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承保金額 , 其減 少 部分 視 為契 約 終止 。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 少保險 金額時 ,本公 司將依減少保險 金 額部 分 返還 壽 險解 約 金。
第 三十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要保人得在本 契 約 保單 帳戶價 值 範 圍 內 , 依 本公 司 規 定 申 請 保險 單 借 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
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60 %。
未償還之借款 本 息 ,超過本 契 約 保 單 帳戶價值與保單 價 值 準 備金二 者 之和之8 0 % 時 ,本公司
應以書面通知 要 保 人;如未 償 還 之 借款本息超過 本契約保單 帳戶價值與保 單價值準備金二 者之
和之90%時 , 本 公司應再 以 書 面 通知要保人償 還借款本息,要 保 人 如未於此 次 通 知 到達翌日
起算二日內償 還 時 ,本公司 得 以 保 單 帳戶價值與保單 價 值 準 備金 扣 抵 之。若未 償 還 之 借款本息
超過保單帳戶價值與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 本 公司 將 立 即 以 保 單 帳戶價值與保 單 價 值 準 備金 扣抵
,並以書面通 知 要 保人。若 要 保 人 未於書面通知 到達翌日起三十 日 內 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
有保單帳戶價 值 與 保單價值 準 備 金 不足扣抵保險 單借款本息時, 不 足 扣抵之本 息 應 一 併清 償)
時,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 日起停 止。
第 三 十 一 條 【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 加紅利 分配, 並無紅 利給付項目。
第 三 十 二 條 【 保 險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保人在申請 投 保 時,應將 被 保 險 人出生年月日 在要保書填明。 被 保 險人的投 保 年 齡 ,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 過六個 月者, 加算一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 誤時, 依下列 規定辦 理:
一、真實投保 年 齡 高於承保 最 高 年 齡者 , 本 契約無效 , 本 公 司 除 返 還 發現 錯 誤 後 次 一 評價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還 已扣繳 之保費 費用及 壽險保險費予要 保 人 。
二、因投保年 齡 的 錯誤,而 致 溢 繳 壽險保險費者 , 本 公 司 無 息退 還 溢 繳 部 分的 壽險保險費 。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 始 發覺且 其 錯 誤 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 改按原扣繳壽險保險費 與應扣
繳壽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 險 金 或 完全 殘 廢 保 險 金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壽險保險費 。
三、因投保年 齡 的 錯誤,而 致 短 繳 壽險保險費者 , 應 補 足 其 差額 。 但在 發 生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者,免補繳差額 , 本 公司改 按 原 扣 繳 壽險保險費與 應 扣 繳 壽 險 保險費的比例 計 算 保 險 金額
,給付身故保險 金 、 喪葬費 用 保 險 金 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但 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
按原應給付之身 故 保 險金、 喪 葬 費 用 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扣 除 短 繳 之壽險 保 險 費 後給
付。
前項第一款、第 二 款前段情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還 , 其利息按 「 發
現錯誤當時本 保 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 與「民法 第 二 百 零三條法定週 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
之值計算。
第 三 十 三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 險人本 人,本 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 或變 更 。
被保險人身故 時 , 如本契約 保 險 金 尚未給付或未 完全給付予被保 險 人 ,則以本 契 約 之 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 依下列 規定指 定或變 更 受 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 保險人 同意指 定受益 人。
二、於保險事 故 發 生前經被 保 險 人 同意變更受益 人,如要保人未 將 前 述變更通 知 保 險 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 變 更 ,於要保 人 檢 具 申請書及被保 險人的同意書送 達 本 公司時, 本 公 司 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 先 於 被保險人 本 人 身 故,除要保人 已另行指定受益 人 外 ,以被保 險 人 之 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 得保險 金之比 例適用 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 定。
第 三 十 四 條 【 投 資 風 險 與 法 律 救 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