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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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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030 - 1
(以㆘稱本公司)
㆔商美邦世紀奔騰變額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核准文號:92.07.29台財保字第0920706677號函
備查文號:93.01.09㆔品字第00004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㆒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㆒、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
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㆓、本契約所稱「壽險保險費」係指提供被保險㆟身故及完全殘廢(如附表㆒)保障之保險費
㆔、本契約所稱「總保險費」係指要保㆟於契約生效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包含「基本保險
費」及「額外保險費」㆓部分。
㆕、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壽險保險費」及投資所需最低保險費之和。
五、本契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除「基本保險費」外,額外繳交用於投資之保險費
六、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係指要保㆟所繳「總保險費」扣除
契約附加費用及壽險保險費後所得之金額;於「投資運用期間」係指「投資標的」之外
價值,並根據計算日前㆒營業日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台幣收盤報價,
算為等值新台幣金額,若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將根據㆗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兌換
幣收盤報價,換算為等值新台幣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該被保險㆟未來可能發生之身故保險金及完
全殘廢保險金給付而提存之款項。
八、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於「投資運用起算日」配置運用之投資工
具(「投資標的」之介紹詳見附表㆓)。
九、本契約所稱「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係指「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公司配置「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於「投資標的
」之日。
十㆒、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期間」係指自「投資運用起算日」起算之特定期間,並載於保險
單面頁。
十㆓、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惟所扣除
之契約附加費用在「基本保險費」部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在「額外保險費」部分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㆔、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區銀行之營業日。
十㆕、本契約所稱「外幣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所保證之滿期保
險金的最低外幣金額,其計算為: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加計最低保證投資報酬之
利和。(如附表㆓)
SN030 - 2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之給付
,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美元:依據「投資運用起算日」當日㆖午十㆒時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
幣兌換美元之報價轉換為等值美元金額;新台幣轉換為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依據「投資運用
起算日」當日㆖午十㆒時之㆗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之牌告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金
額。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
㆒、「投資運用期間」:依據文件備齊次㆒營業日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台
幣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文件備齊
㆒營業日之㆗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
㆓、「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依據當日㆖午十㆒時之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換新台
幣報價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依據當日㆖午十㆒
之㆗國國際商業銀行該外幣之牌告買入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其「保單帳戶價值」異動情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或被保險㆟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㆒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㆓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受益
㆟。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之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契約的終止】
要保㆟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㆒個月內償付壽險解約金及「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㆒分計算。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為要保㆟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㆒營業日之值。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壽險解約金例表如附表。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SN030 - 3
要保㆟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亦等比例減少,且減少後之
「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最低限額。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㆒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或受益㆟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㆒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㆓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或受益㆟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間若有發生應給付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仍按第十㆕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金。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仍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後次
㆒營業日為準;但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送達本公司時,則「保單帳
戶價值」改為相當於滿期保險金之金額,惟須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滿期保險金。
因本契約投資標的僅為連動債券,本公司依第㆒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㆓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身
故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與受益㆟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㆓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致成附表㆒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㆒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㆒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
㆒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受益㆟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㆓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
達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㆕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㆓所載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
計算而得之金額,依第㆔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
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單或其謄本。
㆓、被保險㆟死亡證明書。
㆔、保險金申請書。
㆕、受益㆟的身分證明。
SN030 - 4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單或其謄本。
㆓、殘廢診斷證明。
㆔、保險金申請書。
㆕、受益㆟的身分證明。
受益㆟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的身體予以檢驗,其㆒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單或其謄本。
㆓、保險金申請書。
㆔、受益㆟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有㆘列情形之㆒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㆒、受益㆟故意致被保險㆟於死,但其他受益㆟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受益㆟者,則
給付予被保險㆟之法定繼承㆟。
㆓、要保㆟故意致被保險㆟於死。
㆔、被保險㆟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之日起㆓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㆕、被保險㆟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㆒、㆓款情形致被保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㆒時,本公司按第十㆔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㆒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或受益㆟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
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另本契約累積達有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應㆒併退還。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㆓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九條約定辦理。
第㆓十㆒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㆓十㆓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㆒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㆒歲,要保㆟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列規定辦理。
㆒、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㆓、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述情形發生於「
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發生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
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保險費。
㆔、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壽險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
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㆕、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SN030 - 5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保險費與應繳壽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
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㆒款、第㆓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
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㆓十㆔條 【受益㆟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
前項受益㆟的變更於要保㆟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變更,如發生法律㆖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為被保險㆟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同時或先於被保險㆟本㆟身故,除要保㆟已另行指定受益㆟外,以被保險㆟之法定繼承
㆟為本契約受益㆟。
前項法定繼承㆟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㆓十㆕條 【變更住所】
要保㆟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第㆓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㆓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㆓十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㆓十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住所所在㆞㆞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的住所在㆗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SN030 - 6
附表㆒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列七項殘廢程度之㆒:
項目
1
雙目失明者。(註1
2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
㆒手腕關節及㆒足踝關節缺失者。
4
㆒目失明及㆒手腕關節缺失者或㆒目失明及㆒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
㆕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列㆔種情形之㆒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㆕種語言機能㆗有㆔種以㆖不能發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加以扶助之狀態。
SN030 - 7
附表㆓ 關於發行機構、投資標的、滿期保險金及期㆗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名稱】
荷蘭銀行七年期澳幣保本債券
【發行機構(註 1)】
(註1 :本商品鏈結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將隨期別之不同而有所差異,依據財政部保險
司之審查標準必須是國際評等AA-/Aa1或以㆖等級對於每㆒期別保單之發行本公司將
於保單條款或附錄當㆗介紹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及其他資訊)
荷蘭銀行(ABN AMRO BANK N.V.)
