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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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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及投資收益
核准文號:92.07.29台財保字第0920706677號函
93.06.28台財保字第0930706026號函
核備文號:93.11.22三品字第00073號函
94.07.28三品字第00064號函
94.08.25三品字第00075號函
備查文號:93.01.09三品字第00004號函
94.12.30三品字第00086號函
95.09.25三品字第00052號函
95.11.07三品字第00067號函
96.01.09三品字第00003號函
96.06.07三品字第00038號函
96.07.23三品字第00055號函
96.09.13三品字第00084號函
96914日依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591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修正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
成部分。
的解釋,應探求 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一、本約所稱「保險 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 約保險 額,倘爾後該保險
額有所變,則以變 額為保險額。
二、本約所稱「壽險保險費」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及完全殘廢(如附表一)保障之保險費
三、本約所稱「總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 約生效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包含「基本保
費」及「額外保險費」二部分。
四、本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壽險保險費」及投資所需最低保險費之和。
五、本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基本保險費」外,額外繳交用於投資之保險費
、本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係指要保人所繳「總保險費」扣
約附加費用及壽險保險費後所得之額;於「投資運用期間」係指「投資標的」之外幣
價值,並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台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台幣收盤報價,換
算為等值新台幣 額, 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將根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該外幣兌換台
幣收盤報價,換算為等值新台幣額。
七、本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 」係指本公司為該被保險人未
可能發生之身故保險 及完
全殘廢保險給付而提存之款項。
八、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於「投資運用起算日」配置運用之投資工
SN341 第一版 - 1
具(「投資標的」之介紹附表二)。
九、本約所稱「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額」係指「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十、本 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公司配置「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額」於「投資標的
」之日。
十一、本 約所稱「投資運用期間」係指自「投資運用起算日」起算之特定期間,並載於保險
單面頁。
十二、本 約所稱「 約附加費用」係指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 政相關費用。惟所扣除
約附加費用在「基本保險費」部分最高得超過百分之十,在「額外保險費」部分
最高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三、本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之營業日。
十四、本 約所稱「外幣滿期保險最低保證額」係指投資標的之經 公司所保證之滿期保
的最低外幣額,其計算為: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加計最低保證投資報酬之
和。(如附表二)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解約、各項保險之給付
,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美元:依據「投資運用起算日」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台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新
幣兌換美元之報價轉換為等值美元額;新台幣轉換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依據「投資運
起算日」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該外幣之牌告賣出即期匯,轉換為等值外幣
額。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
一、「投資運用期間」:依據文件備齊次一營業日之台 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台
幣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文件備齊次
一營業日之兆豐國際商業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
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
二、「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依據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台 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台
幣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當日上午十一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 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 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 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 約投資運用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動情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 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明的事實時在此
SN341 第一版 - 2
限。
前項解除 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 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 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受
人。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依解除約之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八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壽險解約及「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值。
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歷年壽險解約金例表如附表。
第 九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保險 最低保證額」亦等比減少,且減少後之
「保單帳戶價值」得低於本公司規定最低限額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減少保單價值通知後一個月內,依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
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之比 計付之。逾
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為準,依本 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給付身故保險 ;其間有發生應給付滿期保險 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滿期保
前項身故保險 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仍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後
一營業日為準;但 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送達本公司時,則「保單
戶價值」改為相當於滿期保險 額,惟須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滿期保險
因本約投資標的僅為 動債券,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身故保險 後,本約效終止。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之責任。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與身
故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
」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
,本約效終止。
前項情形,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本公司按「保險
額」與致成附表一所 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本 約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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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致成附表一所 完全殘廢情
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
值」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本 約效終止。
前項情形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約效 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滿期保險 計算公式
計算而得之 額,依第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後給付「滿期保險」,本公司給付滿
期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證明。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 殘廢之保險 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
「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倘無其他受益人者,則
