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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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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萬能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5 06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108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04 02 (96)遠雄壽字第121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投保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
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
附加費用率等因素所決定的保險費。
三、本契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當年度累計繳交之保險費扣除當年度目標保險費後之餘額。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之總和。
五、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納保險費時依第二、三項歸屬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
費後,分別按附表(契約附加費用率表)所列費用率扣除之費用。
六、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係指扣款當時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預定危險發生率除以十二後,計算而得
之壽險保障每月所須之費用(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其值應於每年年初(第一個營業日)公
佈於本公司網站。
前述預定危險發生率係按被保險人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性別及訂立本契約當時之身體狀況,並參考
台灣地區個人壽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及本公司實際經驗死亡率計算,且不得高於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之生
命表死亡率。
七、本契約所稱「到達年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保單年度減去一。
八、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九、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於本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扣除之「危險保險費」。
十、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月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
月份「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
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
w);該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一、本契約所稱「額外利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除宣告利率外另用以計算該保單月份「保
單價值」之利率。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零。
(二)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每年年利率萬分之十二點五。
(三)第十一保單年度以後:每年年利率萬分之二十五。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所累積之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基本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目標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
月繳等四種。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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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一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以後,除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
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末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之變化。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本契約已繳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二、扣除「每月扣除額」。
三、扣除部分提領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及額外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週月初之保單價值。
二、加上本契約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之餘額。
三、扣除「每月扣除額」。
四、扣除部分提領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及額外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條【保單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其提領的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申請書上註明申請提領之金額。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之金額,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給付之金額應依本公司之約定扣除提領費用(如附表(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
第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達當日之
「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比例返還已扣除之危險保險費,保單價值部分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
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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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
下列金額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達當日之
「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處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處理。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
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退還保單價值予應得之人。
第十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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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當日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保單價值內。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扣
除之危險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如附表(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
第十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危險保險費」,並繳交當期之未到期目標
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有剩餘之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第十九條【契約之不停效保證】
本契約自生效日起,按下列情形提供不停效保證:
一、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六十歲(含)以下,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定之日期繳足「目標保險費」之
金額達二十年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二、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六十一歲(含)至七十歲(含),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定之日期繳足「目
標保險費」之金額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三、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七十一歲(含)以上,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定之日期繳足「目標保險費」