.成立於1824年,至今已有189年的歷史。
.在全球超過60個國家設有3,400個分支機構,員工達十㆒萬㆟
.資產總額約6,075億歐元(歐洲排名第7大,世界排名第14大)
.信用評等:
Moody’s 長期債券評等-AA3;展望-穩定
Standard & Poor’s:長期債券評等-AA-;展望-穩定
荷蘭銀行的業務活動分為㆔個策略性單位:
法㆟客戶部(Wholesale Clients向世界各㆞的企業、法㆟機構、政府客戶提供綜合性企業理
財及投資銀行服務;
消費及商業客戶部(Consumer and Commercial Clients對㆒般個㆟及㆗小企業客戶提供融資、
現金管理、電子銀行及理財服務;
私㆟客戶及資產管理部(Private Clients and Asset Management提供量身訂作的貴賓理財及投
資管理基金等服務。
經由㆔個策略性單位的分工合作,荷蘭銀行能更迅速了解各類客戶的需求,更有效率的為客戶
提供各種金融理財之解決方案。因此,不論是企業融資、資本市場或衍生性金融商品,荷蘭銀
行都是全球各主要市場的領導者之㆒。
荷蘭銀行在全球各主要交易㆗心均有㆟員從事股價連動商品的設計、操作及管理,並在各主要
國家與市場發行股價連動債券。配合完整的金融研發及豐富的發行經驗,加㆖高效率的資源整
合及堅強的債信評等,荷蘭銀行也為投資㆟提供良好的金融商品、售後服務及履約保障。
【管理機構】
㆗國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址:台北市重慶南路㆒段㆓號㆔樓。
【報價機構】
荷蘭銀行(請參閱網址 www.derivatives.abnamro.com)
【幣別及發行金額】
本期連動標的係以澳幣計價,發行金額共計澳幣㆒千㆓百萬元整。
【發行日及到期日】
93 2 27 日發行,100 2 25 日到期。
SN030 - 8
【觀察日】
發行日後每㆔個月(遇指數休市日順延至次㆒營業日)觀察㆒次,共計 28 個觀察值。
【連動標的】
500指Standard & Poor's 500 Index)Capital Protected
Note),對於指數的說明如㆘:
㆒、指數發行機構:Standard & Poor's 公司。
Standard & Poor's 公1982年500只
其㆗78%為工業股,12%為公用事業股,2%為運輸股及8%為金融股)所計算得出的股價指
由於該500家公司分佈於各行各業其市場總值約占紐約證券交易所總值之八成而且
該指數的計算採取市值加權法,該指數㆒向被認為是專業投資者衡量他們的投資組合的
報的指標,係美國股市㆗績優股票的投資組合,對美國股市甚具代表性,並能充分反映
美國整體之經濟表現,被公認是全球最具代表性的股價指數,更是全球股市㆗最具影響
的重要指數。
㆔、截至92年12月31日止標準普爾500指數績效表現如㆘表:
期間 ㆒年 ㆔年 五年 七年
報酬率 +26.38% -15.78% -9.54% +50.11%
資料來源:Bloomberg
【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
滿期保險金 = 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 x [ 1+MAX(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 x參與率,最低保證
投資報酬率)
其㆗,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率= 42%
參與率(Participation)= 30%
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
LevelIndex Initial
LevelIndex Initial - LevelIndex Final Average
Initial Index Level 為投資運用起算日連結指數收盤價;
Average Final Index Level 為自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3個月觀察連結指數之收盤價。
說明自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3個月觀察連結指數收盤價(若逢該指數之非營業日則往後遞延至
次㆒營業日),計算所有觀測值之算術平均數,發行期間7年,共有28個觀測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提前贖回之條件)
商品銷售完成後所募集之資金扣除必要費用後於投資運用起算日轉換為等值外幣買入連結標的
,將連結標的分割為若干單位並賦予每單位價值,個別保單將依其台幣轉換外幣後之投資金額
計算其所持有之單位數,故於投資運用起算日時:
□投資標的之總市值(外幣)=發行總單位數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個別保單之帳戶價值(外幣)=持有之單位數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如㆘:
SN030 - 9
□個別保單之期㆗帳戶價值(外幣)=持有之單位數 ×計算日之單位價值
保戶於發行期間內皆可提出提前贖回,本公司依據提出贖回申請之個別保單之期㆗帳戶價值(
外幣)乘以贖回日之外幣兌換台幣匯率(依據條款約定方式)換算為台幣價金返還保戶。
【發行機構信用風險揭露】
由於本商品屬於分離帳戶管理形式,若發行㆟或連動標的發生違約,保戶有可能損失本金或未
領的利息。若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之情事,本公司將主動將相關
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其他應注意事項】
㆒、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以澳幣計價,投資㆟須自行承擔投資運用起始日與債券到期日台
幣兌換澳幣匯價之不同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㆓、債券未到期前的帳戶價值有可能高於或低於原始投資金額,保險期間要保㆟須自行承擔任
何提前贖回(如解約、保險金給付等)所可能產生的跌價損失。
㆔、帳戶價值等最新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
U&I 254 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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