司 之 給 付 總 金 額(不包含「殘
廢生活 補 助金」)合計 最 高以保險 金 額為限 。
前項情形,受益 人 已 受 領 殘 廢 保 險 金 或重大燒燙傷保 險 金 者 , 本 公 司 僅 就 保險金額與已受
NUGI2 - 5
領金額 間 之差額 負 給付責任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 因不同事 故 致成殘 廢( 或重大 燒 燙傷)、身 故 時,受 益 人 得依
第十一 條 、第十 二 條(或第 十 三條)之 約 定分別 申 領 保險金 , 不適用第 一 項之約定 。
第
第第
第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條
條條
條
【
【【
【 除 外責任
除外責 任除外責 任
除外責 任 (
((
( 一
一一
一 )】
)】)】
)】
被保險人因下列 原 因 所 致 之 身 故 或 殘 廢(包括重大燒 燙 傷 )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給付第十一條
第一項 與 第十二 條 保險金的 責 任。
一、被保險人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附 表 二 所列殘廢程度之 一 者 。 但 被 保 險 人 連 續投保滿二年後
故意自 殺 致死者 , 本公司仍 負 給付身故 保 險金之 責 任 。
二、被 保 險人因 犯 罪處死或 拒 捕或越獄 致 死或致 成 附 表二所 列 殘廢程度 之 一者。
第二十 三 條情形 致 被保險人 殘 廢時,本 公 司按第 十 二 條的約 定 給付殘廢 保 險金。
第
第第
第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條
條條
條
【
【【
【 除 外責任
除外責 任除外責 任
除外責 任 (
((
( 二
二二
二 )(
)()(
)( 原 因
原因原因
原因 )】
)】)】
)】
被保險人因下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 殘 廢 或傷害時,本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十 一 條 第二項、第十二
條( 限意外傷 害 事故所致 )、第十 三 條、第 十四條第 一 項第一 款 第三、四 目與第 十 四條第一
項第三 款 第一目 ( 限傷害門 診 部分)保 險 金的責 任 。
一、被 保 險人的 故 意行為。
二、被 保 險人犯 罪 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 其 吐氣或血液所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 爭 (不論 宣 戰與否)、 內 亂及其他 類 似的武 裝 變 亂。但 契 約另有約 定 者不在此 限 。
五、因 原子或核 子 能裝置 所 引起的 爆 炸、灼 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約 另有約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二十 一 條
第二十 一 條第二十 一 條
第二十 一 條
【
【【
【 不 保 事項
不保 事 項不保 事 項
不保 事 項 】
】】
】
被保險人從事下 列 活 動 , 致 成 死 亡 、 殘廢或傷害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 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一 條 第二項、第十二 條(限 意 外傷害事 故 所致)、第十三 條、第十 四 條第一 項 第一款第
三、四 目 與第十 四 條第一項 第 三款第一 目 (限傷 害 門 診部分 ) 保險金的 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 事 角 力 、 摔 跤 、 柔 道 、空手道、跆拳 道 、 馬 術 、 拳 擊 、 特 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 。
二、被 保 險人從 事 汽車、機 車 及自由車 等 的競賽 或 表 演。
第二十 二 條
第二十 二 條第二十 二 條
第二十 二 條
【
【【
【 除 外 責任
除外 責 任除外 責 任
除外 責 任 (
((
( 三
三三
三 )】
)】)】
)】
被保險人因下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而住院、門診 、 手 術 治 療 或 致 成 殘 廢(包括重大燒
燙傷) 者 ,本公 司 不負給付 第 十四條各 項 保險金 的 責 任。
一、被 保 險人之 故 意行為( 包 括自殺及 自 殺未遂 )。
二、被 保 險人之 犯 罪行為。
三、被 保 險人非 法 施用防制 毒 品相關法 令 所稱之 毒 品 。
被保險 人 因下列 事 故而住院、門診 或 手術治療 者,本 公 司不負 給 付各項醫 療 保險金的 責 任。
一、美 容 手術、 外 科整型。 但 為重建其 基 本功能 所 作 之必要 整 型,不在 此 限。
二、外 觀 可見之 天 生畸形。
三、非 因 當次事 故 治療之目 的 所進行之 牙 科手術 。
四、裝 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 或 其它附 屬 品。但 因 遭 受 意 外傷害 事 故 所 致 者 ,
不在此 限 ,且其 裝 設以一次 為 限。
五、健 康 檢查、 療 養、靜養 、 戒毒、戒 酒 、護理 或 養 老之非 以 直接診治 病 人為目的 者 。
六、懷 孕 、流產 或 分娩及其 併 發症。但 下 列情形 不 在 此限:
(一) 懷 孕相關 疾 病:
1.子宮外 孕 。
2.葡萄胎 。
3.前置胎 盤 。
4.胎盤早 期 剝離。
5.產後大 出 血。
6.子癲前 症 。
7.子癇症 。
8.萎縮性 胚 胎。
9.胎兒染 色 體異常之 手 術。
NUGI2 - 6
(二) 因 醫療行 為 所必要之 流 產,包含 :
1.因本人 或 其配偶患 有 礙優生之 遺 傳性、 傳 染性疾病 或 精神疾病 。
2.因本人 或 其配偶之 四 親等以內 之 血親患 有 礙優生之 遺 傳性疾病 。
3.有醫學 上 理由,足 以 認定懷孕 或 分娩有 招 致生命危 險 或危害身 體 或精神 健 康。
4.有醫學 上 理由,足 以 認定胎兒 有 畸型發 育 之虞。
5.因被強 制 性交、誘 姦 或與依法 不 得結婚 者 相姦而受 孕 者。
(三) 醫 療行為 必 要之剖腹 產 ,並符合 下 列情況 者 :
1.產程遲 滯:已 進 行充足 引 產,但 第一產程 之 潛伏期過 長(經 產 婦超 過 14 小時、
