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G-1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普通病房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骨折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96)遠雄壽字第 255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6 年 09 月 01 日 (96)遠雄壽字第 366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
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
】
本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
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條
條條
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子女,其續保年齡最高以二十五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之「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條
條條
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
】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
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到期日。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
【附約的續約及附約的有效期間
附約的續約及附約的有效期間附約的續約及附約的有效期間
附約的續約及附約的有效期間】
】】
】
本附約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於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後,本附約
得逐年持續有效至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止。
本附約得逐年持續有效至主契約被保險人子女之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五歲止。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
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條
條條
條【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日額型
日額型日額型
日額型)
))
)】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其給付項目包含下列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