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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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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及投資收益
核准文號:92.07.29台財保字第0920706677號函
93.06.28台財保字第0930706026號函
核備文號:93.11.22三品字第00073號函
94.07.28三品字第00064號函
94.08.25三品字第00075號函
備查文號:93.01.09三品字第00004號函
94.12.30三品字第00086號函
95.09.25三品字第00052號函
95.11.07三品字第00067號函
96.01.09三品字第00003號函
96.06.07三品字第00038號函
96.07.23三品字第00055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
成部分。
的解釋,應探求 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一、本約所稱「保險 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 約保險 額,倘爾後該保險
額有所變,則以變 額為保險額。
二、本約所稱「壽險保險費」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及完全殘廢(如附表一)保障之保險
三、本約所稱「總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 約生效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包含「基本保
費」及「額外保險費」二部分。
四、本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壽險保險費」及投資所需最低保險費之和。
五、本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基本保險費」外,額外繳交用於投資之保險
、本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係指要保人所繳「總保險費」扣
約附加費用及壽險保險費後所得額;於「投資運用期間」係指「投資標的」之外幣
價值,並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台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台幣收盤報價,
算為等值新台幣 額, 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將根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該外幣兌換台
幣收盤報價,換算為等值新台幣額。
七、本
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 」係指本公司為該被保險人未 可能發生之身故保險 及完
全殘廢保險給付而提存之款項。
八、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於「投資運用起算日」配置運用之投資
具(「投資標的」之介紹附表二)。
九、本約所稱「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額」係指「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十、本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公司配置「運用起算日之投資 額」於「投資標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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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 約所稱「投資運用期間」係指自「投資運用起算日」起算之特定期間,並載於保
單面頁。
十二、本 約所稱「 約附加費用」係指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 政相關費用。惟所扣除
附加費用在「基本保險費」部分最高得超過百分之十,在「額外保險費」部分最
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三、本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之營業日。
十四、本 約所稱「外幣滿期保險最低保證額」係指投資標的之經 公司所保證之滿期保
的最低外幣額,其計算為: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加計最低保證投資報酬之本
和。(如附表二)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解約、各項保險之給付
,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美元:依據「投資運用起算日」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台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新
幣兌換美元之報價轉換為等值美元額;新台幣轉換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依據「投資運
起算日」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該外幣之牌告賣出即期匯,轉換為等值外幣
額。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
一、「投資運用期間」:依據文件備齊次一營業日之台 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
幣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文件備齊
一營業日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 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
二、「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依據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台 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
幣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當日上午十一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 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 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 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 約投資運用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動情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 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明的事實時在此
限。
前項解除 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 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 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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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依解除約之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八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壽險解約及「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值。
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歷年壽險解約金例表如附表。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保險 最低保證額」亦等比減少,且減少後之
「保單帳戶價值」得低於本公司規定最低限額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負擔 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為準,依本 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給付身故保險 ;其間有發生應給付滿期保險 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滿期保
前項身故保險
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仍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後
一營業日為準;但 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送達本公司時,則「保單
戶價值」改為相當於滿期保險 額,惟須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滿期保險
因本約投資標的僅為 動債券,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身故保險 後,本約效終止。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之責任。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與身
故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
」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
,本約效終止。
前項情形,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本公司按「保險 額」與致成附表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本約效 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致成附表所 完全殘廢情事
一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
」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約效
終止。
前項情形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約效 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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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 約「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滿期保險 計算公式
計算而得之 額,依第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後給付「滿期保險」,本公司給付滿
期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證明。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 殘廢之保險 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倘無其他受益人者,
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 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 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
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之
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另本 積達有壽險「保單價值準備」時,
應一併退還。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 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 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辦
第二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九條約定辦
第二十一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二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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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投保 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二、真實投保 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 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壽險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險
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四、因投保 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險保險費的比 計算保額,但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
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如發生法 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 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
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則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
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 額,依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
付「投資收益」。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本項第二款加計息給
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 、第一銀 、合作庫銀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
公司等四 庫牌告二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複 方式 積至要保人請
求時給付,或至本 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 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
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選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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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
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七項殘廢之一:
項目
1
雙目失明者。(註1
2
手腕關節缺失或 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 障害,終身 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 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
以外能攝取之 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入浴等,皆 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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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關於發行機構、投資標的、滿期保險金及期中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名稱】
期澳幣 動債券
【發機構(註1)】
(註1:本商品鏈結投資標的之發 機構或保證機構將隨期別之同而有所差,依據政院
監督管委員會保險局之審查標準必須是國際評等AA-/Aa1或以上等級對於每一期別保
單之發,本公司將於保單條款或附錄當中介紹發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及其他資
訊)
ABN AMRO BANK N.V.)
