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遠雄人壽金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 UA1-1 -
遠雄人壽金萬能終身壽險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5 06 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1087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投
保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性別
、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附加費用率等因素所決定的保險費。
三、本契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當年度累計繳交之保險費扣除
當年度目標保險費後之餘額。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之總和。
五、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納保險費時依第二、
三項歸屬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後,分別按附表二所列費用率扣除
之費用。
六、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係指扣款當時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預定危
險發生率除以十二後,計算而得之壽險保障每月所須之費用。其值應
於每年年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前述預定危險發生率係按被保險人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性別及訂立
本契約當時之身體狀況,並參考台灣地區個人壽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及
本公司實際經驗死亡率計算,且不得高於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之生命表
死亡率。
七、本契約所稱「到達年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
保單年度減去一。
八、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
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九、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於本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扣
除之「危險保險費」。
十、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月
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月份「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
係依本公司過去投資報酬率,並參照四行局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固定年利率及市場長期趨勢而定)不得低於年利率百分之二。
- UA1-2 -
本公司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宣告利率於本公司網站。
十一、本契約所稱「額外利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除宣告利
率外另用以計算該保單月份「保單價值」之利率。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零。
(二)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每年年利率萬分之十二點五。
(三)第十一保單年度以後:每年年利率萬分之二十五。
十二、本契約所稱「四行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
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所累積之金額
十四、本契約所稱「基本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目標保險費」的繳費
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等四種。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目標
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而發生應予
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以後,除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
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末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之變
化。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 UA1-3 -
一、本契約已繳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二、扣除「每月扣除額」。
三、扣除部分提領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及額外利率以單利
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週月初之保單價值。
二、加上本契約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之餘額。
三、扣除「每月扣除額」。
四、扣除部分提領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及額外利率以單利
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條 【保單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其提領的部分視
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申請書上註明申請
提領之金額。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之金額,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給付之金額應依本公司之約定扣除提領費用(如附表三)。
第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
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六條之時效
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達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上限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比例返還已扣除之危險保險費,保單價值部
分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 UA1-4 -
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
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二十六條之時效
時,本公司根據文件送達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處理;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處理。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 UA1-5 -
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如有其他應給付保險金情事者,本公司仍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
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退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
第十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
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當日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第十六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扣除之危險保險費。逾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如附表三)。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
利息需計算於保單價值內。
第十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危險保險
費」,並繳交當期之未到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
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有剩餘之保單價值,本
公司應主動退還。
第十八條 【契約之不停效保證】
- UA1-6 -
本契約自生效日起,按下列情形提供不停效保證:
一、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六十歲(含)以下,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
定之日期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金額達二十年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
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二、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六十一歲(含)至七十歲(含),如要保人按「基
本繳費別」所定之日期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金額者,本公司保證不
停效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三、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七十一歲(含)以上,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
所定之日期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金額者,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第十
保單年度末為止。
第一項各款情形,如期間內發生部份提領、保險單借款未還清及第二十二
條等情形者,不適用本條款。
第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
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
間內欠繳「危險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
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危險保險
費收取日生效。
第二十二條【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
請增加保險金額,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保險單內,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
下一個危險保險費收取日生效。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當次增加保險金額,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解除部份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
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 UA1-7 -
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最高承保年齡時,本契約無效,本公
司除返還當時之保單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危險保險費及契約附
加費用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份的危險保險費予要保人。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危險保險費與應扣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
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危險保險費與應扣繳危險
保險費的比例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
金,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危險保險費及契約附加費用,其利息按當時四行局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六條【時 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批 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UA1-8 -
【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 UA1-9 -
【附表二】:契約附加費用率
保單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1 最高 60%
2∼5 最高 12%
6∼7 最高 6%
8∼20 最高 5%
21∼ 0%
最高 5%
註:實際「契約附加費用率」依保單面頁所載為準
【附表三】: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
保單年度 費 用 率
1 最高 7.2%
2 最高 6.0%
3 最高 4.8%
4 最高 3.6%
5 最高 2.4%
6 最高 1.2%
7∼ 0%
註:實際「解約費用率及提領費用率」依保單面頁所載為準
目標保險費率表
年繳保險費: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 性 女 性 投保年齡 男 性 女 性
0 164 134 41 354 199
1 164 90 42 360 202
2 167 92 43 366 206
3 170 93 44 372 209
4 173 95 45 378 213
5 177 97 46 383 216
6 181 99 47 389 220
7 184 101 48 394 223
8 188 103 49 399 226
9 192 106 50 404 229
10 197 108 51 409 232
11 201 110 52 413 235
12 205 112 53 418 238
13 210 115 54 421 240
14 214 117 55 425 243
15 218 120 56 428 245
16 223 122 57 430 247
17 227 125 58 432 249
18 231 127 59 433 250
19 236 130 60 434 251
20 240 132 61 433 251
21 245 135 62 451 262
22 249 138 63 470 274
23 254 140 64 509 286
24 259 143 65 557 302
25 264 146 66 608 329
26 269 149 67 665 362
27 274 152 68 728 401
28 279 155 69 794 443
29 285 158 70 869 488
30 290 161 71 950 539
31 296 165 72 1040 596
32 302 168 73 1139 659
33 307 171 74 1244 728
34 313 174 75 1361 803
35 319 178 76 1487 890
36 325 181 77 1628 983
37 331 185 78 1778 1085
38 337 188 79 1943 1199
39 343 192 80 2123 1325
40 348 195
半年繳=年繳÷2;季繳=年繳÷4;月繳=年繳÷12
註:目標保險費係依投保年齡為準,於投保後即固定不變。

沒有「遠雄人壽金萬能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遠雄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