初產婦 超 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 程 之活動 期 子宮口超 過 2 小時仍 無 進一步 擴
張,或 第 二產程 超 過 2 小時 胎頭仍 無 下降。
2.胎兒窘 迫 ,係指下 列 情形之一 者 :
a.在子宮 無 收縮情況 下 ,胎心音 圖 顯示每 分 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 呈 持
續性者 , 或胎兒 心 跳低於基 礎 心跳每分 鐘 30 次且持 續 60 秒以上 者 。
b.胎兒頭 皮 酸鹼度檢 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
3.胎頭骨 盆 不對稱, 係 指下列情 形 之一者 :
a.胎頭過 大 (胎兒頭 圍 37 公分以 上 )。
b.胎兒超 音 波檢查顯 示 巨嬰(胎 兒 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骨盆變 形、狹 窄(骨 盆 內 口 10 公分 以 下或中骨 盆 9.5 公分 以下)並經骨 盆 腔
攝影確 定 者。
d.骨盆腔 腫 瘤(包 括 子宮下 段 之腫瘤, 子宮頸之 腫瘤及會 引 起產道 壓 迫阻塞之
骨盆腔 腫 瘤)致 影 響生產者 。
4.胎位不 正 。
5.多胞胎 。
6.子宮頸 未 全開而有 臍 帶脫落時 。
7.兩次( 含 )以上的 死 產(懷孕 24 周 以上, 胎 兒體重 560 公克以 上)。
8.分娩相 關 疾病:
a.前置胎 盤 。
b.子癲前 症 及子癇症 。
c.胎盤早 期 剝離。
d.早期破 水 超過 24 小時合 併 感染現 象 。
e.母體心 肺 疾病:
(a)嚴 重心律不 整,並 附 心臟科專 科 醫師診 斷 證明或心 電 圖檢查認 定 須剖腹 產
者。
(b)經 心 臟科 採 用之 心 肺功 能 分級 認 定為 第 三或 第 四級 心 臟病 , 並附 診 斷證
明。
(c)嚴 重肺氣腫 , 並附胸 腔 科 專科醫 師 診斷證明 。
七、不 孕 症、人 工 受孕或非 以 治療為目 的 之避孕 及 絕 育手術 。
第二十 三 條
第二十 三 條第二十 三 條
第二十 三 條
【
【【
【 受 益 人之受 益 權
受益 人 之受益 權受益 人 之受益 權
受益 人 之受益 權 】
】】
】
受益人 故 意傷害 被 保險人者 , 喪失其受 益 權。
前項情形,如因 該 受 益 人 喪 失 受 益 權 ,而致無受益人 受 領 保 險 金 時 , 其 保 險金作為被保險
人遺產。如有其 他 受 益 人 者 , 喪 失 受 益權之受益人原 應 得 之 部 份 , 按 其 他 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 其 他受益 人 。
第二十 四 條
第二十 四 條第二十 四 條
第二十 四 條
【
【【
【 受 益 人
受益 人受益 人
受益 人 】
】】
】
殘廢保 險 金(含 殘 廢生活補 助 金)、重大 燒 燙傷保 險 金 及各項 醫 療保險金 的 受益人,為 被保
險人本 人 ,本公 司 不受理其 指 定或變更 。
被保險人身故時 ,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給付或未完全 給 付 予 被 保 險 人 , 則 以該被保險人之
身故受 益 人為該 部 分保險金 之 受益人。
身故保 險 金的受 益 人為該被 保 險人之法 定 繼承人 , 本 公司不 受 理其指定 或 變更。
前項法 定 繼承人 之 順序及應 得 保險金之 比 例適用 民 法 繼承編 相 關規定。
本公司 為 給付各 項 保險金時 , 應以受益 人 直接申 領 為 限。
第二十 五 條
第二十 五 條第二十 五 條
第二十 五 條
【
【【
【 保 險 事故的 通 知與保險 金 的申請時 間
保險 事 故的通 知 與 保險金 的 申 請時間保險事故 的通知與 保 險金的申 請 時 間
保險 事 故的通 知 與 保險金 的 申 請時間 】
】】
】
要保人或受益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險責任之事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於通知後儘
NUGI2 - 7
速檢具 所 需文件 向 本公司申 請 給付各項 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付之。逾期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 由 不可歸 責 於本公司 者 ,不在此 限 。
第二十 六 條
第二十 六 條第二十 六 條
第二十 六 條
【
【【
【 失 蹤 處理
失蹤 處 理失蹤 處 理
失蹤 處 理 】
】】
】
被保險人在本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失 蹤 者 ,如經法院宣告 死 亡 時 , 本 公 司 根 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 為 準,依 本 契約第十 一 條約定給 付「身故 保 險 金」;如 要 保人或受 益 人能提出 證 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 保 險 人 極 可 能 因 意 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 , 本 公 司 應 依 意 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本契 約 第十一條 約 定給付「身故保 險 金」。但 日後發 現 被保險人 生 還時,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 故 保 險 金 歸 還 本 公 司 ,其間有應繳而 未 繳 之 保 險 費 者 , 於 要保人一次清償
後,該被保險人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原 終 止日繼續有效, 本 公 司 如 有 應 行 給 付 其他保險金情事
者,仍 依 約給付 。
第二十 七 條
第二十 七 條第二十 七 條
第二十 七 條
【
【【
【 保 險 金的申 領
保險 金 的申領保險 金 的申領
保險 金 的申領 】
】】
】
受益人 申 領保險 金 時,應檢 具 下列文件 :
一、保 險 金申請 書 。
二、申 領 身故保 險 金者,另檢具相 驗 屍體證 明 書或死亡 證 明書及被 保 險人的 除 戶 戶籍謄 本。
三、申 領 失蹤之 身 故保險金 者 ,另檢具 失 蹤證明 文 件 。
四、申 領 殘廢保 險 金者,另 檢 具殘廢診 斷 書。
五、申 領 殘廢生 活 補助金者 , 另檢具被 保 險人滿 週 年 仍生存 之 戶籍謄本 。
