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下列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淨保險費投資日以前: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淨保險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淨保險費投資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身
故申領文件送達當日之金額。但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係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
契約生效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
二、淨保險費投資日以後: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
之合計數。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
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如受益人係於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始備
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六條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滿
期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但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扣除壽險保險費。其原投資
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則按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依約定給付予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受益
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如受益人係
於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始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
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經本公司確認完全殘廢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六條之時
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該完全殘廢確定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
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以期滿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的計算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
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
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
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要保人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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