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 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 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之
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另本 積達有壽險「保單價值準備」時,
應一併退還。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 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 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辦
第二十條 【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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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九條約定辦
第二十一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二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 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二、真實投保 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 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壽險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
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四、因投保 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險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
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如發生法 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則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
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 額,依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
付「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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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本項第二款加計 息給
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 、第一銀 及合作庫銀 庫牌告二定期儲
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平均值依據複 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約滿期,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選擇者,
投資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
附表一
完 全 殘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 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 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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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關於發行機構、投資標的、滿期保險金及期中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名稱】
摩根大通銀 動債券
【發機構】
摩根大通國際衍生性商品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
摩根大通銀200012月Chase Manhattan Corporation與J.P. Morgan & Co.Incorporated合
總經營史超過200為全美第二大融機構資產高達柒仟壹佰伍億美元據點分
布全球十多個國家,Moodys/ Aaa or Standard and Poors/AA。
【保管機構】
兆豐國際商業銀信託部,地址:台市吉林路一百號十一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
J.P. Morgan Securities Ltd.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Calculation Agent係指負責計算該動債券自發日起每日提前贖回
之價格並對外報價之機構
【幣別及發行金額】
本期動標的係以 幣計價,預計發行金幣壹仟柒佰萬元整。
【發日及到期日】
2007 11 13 日發2015 11 13 日到期。
【評價日】
200711月13日,由2009 11月6日2015每逢11月6日為評價日遇非營業
則往後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評價日
第1 --
第2 2009 11月6日
第3 2010 11月8日
第4 2011 11月7日
第5 2012 11月6日
第6 2013 11月6日
第7 2014 11月6日
第8 2015 11月6日
SN341 第一版 - 7
【配息日】
200811月13日2015 11月13日年度配息日遇非營業日則往
後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配息日
第1 2008 11月13日
第2 2009 11月13日
第3 2010 11月15日
第4 2011 11月14日
第5 2012 11月13日
第6 2013 11月13日
第7 2014 11月13日
第8 2015 11月13日
【本公司付款日】
機構配息日加上五個工作天,匯率參考日期為發機構配息日(本標的 明中所述「工作
天」係指台灣時間之工作天)。
動標的】
Valero Energy Corp 勒羅 VLO UN
Transocean Inc TRANSOCEAN RIG UN
Iberdrola Sa 羅拉 IBE SQ
RWE AG RWE GY
Peabody Energy Corp BTU UN
First Solar Inc FSLR UQ
Veolia Environnement 雅環保 VIE FP
Danaher Corp DHR UN
Suncor Energy Inc SU CT
Waste Management Inc WMI UN
United Utilities Plc 合水電公司 UU/ LN
Vestas Wind Systems A/S VESTAS 風發電 VWS DC
Renewable Energy Corp AS REC公 REC NO
Sunpower Corp-Class A SUNPOWER公 SPWR UQ
Gamesa Corp Tecnologica SA GAM SQ
Solarworld AG SOLARWORLD公 SWV GY
Pennon Group PLC PNN LN
Q-CELLS AG Q-CELL公 QCE GY
Nalco Holding Co 田工業 NLC UN
Evergreen Solar Inc ESLR 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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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一、當投資收益 = 運用起算日之投 × 配息
二、第一配息計算方式:固定配息30%
第二配息計算方式:(積配息率不得超過35%
配息計算方式如下:
×+
)
20(%90%20,%0
報酬取最低一檔動標的之收盤價比較報酬,選
日收盤價與期初評價日動標的在當評價
MAX
第三至第八配息計算方式:(積配息率不得超過35%
配息計算方式如下:(前年累積配息未達35%
×+
)
20(%90%20,
動標的之報酬報酬,選取最低一檔期初評價日收盤價比較
日收盤價與動標的在當評價前一配息
MAX
三、配息計算方式如下:(前一年累積配息35%)
配息採用前一配息日之12個月幣LIBOR計息此12個月幣LIBOR利率為在相關
配息日當天敦時間上午11:00在Telerate 3750面上公佈之幣12個月存款利率
ACT/360
註:
1.於保險期間,保單價值的減少其「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額」亦等比減少。
2.計息標準之ACT係指自前次配息日所經過之實際持有天
滿期回之計算方式
1.持有期間未滿年累積配息35%,種選擇:
(1)於配息日一次回100%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額及當配息。
(2)繼續持有至第八,採用前一配息日之12個月幣LIBOR利率依計息標準計息。此12
個月幣LIBOR利率為在相關配息日當天11:00在Telerate 3750頁
幣12個月存款利率
2.持有期間滿八 回100%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額及當息。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提前贖回之條件)
商品銷售完成後所募集之資扣除必要費用後於投資運用起算日轉換為等值外幣買入投資標的
,將投資標的分割為
干單位並賦予每單位價值,個別保單將依其台幣轉換外幣後之投資
計算其所持有之單位,故於投資運用起算日時
★投資標的之總市值(外幣) = 總單位 ×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個別保單之帳戶價值(外幣) = 持有之單位 ×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如下:
★個別保單之期中帳戶價值(外幣) = 持有之單位 × 計算日之單位價值
保戶於發期間內皆可提出提前贖回,本公司依據提出贖回申請之個別保單之期中帳戶價值(
外幣)乘以贖回日之外幣兌換台幣匯(依據條款約定方式)換算為台幣價返還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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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機構信用風險揭
由於本商品屬於分帳戶管形式, 人或投資標的發生違約,保戶有可能損失本或未
息。 或保證機構未遭信用評等機構調信用評等之情事,本公司將主動將相關
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滿期回以幣計價,投資人須自承擔投資運用起算日與投資標的到期日台幣兌換
匯價之同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二、投資標的未到期前的帳戶價值有可能高於或低於原始投資額,保險期間要保人須自
擔任何提前贖回(如解約、保險給付等)所可能產生的跌價損失。
三、積配息達35%後,非於配息日申請贖回,則仍有本損失的風險。
四、帳戶價值等最新資訊http://www.mli.com.tw)
SN341 第一版 - 10
三商美邦世紀奔騰變額壽險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93.10.06管保二字第09302023030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世紀奔騰變額壽險」自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
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 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予受
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須按返還超過部分之壽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
其責任。
U&I 254 09-2007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SN341 第一版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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