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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金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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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萬能終身
金萬能終金萬能終
金萬能終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95 06 01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1087號函
備查文號:民 101 07 01 (101)遠雄壽字第725號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投保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
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
附加費用率等因素所決定的保險費。
三、本契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當年度累計繳交之保險費扣除當年度目標保險費後之餘額。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之總和。
五、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納保險費時依第二、三項歸屬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
費後,分別按附表(契約附加費用率表)所列費用率扣除之費用。
六、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係指扣款當時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預定危險發生率除以十二後,計算而
之壽險保障每月所須之費用(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其值應於每年年初(第一個營業日)公
佈於本公司網站。
前述預定危險發生率係按被保險人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性別及訂立本契約當時之身體狀況,並參
台灣地區個人壽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及本公司實際經驗死亡率計算,且不得高於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之
命表死亡率。
七、本契約所稱「到達年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保單年度減去一。
八、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九、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於本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扣除之「危險保險費」。
十、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月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
月份「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
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
w);該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一、本契約所稱「額外利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除宣告利率外另用以計算該保單月份「
單價值」之利率。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零
(二)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每年年利率萬分之十二點五。
(三)第十一保單年度以後:每年年利率萬分之二十五。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所累積之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基本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目標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
月繳等四種。
十四、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一)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1、死亡給付: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2、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二)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
列規定: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2、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3、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前述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
費別判定:
1、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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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當時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如不符合最低比率之標準,本公司得限制保
險費之繳交。
2、彈費保件: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
時各約應之最低比率,如不符合最低比率之標準,本公司得限制保險費之繳交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一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以後,除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
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
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末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之變化。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本契約已繳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二、扣除「每月扣除額」。
三、扣除部分提領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及額外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週月初之保單價值。
二、加上本契約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之餘額。
三、扣除「每月扣除額」。
四、扣除部分提領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及額外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保單價值的部分提
保單價值的部分提保單價值的部分提
保單價值的部分提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其提領的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申請書上註明申請提領之金額。本公司應於接到
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之金額,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給付之金額應依本公司之約定扣除提領費用(如附表(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達當日
「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並按比例返還已扣除之危險保險費,保單價值部分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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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
下列金額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達當日
「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
限。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處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處理。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退還保單價值予應得之人。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受益人受益權
受益人受益權受益人受益權
受益人受益權喪失
之喪之喪
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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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
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當日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保單價值內。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
除之危險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如附表(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寬限期間欠繳之「危險保險費」
清償保單借款及利息,並繳交當期之未到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有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之不停效保證
契約之不停效保證契約之不停效保證
契約之不停效保證
本契約自生效日起,按下列情形提供不停效保證:
