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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金萬能終身
金萬能終身金萬能終身
金萬能終身壽
壽壽
壽險
險險
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1087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1 年 07 月 01 日 (101)遠雄壽字第725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
名詞定名詞定
名詞定義
義義
義】
】】
】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投保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
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
附加費用率等因素所決定的保險費。
三、本契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當年度累計繳交之保險費扣除當年度目標保險費後之餘額。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之總和。
五、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納保險費時依第二、三項歸屬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
費後,分別按附表(契約附加費用率表)所列費用率扣除之費用。
六、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係指扣款當時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預定危險發生率除以十二後,計算而得
之壽險保障每月所須之費用(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其值應於每年年初(第一個營業日)公
佈於本公司網站。
前述預定危險發生率係按被保險人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性別及訂立本契約當時之身體狀況,並參考
台灣地區個人壽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及本公司實際經驗死亡率計算,且不得高於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之生
命表死亡率。
七、本契約所稱「到達年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保單年度減去一。
八、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
九、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於本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扣除之「危險保險費」。
十、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月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
月份「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
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
w);該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一、本契約所稱「額外利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除宣告利率外另用以計算該保單月份「保
單價值」之利率。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零。
(二)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每年年利率萬分之十二點五。
(三)第十一保單年度以後:每年年利率萬分之二十五。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所累積之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基本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目標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
月繳等四種。
十四、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一)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1、死亡給付: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2、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二)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
列規定: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2、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3、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前述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
費別判定:
1、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