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收益、壽險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
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
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之80%時,本
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與「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和之10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並應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
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扣抵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壽險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險
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
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二十四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於「投資運用期間」本公司為各項給付時,如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因故暫停揭露
參考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營業日之參考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並於
十五日內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自暫停揭露情事日至給付日間之利息。
本契約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有權保留發行
該投資標的之權利直至該不可抗力之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有權拒絕發行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
於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通知後,於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
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所約定之申領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十二條或第十
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若本契約於「投資運用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得提前終止該投資
標的,本契約將以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訂之投資標的終止日為「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並以
當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計之參考淨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且本公司於十五日內將
其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所約定之申領
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相關約定辦理。
SN412 第二版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