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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雄穩健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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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1-1
遠雄人壽雄穩健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投資收、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6 10 15 (96)遠雄壽字第501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9 02 25 (99)遠雄壽字第163號函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本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給付之額。
三、本約所稱「未支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四、本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年金給付開始日或年金給付開始後各保單週日當月宣
告之利率(公布於總公司、全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該利率根據本
險可運用資之投資組合淨收,扣除相關費用,並考市場利率所訂之,且得低於以三銀上月
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1%並得為負
五、本約所稱「預定
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約所稱「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將積之保單價值準備投資於投資標的之日。
七、本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簽訂本約時約定自投資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期間
,並載於保單面頁。
八、本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本約附加費用以要保人繳
納保險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惟本公司所扣除之附加費用最高得超過保險費的5%。
九、本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開之專屬帳戶。
十、本約所稱「帳戶價值比」係指投資標的當時價格相對於投資起始日價格之比
十一、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約定用以投資保單價值準備之工具,詳附件(結構型債券
明)。
十二、本約所稱「外幣」係指本約訂當時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十三、本約所稱「帳戶價值」係指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外幣價值。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等於投資起
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依第三條第二項約定轉換之等值外幣額;遞延期間之帳戶價值為
帳戶價值比乘以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十四、本約所稱「投資標的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發公司,詳附件(結構型債券明)。
十五、本約所稱「營業日」係指下條件同時成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可抗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
評價。
、本約所稱「贖回費用」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投資標的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之所需相
關費用。
十七、本約所稱「三銀」係指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
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考銀為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解約、投資收年金及各項保險之給付,以新台幣為
貨幣單位。但自投資起始日起,本約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外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外幣:依據投資起始日前ㄧ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外幣即期賣出匯平均值轉換為等值外
額。
外幣轉換新台幣:依據計算日前ㄧ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外幣即期買入匯平均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額。
第二項、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香港上海匯豐銀,但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變上述
率參考機構並通知要保人。
VA1-2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但本
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五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保單價值準備的計算與帳戶價值的通知】
保單價值準備之計算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銀牌告二
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逐日單計息之本和。
二、投資起始日起: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幣額。
本公司應於本約遞延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帳戶價值。
第七條【投資收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附件(結構型債券明)中所載的投資運用期間之週期及第三條第三項
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後給付。
前項投資收,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二種方式中的ㄧ種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投資
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ㄧ、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銀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月複方式
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於(一)要保人依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終止約時、(二)依本
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時、(三)遞延期間屆滿日時,由本公司主動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第八條【遞延期滿的處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時,選擇ㄧ次回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後,本約即終止。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
前做前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四十五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使第一項選擇。
第九條【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本公司以本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齡到達一一O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方式
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之保單價值準備(應
先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而
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
於每
年年金給付週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年領取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五仟元時,本公司將一次支付保單價值準備全額
,本約即終止。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
其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為保單價值準備,但附表(贖回費用表)已載明贖回費用者,本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
回費用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
VA1-3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第一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
第十二條【保單價值準備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值準備減少時,其當時帳戶價值及遞
延期滿帳戶價值亦同時等比減少,但附表(贖回費用表)已載明贖回費用者,約減少之帳戶價值
將依贖回費用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減少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本公司承保最低保險費,或其帳
戶價值得低於壹仟外幣。
前項減少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視為約之部份終止,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辦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本約即終止。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年金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提供辦提前申
第十四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申請所需相關文
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依本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
給付投資收者,本公司仍按本約給付投資收
因本約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後,本約即終止。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五條【返還保單價值準備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價值準備」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條【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的申
要保人依第八條規定申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年金的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受人申領年金
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及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時,應
VA1-4
先扣除本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規定辦
第十九條【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利率
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借款本息達保單價值準備之八成時,本
公司應通知要保人償還本息,未償還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價值準備時,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限期三十日
內償還本息,屆期仍未償還者,本約效終止,本公司將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高於未償還借款本
息部分額。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七十歲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
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
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約定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錯誤之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息退還,其息按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一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約受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者,其受順序適用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保單紅的計算與給付】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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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投資風險與特殊情事之處
要保人及受人對於投資銀之投資標的價值需直接承擔下風險所致之損,包括但限於:
一、匯風險。
二、市場變動風險。
三、法變動風險。
四、投資標的發機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五、稅務變風險。
本公司應盡善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詳加審視雙方約,並應注意投資標的發
機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
【附表】:贖回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以後
贖回費用 上限 5 上限 4 上限 3 上限 2 上限 1 0
註:
贖回費用=欲終止之帳戶價值 × 贖回費用
【附件】: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詳細資需俟保單銷售時始決定,詳情請閱當時之商品明書為準,以下僅檢部分
以供考:
一、投資標的之發公司(或保證公司)介紹--約提供之結構型債券(Structure Notes),其所屬公
司為:
摩根大通銀JP Morgan Chase Bank, N.A.