一、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六十歲(含)以下,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定之日期繳足「目標保險費」
金額達二十年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二、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六十一歲(含)至七十歲(含),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定之日期繳足「
標保險費」之金額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三、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七十一歲(含)以上,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定之日期繳足「目標保險費
之金額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第十保單年度末為止。
第一項各款情形,如期間內發生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未還清及第二十三條等情形者,不適用本條款。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7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未還款項的扣
未還款項的扣未還款項的扣
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內欠繳「危險保險費」或保
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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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減少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額,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危險保險費收取日生效。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增加
之增之增
之增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經本公司同
後批註於保險單內,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危險保險費收取日生效。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當次增加保險
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解除部分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最高承保年齡時,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之保單價值,並
息退還已扣繳之危險保險費及契約附加費用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予要保人。但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危險保險費與應扣繳危險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危險保險費與應扣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及契約附加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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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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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A-8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危險
危險危險
危險
保險保險
保險率表
費率費率
費率表( 2011TSO 男、女性的 100%為例)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年齡 男 性
15 0.2867 0.1508
16 0.3792 0.1717
66 14.9100 7.4133
17 0.4500 0.1933
67 16.2475 8.2900
18 0.4867 0.2025
68 17.7683 9.3017
19 0.5058 0.2075
69 19.4658 10.4500
20 0.5200 0.2108
70 21.2967 11.7342
21 0.5342 0.2158
71 23.3008 13.1417
22 0.5567 0.2275
72 25.4308 14.6142
23 0.5917 0.2458
73 27.7417 16.2733
24 0.6350 0.2692
74 30.2200 18.1275
25 0.6842 0.2967
75 32.9017 20.2208
26 0.7375 0.3058
76 35.7608 22.5742
27 0.7717 0.3108
77 38.8558 25.1683
28 0.8042 0.3167
78 42.2192 28.0583
29 0.8400 0.3250
79 45.9083 31.2250
30 0.8842 0.3342
80 49.9517 34.6900
31 0.9392 0.3458
81 54.3767 38.5083
32 1.0075 0.3667
82 59.1433 42.6950
33 1.0875 0.4008
83 64.3367 47.3308
34 1.1775 0.4358
84 69.8767 52.4183
35 1.2767 0.4658
85 75.8775 58.0150
36 1.3842 0.4950
86 82.3958 64.3375
37 1.5033 0.5292
87 89.4608 71.2225
38 1.6242 0.5767
88 97.2767 78.9833
39 1.7408 0.6300
89 105.9975
87.5192
40 1.8783 0.6850
90 116.0308
97.2775
41 2.0242 0.7400
91 127.6308
109.0117
42 2.1967 0.7925
92 139.1333
123.4608
43 2.3958 0.8550
93 151.6733
137.5425
44 2.6158 0.9317
94 165.3425
153.2292
45 2.8483 1.0258
95 180.2433
170.7058
46 3.0950 1.1308
96 196.4883
190.1758
47 3.3608 1.2417
97 214.1958
211.8658
48 3.6508 1.3633
98 233.5008
236.0300
49 3.9717 1.5033
99 254.5442
262.9500
50 4.2800 1.6600
100 277.4850
292.9408
51 4.6033 1.8392
101 302.4933
326.3517
52 4.9492 2.0125
102 329.7550
363.5733
53 5.2925 2.1833
103 359.4742
405.0400
54 5.6283 2.3442
104 391.8708
451.2367
55 5.9908 2.5183
105 427.1883
502.7017
56 6.4075 2.7292
106 465.6883
560.0367
57 6.9333 2.9992
107 507.6575
623.9108
58 7.5700 3.3350
108 553.4100
695.0708
59 8.3667 3.7242
109 603.2850
774.3458
60 9.1192 4.1533
110 833.3333
833.3333
61 9.7333 4.5675
62 10.4933 4.9858
63 11.4158 5.4642
64 12.4842 6.0158
65 13.6700 6.6608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險費率應以每年年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本公司網站為主
UA-9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約附加費用率
契約附加費用率表契約附加費用率表
契約附加費用率表
(一)定期保費:
保單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1 60%
2~6 25%
7 年以 0%
3%
(二)彈性保費: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30% 3%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
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
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
(一)定期保費: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7.2%
2 6.0%
3 4.8%
4 3.6%
5 2.4%
6 1.2%
7 年以 0%
(二)彈性保費:
保單年度 約費用率
1 3.6%
2 2.7%
3 1.8%
4 0.9%
5 0.5%
6 年以 0
目標保險費率表
年繳保險費: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 性 女 性 投保年齡
男 性 女 性
15
161 86
46
284 158
16
164 88
47
288 160
17
168 90
48
292 163
18
171 92
49
295 165
19
174 93
50
298 168
20
178 95
51
301 170
21
182 97
52
304 173
22
185 99
53
307 175
23
189 101
54
310 177
24
193 104
55
312 179
25
197 106
56
314 181
26
200 108
57
315 182
27
204 110
58
317 184
28
208 112
59
317 185
29
212 114
60
317 186
30
217 117
61
317 187
31
221 119
62
331 196
32
225 122
63
345 206
33
229 124
64
375 217
34
233 126
65
411 229
35
238 129
66
448 241
36
242 131
67
488 255
37
246 134
68
534 280
38
251 137
69
584 314
39
255 139
70
639 353
40
259 142
71
700 395
41
263 144
72
763 439
42
268 147
73
833 489
43
272 150
74
907 544
44
276 152
75
988 607
45
280 155
76
1,073 678
77
1,166
756
78
1,267
842
79
1,378
937
80
1,499
1,041
半年繳=年繳÷2;季繳=年繳÷4;月繳=年繳÷12
註:目標保險費係依投保年齡為準,於投保後即固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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