.成1824,至今已有183 史。
.在全球超過53個國家設有4,500個分支機構,員工達十一萬人。
.資產總額約9,990億歐元(歐洲排名第8大,世界排名第13大)。
.信用評等:
Moodys 長期債券評等-Aa2;展望-穩定
Standard & Poors:長期債券評等-AA-;展望-穩定
的業務活動分為三個策性單位:
法人客戶部(Wholesale Clients 向世界各地的企業、法人機構、政府客戶提供綜合性企業
財及投資銀服務;
消費及商業客戶部(Consumer and Commercial Clients 對一般個人及中小企業客戶提供融資
、現 、電子銀 財服務;
私人客戶及資產管Private Clients and Asset Management)身訂作的貴賓財及投
資管 等服務。
經由三個策性單位的分工合作,荷 迅速解各 客戶的需求, 有效的為客戶
提供各種 財之解決方案。因此,不論是企業融資、資本市場或衍生性 融商品,荷
都是全球各主要市場的導者之一。
在全球各主要交中心均有人員從事股價動商品的設計、操作及管,並在各主要
國家與市場發股價動債券。配合完整的 融研發及豐富的發 經驗,加上高效的資源整
合及堅強的債信評等,荷 也為投資人提供好的融商品、售後服務及約保障。
【保證機構】
ABN AMRO BANK N.V.)
【保管機構】
兆豐國際商業銀信託部,地址:台市吉林路一百號十一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
ABN AMRO BANK N.V.)
【幣別及發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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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動標的係以澳幣計價,預計發行金額澳幣佰伍 萬元整。
【發日及到期日】
2007 9月26日2014 9 26 日到期。
【觀察日】
期始觀察日為 2007 9 26往後分別為 2007 12 26 、2008 3 26 、2008 6
26 2008 9 月 26 2008 12 26 日、2009 3 26 2009 6 月 26 2009
9 28 2009 12 28 2010 3 26 2010 6 28 2010 9月27日
2010 12 27 2011 3 28 、2011 6 27 、2011 9 26 、2011 12 27
2012 3 月 26 2012 6 26 2012 9 26 2012 12 26 2013 3
26 2013 6 26 2013 9 26 2013 12 26 2014 3 26 2014
6 26 2014 9 19 日,遇指 休市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但最後一次觀察日為 2014
9 19 日,共計 28 個觀察值。
【配息日】
本期債券無配息,故無配息日。
【每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本期債券無配息,故無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動標的】
本期投資500指(Standard & Poor's 500 Index)之保本債券(Capital Protected
Note),對於指 明如下:
一、指機構:Standard & Poor's 公司。
Standard & Poor's 公1982 約股票交所中選出的500只股票的股價(
其中78%為工業股,12%為公用事業股,2%為運輸股及8% 融股)所計算得出的股價指
由於該500家公司分佈於各各業其市場總值約占約證券交所總值之八成而且
該指的計算採取市值加權法,該指 一向被認為是專業投資者衡他們的投資組合的回
報的指標,係美國股市中績優股票的投資組合,對美國股市甚具代表性,並能充分反映出
美國整體之經濟表現,被公認是全球最具代表性的股價指 是全球股市中最具影響
的重要指
2006 12月29日止標準普爾500 績效表現如下表:
期間
報酬 +14% +28% +24% -3%
料來Bloomberg
SN320 - 8
【滿期保險計算公式】
滿期保險 =
運用起算日之投資 × [1 + Max( 結標的市價成長 × Participation ,49%)]
結標的市價成長計算公式 =
LevelIndexInitial
LevelIndexInitialLevelIndexFinaleAverag
其中,滿期保險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為49%
Participation()= 40%
Initial Index Level 為投資運用起算日結指收盤價;
Average Final Index Level 為自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三個月觀察日 結指收盤價(共 28
個收盤價)之算術平均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提前贖回之條件)
商品銷售完成後所募集之資扣除必要費用後於投資運用起算日轉換為等值外幣買入投資標的
,將投資標的分割為干單位並賦予每單位價值,個別保單將依其台幣轉換外幣後之投資
計算其所持有之單位,故於投資運用起算日時
★投資標的之總市值(外幣)= 總單位 ×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個別保單之帳戶價值(外幣)= 持有之單位 ×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如下:
★個別保單之期中帳戶價值(外幣)= 持有之單位 ×
保戶於發期間內皆可提出提前贖回,本公司依據提出贖回申請之個別保單之期中帳戶價值(
外幣)乘以贖回日之外幣兌換台幣匯(依據條款約定方式)換算為台幣價返還保戶。
【發機構信用風險揭
由於本商品屬於分帳戶管形式, 人或動標的發生違約,保戶有可能損失本或未
息。 或保證機構未遭信用評等機構調信用評等之情事,本公司將主動將相關
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滿期保險最低保證額以澳幣計價,投資人須自承擔投資運用起始日與債券到期日
幣兌換澳幣匯價之同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二、債券未到期前的帳戶價值有可能高於或低於原始投資額,保險期間要保人須自承擔任
何提前贖回(如解約、保給付等)所可能產生的跌價損失。
三、帳戶價值等最新資訊http://www.ml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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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世紀奔騰變額壽險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93.10.06管保二字第09302023030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世紀奔騰變額壽險」自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
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 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予受
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須按返還超過部分之壽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
其責任。
U&I 254 07-2007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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