之金額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第十保單年度末為止。
第一項各款情形,如期間內發生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未還清及第二十三條等情形者,不適用本條款。
第二十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
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一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內欠繳「危險保險費」或保險
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危險保險費收取日生效。
第二十三條【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經本公司同意
後批註於保險單內,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危險保險費收取日生效。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當次增加保險金
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解除部分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最高承保年齡時,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之保單價值,並無
息退還已扣繳之危險保險費及契約附加費用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予要保人。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危險保險費與應扣繳危險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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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危險保險費與應扣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及契約附加費用
,其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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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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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以 2002TSO 男、女性的 100%為例)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0 4.7750 4.3667 56 8.2792 4.0483
1 0.8067 0.7533 57 9.0325 4.4392
2 0.6267 0.5200 58 9.8667 4.9125
3 0.4867 0.3667 59 10.7867 5.4617
4 0.3933 0.2733 60 11.7983 6.0775
5 0.3267 0.2333 61 12.9067 6.7508
6 0.2933 0.2067 62 14.1183 7.4717
7 0.2733 0.1867 63 15.4400 8.2350
8 0.2667 0.1733 64 16.8842 9.0558
9 0.2600 0.1600 65 18.4642 9.9517
10 0.2467 0.1600 66 20.1942 10.9417
11 0.2400 0.1600 67 22.0875 12.0442
12 0.2533 0.1800 68 24.1600 13.2783
13 0.3133 0.2067 69 26.4292 14.6567
14 0.4400 0.2467 70 28.9150 16.1925
15 0.6267 0.2867 71 31.6358 17.8983
16 0.8467 0.3267 72 34.6125 19.7875
17 1.0500 0.3608 73 37.8633 21.8733
18 1.0733 0.4008 74 41.4175 24.1800
19 1.0875 0.4275 75 45.3025 26.7325
20 1.0942 0.4417 76 49.5475 29.5550
21 1.0958 0.4467 77 54.1800 32.6733
22 1.0933 0.4442 78 59.2308 36.1142
23 1.0892 0.4375 79 64.7383 39.9133
24 1.0842 0.4292 80 70.7408 44.1100
25 1.0817 0.4225 81 77.2783 48.7408
26 1.0825 0.4200 82 84.3900 53.8450
27 1.0892 0.4250 83 92.1183 59.4633
28 1.1025 0.4392 84 100.5092 65.6483
29 1.1258 0.4633 85 109.6133 72.4550
30 1.1608 0.4942 86 119.4792 79.9375
31 1.2100 0.5317 87 130.1567 88.1525
32 1.2750 0.5733 88 141.6942 97.1558
33 1.3583 0.6192 89 154.1417 107.0158
34 1.4583 0.6683 90 167.5458 117.8008
35 1.5717 0.7208 91 181.9567 129.5808
36 1.6975 0.7758 92 197.4225 142.4242
37 1.8342 0.8342 93 213.9858 156.4008
38 1.9783 0.8950 94 231.6692 171.5708
39 2.1333 0.9608 95 250.4908 187.9967
40 2.3008 1.0333 96 270.4658 205.7392
41 2.4833 1.1133 97 291.6133 224.8583
42 2.6833 1.2042 98 313.9308 245.4000
43 2.9033 1.3058 99 337.3458 267.3408
44 3.1425 1.4225 100 361.7658 290.6425
45 3.4033 1.5558 101 387.1000 315.2658
46 3.6842 1.7075 102 413.2567 341.1717
47 3.9867 1.8808 103 440.1458 368.3225
48 4.3125 2.0758 104 467.6875 396.6917
49 4.6642 2.2892 105 495.8058 426.2508
50 5.0467 2.5142 106 524.4225 456.9758
51 5.4650 2.7450 107 553.4600 488.8392
52 5.9233 2.9767 108 581.7317 520.4650
53 6.4275 3.2067 109 609.4867 552.1567
54 6.9833 3.4500 110 833.3333 833.3333
55 7.5983 3.7242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險費率應以每年年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本公司網站為主。
UA2-8
【附表】:契約附加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1 最高 60%
2∼6 最高 25%
7∼ 0%
最高 5%
註:實際「契約附加費用率」依保單面頁所載為準
【附表】: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費 用 率
1 最高 7.2%
2 最高 6.0%
3 最高 4.8%
4 最高 3.6%
5 最高 2.4%
6 最高 1.2%
7∼ 0%
註:實際「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依保單面頁所載為準
年繳保險費: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 性 女 性 投保年齡 男 性 女 性
0
164 138
41
354 199
1
164 90
42
366 202
2
167 92
43
366 206
3
170 93
44
372 210
4
174 95
45
378 213
5
177 97
46
383 222
6
181 99
47
390 222
7
186 102
48
394 223
8
188 103
49
402 227
9
192 106
50
404 234
10
198 108
51
414 234
11
201 110
52
414 235
12
205 112
53
419 239
13
210 115
54
426 241
14
214 117
55
426 246
15
222 120
56
429 246
16
223 122
57
432 248
17
227 126
58
438 250
18
234 127
59
438 251
19
236 130
60
438 252
20
240 132
61
438 253
21
246 138
62
455 270
22
249 138
63
476 282
23
254 140
64
509 294
24
259 143
65
557 306
25
264 150
66
608 329
26
270 150
67
665 362
27
274 152
68
728 401
28
282 155
69
794 443
29
285 162
70
869 488
30
290 162
71
950 539
31
296 165
72
1040 596
32
302 174
73
1139 659
33
307 174
74
1244 728
34
318 174
75
1361 803
35
319 178
76
1487 890
36
325 186
77
1628 983
37
331 186
78
1778 1085
38
337 188
79
1943 1199
39
343 192
80
2123 1325
40
348 198
半年繳=年繳÷2;季繳=年繳÷4;月繳=年繳÷12
註:目標保險費係依投保年齡為準,於投保後即固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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