六、申 領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者,另 檢 具 註 明 燒 燙 傷 部 位、程 度 及 面 積 之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
七、申 領 醫 療 保 險 金 者, 另 檢 具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及 相 關 資 料 : 須 列 明 疾 病 或 傷 害
名 稱 , 或 入、 出 院 日 期,或 進、出 加 護 病 房 日 期,或 進 、出 燒 燙 傷 病 房 日 期, 或 骨 折
程 度 之 診 斷、檢 驗 報 告 與 X 光片,或手 術 日期、名稱、部位,或 必 要之 篩 檢及病 理 採
樣 之 檢 查 報 告,或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之 事 故 證 明。申 領 實 支 實 付 型 醫 療 保 險 者,另 檢 附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
八、受 益 人的身 分 證明。
因遭受意外傷害 事 故 而 申 領 本 契 約 各 項保險金時,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 文 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得 對被保險人的身 體 予 以 檢 驗 , 其 一 切 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二十 八 條
第二十 八 條第二十 八 條
第二十 八 條
【
【【
【 時 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
】
由本契 約 所生權 利 ,自得為 請 求之日起 , 經過二 年 不 行使而 消 滅。
第二十 九 條
第二十 九 條第二十 九 條
第二十 九 條
【
【【
【 批 註
批註批註
批註 】
】】
】
本契約內容的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除第二十四 條 規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 同 意,並 由 本公司即 予 批註或發 給 批註書 。
第
第第
第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條
條條
條
【
【【
【 管 轄法院
管轄法 院管轄法 院
管轄法 院 】
】】
】
因本契約涉訟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地方法院為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 十 七條及 民 事訴訟法 第 四百三十 六 條之九 小 額 訴訟管 轄 法院之適 用 。
NUGI2 - 8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
:
給付項目與金額
給付項目與金額給付項目與金額
給付項目與金額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新台幣)
身故
身故保險金 100萬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約定金額】
殘廢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100萬
第一級殘廢
生活補助金
第一年 20萬
第二年 20萬
第三年 30萬
第四年 30萬
第二級殘廢保險金 90萬
第二級殘廢
生活補助金
第一年 15萬
第二年 15萬
第三年 25萬
第四年 25萬
第三級殘廢保險金 80萬
第三級殘廢
生活補助金
第一年 15萬
第二年 15萬
第三年 25萬
第四年 25萬
第四級殘廢保險金 70萬
第五級殘廢保險金 60萬
第六級殘廢保險金 50萬
第七級殘廢保險金 40萬
第八級殘廢保險金 30萬
第九級殘廢保險金 20萬
第十級殘廢保險金 10萬
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5萬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25萬
住院
住院醫療日額
保險金
每日【約定金額】元/最高給付60日(定額給付)
加護病房日額
保險金
擇 同
一 一
給 日
付 內
每日【約定金額】元/最高給付60日(定額給付)
燒燙傷病房日額
保險金
每日【約定金額】元/最高給付60日(定額給付)
骨折未住院日額
保險金
每日【約定金額】元(定額給付)
但與重大手術保險金合計最高【約定金額】元
手術
門診手術保險金 每次最高【約定金額】元(實支實付)
住院手術保險金 每次最高【約定金額】元(實支實付)
重大手術保險金 每次最高【約定金額】元(實支實付)
其他醫療
醫藥及X光檢驗
費用保險金
(不含疾病門診給付)
最高4,000元(實支實付)
校園集體食物
中毒保險金
每人1,000元(定額給付)
參加對象 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及實習教師<以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NUGI2 - 9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
: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
神
經
神經障害
(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
作者。
7 40%
2
眼
視力障害
(註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
耳
聽覺障害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4
鼻
缺損及機能障害
(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
口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
胸
腹
部
臟
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
(註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7
軀
幹
脊柱運動障害
(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