1、成 2000 ,總部設於美國約市,為全球知名的融服務機構。
2、業務包括投資銀,個人及商業融服務,融交,投資管,個人銀等。
3、旗下有超過 9,000 萬名客戶,包括多間大型批發客戶。
4、截至 2006 底,總資產約 13,515 億美元。
5、業務遍及全球各大融中心,在 50 多個國家設有辦事處,其融業務僱用逾 100,000 人。
信用評等
1. 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 Aaa
2. Standard & Poor’s Rating Group:長期債券評等 AA
註:1、本公司每次結構型債券發
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的長期債信評等應至少為 AA-
Aa3
2、本公司之資或信用評等日後動,將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fglife.com.tw)
二、結標的之介紹--本約提供之結構型債券,其結標的為下之組合:
(一)指
1、SET 50 INDEXSET 50
() 泰國曼谷 SET50 為依據曼谷 SET 內市值及動性最高之前 50 檔股票所編製的
市值加權平均指
() 該指 1995 8 16 日為基期,且基值為 100
2、KOSPI 200 INDEXKOSPI 200
() 韓國 KOSPI200 為依據約佔韓國整體股票市場 93%市值之 200 檔韓國證交所股票所
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
() 該指 1990 1 3 日為基期,且基值為 100
3、MSCI SINGAPORE FREE INDEXMSCI 新加坡自由指
() MSCI 新加坡自由指為由摩根史坦資本國際所彙整的指
() 該指 1998 1 1 日為基期,且基值為 100
4、HANG SENG INDEX(恆生指
() 恆生指為以佔有香港證交所 66%總市值的 38 檔上市股票,所編製而成的浮動市值加權
平均指
() 該指成分股的上限為 20% ,並分為工商業、融、公用事業及地產等四大股。
() 該指 1964 7 31 日為基期,且基值為 100
5、KUALA LUMPUR COMP INDEX(吉坡綜合指
() 西亞吉坡綜合股價指為涵蓋 100 支股票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旨在衡
坡證交所的表現。
() 該指 1977 1 3 日為基期,且基值為 95.83
VA1-6
6、JAKARTA COMPOSITE INDEX(雅加達綜合指
() 印尼雅加達綜合股價指 (JCI) 為依據所有在雅加達證交所掛牌公司所編制的修正市值
加權平均指
() 該指 1982 8 10 日為基期,且基值為 100
7、S&P/ASX 200 INDEX(標準普爾/澳洲 200
() 標準普爾/ASX 200 為依據澳洲證交所市場規模前 200 大公司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
() 該指產業分採用新的 GICS 產業分系統。
(二) 共同基
共同基
英文名稱
共同基
中文名稱
彭博
代碼
計價
幣別
1
BlackRock Global Funds - Pacific Equity
Fund
貝萊德太平洋股票基-A2
MERPEAI LX USD
2
BlackRock Global Funds - World Mining
Fund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A2
MIGWMFA LX
USD
3
BlackRock Global Funds - European
Opportunities Fund
貝萊德歐洲特別時機基-
A2
MIGSEOI LX
USD
4
BlackRock Global Funds - World Energy
Fund
貝萊德世界能源基-A2
MERENER LX
USD
5
ABN AMRO UTILITIES FUND-A
荷銀公共事業基-A
AAUTILE LX EUR
6
ABN AMRO US EQUITY GROWTH-A
荷銀美國股票增長基-A
AANAEFA LX USD
三、滿期保證價值之計算公式及其範例說--約提供之結構型債券,其滿期保證價值計算公式如下:
喜馬雅型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資產組合可從結標的之介紹中選出N支股票或N支基或N檔指
滿期保證價值=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
[1+Max(
N
1
×(鎖定最大表現報酬總和)×,最低保證投資報酬)-每期配息收總和]
其中:
每期可得配息收一次,第 i 期配息收價值為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的C
i
%
結構型債券滿期時之鎖定最大表現報酬總和由每期所篩選出最佳績效表現之標的物報酬該報
小於Floor值,則以給定之Floor值計)加總而得,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期末篩選出績效表現最佳標的物之報酬為:
= Floor,1
A
A
,1,
A
A
1,
A
A
MaxMaxI
N
0
N
1
2
0
2
1
1
0
1
1
S
1
1
L
本期選出之最佳績效表現之標的物為第S
1
支標的物,該支標的物一經選定後,與績效表現與報
之計算過程。
第二期末篩選出績效表現最佳標的物之報酬為:
=
+
+
Floor,1
A
A
,1
A
A
1,
A
A
,1,
A
A
MaxMaxI
N
0
N
2
S
0
S
2
S
0
S
2
1
0
1
2
S
2
11
11
1-1
1-1
2
LL
本期選出之最佳績效表現之標的物為第S
2
支標的物,該支標的物一經選定後,與績效表現與報
之計算過程。
以此推,可得第N期末篩選出最佳績效表現之標的物報酬為:
FloorI
N
S
N
本期選出之最佳績效表現之標的物為第S
N
支標的物。
故結構型債券滿期時之鎖定最大表現報酬總和
R
N
21
S
N
S
2
S
1
III +++ L
其中:
N
結之標的物個,亦為結構型債券之期(期間間隔可為、半、季、月)。
R
:鎖定最大表現報酬總和。
k
i
A
:第
i
期期末第
k
支標的物之收盤價值。
Si
i
I
:第
i
期之鎖定最大表現報酬
Floo
r
:每期標的物報酬之下限,為小於之固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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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結之標的物個(N)、「每期收配息(C
i
%)、「每期標的物報酬之下限」(Floor)
」及「最低保證投資報酬」均為固定值,隨結構型債券之同而同,本公司屆時將
於網站公佈(http://www.fglife.com.tw)。
【範例說明】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解結構型債券滿期價值之計算方式,其引用據僅做考,代表未
實際情況。
假設1996831日為投入7期結構型債券之起始日;其結之指7支;固定每配息收益率為投資
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的1.75%;每期標的物報酬之下限為0%70%;最低保證投資報酬28%
;起始日帳戶價值為100 美元;各指之期初及每期末值如下:
KOSPI INDU NKY NDX HSI AS51 MXSG
1996/08/31 781.49 5616.21 20166.90 663.57 11159.02 2196.1 1134.76
1997/08/31 695.37 7622.42 18229.42 1074.17 14135.25 2526.8 1009.73
1998/08/31 310.16 7539.07 14107.89 1140.34 7275.04 2430.1 541.53
1999/08/31 937.88 10839.28 17436.56 2396.87 13482.77 2875.7 1302.59
2000/08/31 688.62 11215.10 16861.26 4077.59 17097.51 3297.8 1295.74
2001/08/31 545.11 9949.75 10713.51 1469.70 11090.48 3275.6 927.07
2002/08/31 736.40 8663.50 9619.30 942.38 10043.87 3120.1 864.97
2003/08/31 759.47 9415.82 10343.55 1341.20 10908.99 3199.7 918.73
1997/08/31,指之表現績效計算如下:
KOSPI695.37/781.49-1=-11.02%
INDU 7622.42/5616.21-1=35.72%
以此推,其餘指之各年度表現績效如下表:
KOSPI INDU NKY NDX HSI AS51 MXSG
1997/08/31 -11.02% 35.72% -9.61% 61.88% 26.67% 15.06% -11.02%
1998/08/31 -60.31% 34.24% -30.04% -34.81% 10.66% -52.28%
1999/08/31 20.01% -13.54% 20.82% 30.95% 14.79%
2000/08/31 -11.88% -16.39% 53.22% 14.19%
2001/08/31 -30.24% -46.88% -18.30%
2002/08/31 -5.77% -52.30%
2003/08/31 -48.71%
鎖定最大表現報酬總和=61.88%+34.24%+30.95%+53.22%+0%+0%+0%=180.29%
滿期保證價值=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USD100×(1+Max(180.29%×70% ÷728%)-1.75%×7)=USD 115.75
商品定價之費率說明:
1. 本險因險種特性,故無費率表。
2. 年金保費限制:30 萬~3,0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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