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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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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160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及投資收益
核准文號:92.07.29台財保字第0920706677號函
93.06.28台財保字第0930706026號函
備查文號:93.01.09三品字第00004號函
94.12.30三品字第00086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
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壽險保險費」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及完全殘廢(如附表一)保障之保險費
三、本契約所稱「總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契約生效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包含「基本保險
費」及「額外保險費」二部分。
四、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壽險保險費」及投資所需最低保險費之和。
五、本契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基本保險費」外,額外繳交用於投資之保險費
六、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係指要保人所繳「總保險費」扣除
契約附加費用及壽險保險費後所得之金額;於「投資運用期間」係指「投資標的」之外
價值,並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台幣收盤報價,
算為等值新台幣金額,若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將根據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兌換
幣收盤報價,換算為等值新台幣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該被保險人未來可能發生之身故保險金及完
全殘廢保險金給付而提存之款項。
八、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於「投資運用起算日」配置運用之投資工
具(「投資標的」之介紹詳見附表二)。
九、本契約所稱「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係指「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公司配置「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於「投資標的
」之日。
十一、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期間」係指自「投資運用起算日」起算之特定期間,並載於保險
單面頁。
十二、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惟所扣除
之契約附加費用在「基本保險費」部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在「額外保險費」部分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三、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行之營業日。
SN160 - 2
十四、本契約所稱「外幣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所保證之滿期保
險金的最低外幣金額,其計算為: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加計最低保證投資報酬之
利和。(如附表二)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之給付
,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美元:依據「投資運用起算日」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
幣兌換美元之報價轉換為等值美元金額;新台幣轉換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依據「投資運用
起算日」當日上午十一時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之牌告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金
額。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
一、「投資運用期間」:依據文件備齊次一營業日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台
幣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文件備齊
一營業日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
二、「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依據當日上午十一時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台
幣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當日上午十一
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異動情形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受益
人。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之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八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壽險解約金及「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SN160 - 3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值。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壽險解約金例表如附表。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亦等比例減少,且減少後之
「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最低限額。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間若有發生應給付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金。
前項身故保險金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仍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後次
一營業日為準;但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送達本公司時,則「保單帳
戶價值」改為相當於滿期保險金之金額,惟須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滿期保險金。
因本契約投資標的僅為連動債券,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身
故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
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
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
計算而得之金額,依第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
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SN160 - 4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證明。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受益人者,則
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
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另本契約累積達有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應一併退還。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九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二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SN160 - 5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壽險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