上
肢
上肢缺損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障害
(註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運動障害者。
7 40%
NUGI2 - 10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
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
失機能者。
10 10%
9
下
肢
下肢缺損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著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足趾機能障害
(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註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
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
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
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
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
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
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
NUGI2 - 11
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
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
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
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
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
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
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
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
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註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
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
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
定等級。
註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
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
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8:
8-1.「手指缺失」係指:
NUGI2 - 12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註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
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
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NUGI2 - 13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
:骨折別
骨折別骨折別
骨折別給付日數表
給付日數表給付日數表
給付日數表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指骨 14天
3蹠骨、趾骨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5肋骨 20天
6鎖骨 28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8膝蓋骨 28天
9肩胛骨 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12頭蓋骨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上肢
下肢
肩關節
膝關節
肘關節
腕關節
髖關節
踝關節
末節
末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跗蹠關節
趾骨
蹠骨
跗骨
趾節間關節
足 骨
足 骨足 骨
足 骨
手 骨
手 骨手 骨
手 骨
中手指節關節
腕掌關節
指節間關節
遠位指節間關節
指骨
掌指關節
末節
近位指節間關節
NUGI2 - 14
附表四
附表四附表四
附表四:
::
: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胸腔手術者。
十八、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十九、骨髓移植手術者。
二十、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一、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者。
廿二、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廿三、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四、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五、癌症手術者。
P019(03-2013)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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