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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其「外幣滿期保險金最低保證金額」亦等比例減少,且減少後之
「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最低限額。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㆒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或受益㆟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㆒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㆓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或受益㆟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間若有發生應給付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仍按第十㆕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金。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仍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後次
㆒營業日為準;但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送達本公司時,則「保單帳
戶價值」改為相當於滿期保險金之金額,惟須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滿期保險金。
因本契約投資標的僅為連動債券,本公司依第㆒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㆓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身
故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與受益㆟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㆓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前致成附表㆒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㆒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㆒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含)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
㆒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受益㆟備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若受益㆟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㆓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
達次㆒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㆕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表㆓所載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
計算而得之金額,依第㆔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金額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
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單或其謄本。
㆓、被保險㆟死亡證明書。
㆔、保險金申請書。
㆕、受益㆟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