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
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
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
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金額,依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轉換等值新台幣給
付「投資收益」。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本項第二款加計利息給
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
公司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
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
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投資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SN160 - 6
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失明者。(註1
2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SN160 - 7
附表二 關於發行機構、投資標的、滿期保險金及期中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名稱】
法國巴黎銀行八年期紐幣連動債券
【發行機構】
法國巴黎銀行
【保證機構】
法國巴黎銀行為歐陸市值第一之金融集團及世界第九大銀行,2004 年總資產高達玖佰零陸億歐
元,據點分布全球八十七個國家,Moodys/ Aa2。
【管理機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地址:台北市吉林路一百號十一樓。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
法國巴黎銀行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Calculation Agent)」係指負責計算該結構債券自發行日起每日提前贖回
之價格並對外報價之機構。
【幣別及發行金額】
本期結構債券係以紐幣計價,預計發行金額為紐幣貳仟壹佰萬元。
【發行日及到期日】
2006 2 24 日發行,2014 2 24 日到期。
【期初參考日】
2006 2 24
【觀察日】
分 別 為 2006 5 24 日 、 2006 8 24 日 、2006 11 24 、 2007 2 26 2007
5 24 日2007 8 24 日2007 11 26 2008 2 25 2008 5 月 26
2008 8 25 2008 11 24 2009 2 月 24 2009 5 月 25 2009 8
24 日 、 2009 11 24 日 、 2010 2 24 日 、 2010 5 24 日 、2010 8 24 2010
11 24 2011 2 24 2011 5 24 2011 8 24 2011 11 24 2012
2 24 日 、 2012 5 24 日 、 2012 8 24 日 、 2012 11 26 日 、 2013 2 25 日 、
SN160 - 8
2013 5 24 日、2013 年 8 26 、2013 年 11 25 2014 2 17 日,
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但最後一次觀察日為 2014 2 17 日,共計 32 個觀察值。
【配息日】
2007 3 5 2008 年 3 月 3 2009 年 3 月 3 2010 年 3 3 2011 年 3
3 2012 3 5 日 、2013 3 4 2014 2 24 日,共計 8 天,遇非營業日則往後
遞延至次一營業日,但最後一次配息日為 2014 2 24
【本公司付款日】
發行機構配息日加上五個工作天,匯率參考日期為發行機構配息日(本標的說明中所述「工作
天」係指台灣時間之工作天)。
【連動標的】
500指Standard & Poor's 500 Index)Capital Protected
Note),對於指數的說明如下:
一、指數發行機構:Standard & Poor's 公司。
Standard & Poor's 公 司於 1982年票 交的 500只
其中78%為工業股,12%為公用事業股,2%為運輸股及8%為金融股)所計算得出的股價指
由於該500家公司分佈於各行各業其市場總值約占紐約證券交易所總值之八成而且
該指數的計算採取市值加權法,該指數一向被認為是專業投資者衡量他們的投資組合的
報的指標,係美國股市中績優股票的投資組合,對美國股市甚具代表性,並能充分反映
美國整體之經濟表現,被公認是全球最具代表性的股價指數,更是全球股市中最具影響
的重要指數。
三、截至2005年 12月 30日止標準普爾500指數績效表現如下表:
期間 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報酬率 +4% +43% -5% +2%
資料來源:Bloomberg
【每年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當期投資收益= 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 ×當年配息率
第一年配息計算方式:
當年配息率
(
)
%00.8,
j
RPRMax ×=
第二年至第八年配息計算方式:
當年配息率
(
)
%00.5,
j
RPRMax ×=
其中,j=1, 2, 3, 4, 5, 6, 7, 8
j
R
(投資組合報酬率)
SN160 - 9
+
+
+
+
+
++
1,1,1,1
3
4
2
3
1
21
k
k
k
k
k
k
k
k
Index
Index
ABS
Index
Index
ABS
Index
Index
ABS
Index
Index
ABSMin
)1(4 ×= jk
絕對值(
lueAbsoluteVaABS =
);
參與率(PR)= 40%
註1:第0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係指期初參考日。
註2:於保險期間,保單價值的減少其「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亦等比例減少。
【滿期領回】
持有期間滿八年,領回100%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及當期配息。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提前贖回之條件)
商品銷售完成後所募集之資金扣除必要費用後於投資運用起算日轉換為等值外幣買入連結標的
,將連結標的分割為若干單位並賦予每單位價值,個別保單將依其台幣轉換外幣後之投資金額
計算其所持有之單位數,故於投資運用起算日時:
★投資標的之總市值(外幣)=發行總單位數×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個別保單之帳戶價值(外幣)=持有之單位數×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如下:
★個別保單之期中帳戶價值(外幣)=持有之單位數×計算日之單位價值
保戶於發行期間內皆可提出提前贖回,本公司依據提出贖回申請之個別保單之期中帳戶價值(
外幣)乘以贖回日之外幣兌換台幣匯率(依據條款約定方式)換算為台幣價金返還保戶。
【發行機構信用風險揭露】
由於本商品屬於分離帳戶管理形式,若發行人或連動標的發生違約,保戶有可能損失本金或未
領的利息。若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之情事,本公司將主動將相關
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以紐幣計價,投資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運用起始日與債券到期日台
幣兌換紐幣匯價之不同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二、債券未到期前的帳戶價值有可能高於或低於原始投資金額,保險期間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
何提前贖回(如解約、保險金給付等)所可能產生的跌價損失。
三、帳戶價值等最新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 。
SN160 - 10
三商美邦世紀奔騰變額壽險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93.10.06金管保二字第09302023030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世紀奔騰變額壽險」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後生效之
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
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壽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U&I 254 01-2006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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