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
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
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要保人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確認日,將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該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確認日,將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同幣別停泊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確認日,將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換算為新台幣。各投資標的如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
後十個營業日內,以匯款方式給付當次收益分配及撥回資產金額;若要保人未能於收益實
際確認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本公司將一
律改以開立支票方式給付;若當次收益分配及撥回資產金額總額未達新台幣二千元者,改
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給付。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的 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一項第三款用以判斷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金額標準,並
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以保單帳戶價值及壽險解約金之和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壽險解約金額例
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壽險解約金表」中。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值。
第十六 條 【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二、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前三
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知悉
或接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
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
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且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
前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轉換及變更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
要保人若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通知到達前關閉或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
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轉出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二、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時:
選擇「累積單位數」者,本公司得以變更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為「配置於同幣別停泊
標的」。
三、停泊標的終止時:
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停泊標的,及終止之停泊標的轉出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
標的。
LVL1 第一版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