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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值。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壽險解約金例表如附表。
第 九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亦等比例減少,且減少後之
「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最低限額。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間若有發生應給付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金。
前項身故保險金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仍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後次
一營業日為準;但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送達本公司時,則「保單帳
戶價值」改為相當於滿期保險金之金額,惟須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滿期保險金。
因本契約投資標的僅為連動債券,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身
故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
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受益人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
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二所載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
計算而得之金額,依第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
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