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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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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特定身壽
特定身壽特定身壽
特定身壽
內容
內容內容
內容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3
33
3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2
22
2
5
55
5條至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7
77
7
9
99
9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2
22
2條之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8
88
8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10
1010
10
11
1111
11
15
1515
15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17
1717
17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18
1818
18
18
1818
18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0
2020
20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22
2222
22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19
1919
19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26
2626
26
27
2727
27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28
2828
28
QB3-2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特定身壽
特定身壽特定身壽
特定身壽
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
形。
核准文號:民國 89 01 17 臺財保 0890750043 號函
民國 101 01 01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100.09.01 金管保品字
10002526601 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構成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終身人壽保險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的開付保
保險始及險費保險始及險費
保險始及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附約附約
附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
列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一款第六目所稱之癱瘓、第一款第七目所稱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或第三款所稱之燒燙傷者,不受前述三十天之限制
一、重大疾病: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
3、心肌酶的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之
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
QB3-3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
列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
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
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
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二、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
三、第三度燒燙傷且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
本附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
查取樣日為準。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後保交付
第二險費第二險費
第二險費
及附的停
寬限約效寬限約效
寬限約效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墊繳效力
保險及附的停費的約效
保險及附的停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
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力的
本附恢復本附恢復
本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後之餘額及按本附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可借金額上限。
QB3-4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與本解除
告知附約告知附約
告知附約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受益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附約附約
附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主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附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的通險金
保險知與的申保險知與的申
保險知與的申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
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
特定金的特定金的
特定金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時按保
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附約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特定傷病
險金外,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金或用保
身故喪葬險金身故喪葬險金
身故喪葬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約,且其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
完全金的完全金的
完全金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
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QB3-5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
特定金的特定金的
特定金的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特定傷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金或用保
身故喪葬險金身故喪葬險金
身故喪葬險金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
完全金的完全金的
完全金的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承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之一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益權
受益之喪受益之喪
受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及附的停
及附停止及附停止
及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詳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之減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
減額減額
減額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不再退還當期已繳
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QB3-6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
展期展期
展期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
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除身故殘廢保險金外,不再給付其他各項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所
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
「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費或項的
欠繳未還扣除欠繳未還扣除
欠繳未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的計誤的
投保算及處理投保算及處理
投保算及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不分不分
不分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指定
受益及變受益及變
受益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特定傷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QB3-7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附表
附表
】:】:
】: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QB3-8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可借金額上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
1 60%
2~3 75%
4~8 80%
9 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QB3-9
遠雄約延
遠雄約延遠雄約延
遠雄約延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備文號:民國 90 06 13 (90)遠雄壽字第234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之適
附約用範附約用範
附約用範
()人於有效亡,主契條款列完
殘廢,致效力原附契約有效及子女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
及終身型壽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規定延續其效力。
「附約」。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之申
附約附約
附約
主契與主故被為同,主人應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
定日三十附各險人同意司提,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
該附約之效力。
主契與主故被同一依第之各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被保險人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附約請,提出其附自主險人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算
三十時即。各險人十日險事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
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權利行使
延續義務使延續義務使
延續義務使
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該附約條款之規定行使
主契與主保險人且,其女延約,由各該附約之被保險人
任各要保關各人權之行使各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其原附
條款之權利義務行使。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之繳
附約費方附約費方
附約費方
延續約除已繳終身,但滿者險期間尚未屆滿但依主契約
單條屬豁狀態依本定之收費納其應繳續期之保險費,繼
繳交保險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之期
附約附約
附約
延續效力之附約,其延續期間,依其主契約及附約型態,以附表所列者為限
主契約型態
附約型
「附約延續」之最高期
終身型健康險附約
終身
終身型保險
終身型壽險附約
終身
單位:元/每萬元保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15
697
617
460
406
333
294
272
239
230
201
203
178
15
16
712
630
469
414
340
299
277
244
235
206
207
181
16
17
725
643
479
424
347
306
283
249
240
211
212
186
17
18
740
656
489
432
353
312
288
254
245
216
216
190
18
19
753
669
497
441
361
319
295
260
250
221
220
194
19
20
768
684
507
450
368
326
300
266
254
224
225
199
20
21
783
697
517
460
374
333
306
271
259
230
230
203
21
22
797
711
527
469
382
340
311
277
265
235
235
208
22
23
813
726
537
479
389
347
318
283
271
240
240
212
23
24
828
741
548
489
397
354
324
290
276
245
245
217
24
25
844
756
558
499
405
362
332
296
282
251
251
223
25
26
861
771
569
509
413
370
339
302
289
256
256
228
26
27
878
788
580
519
421
377
345
308
295
262
263
233
27
28
895
803
592
531
431
385
353
316
301
269
269
239
28
29
912
820
604
542
440
394
361
322
309
275
276
245
29
30
931
836
616
553
449
402
369
330
316
282
283
251
30
31
949
853
628
564
459
411
377
337
323
288
290
257
31
32
968
871
641
576
468
419
386
345
331
294
297
263
32
33
987
888
654
588
479
428
395
352
339
301
305
269
33
34
1,006
905
668
600
488
438
404
360
348
309
314
276
34
35
1,026
923
682
613
499
448
413
369
357
316
322
283
35
36
1,046
942
696
625
511
456
423
377
366
324
331
290
36
37
1,067
960
711
637
522
467
433
385
376
331
341
297
37
38
1,088
978
725
650
534
476
444
394
386
339
351
304
38
39
1,109
997
740
663
546
487
455
403
396
347
362
312
39
40
1,131
1,016
756
676
558
497
467
412
408
355
372
320
40
41
1,153
1,035
772
690
571
507
479
421
418
364
383
328
41
42
1,176
1,055
788
703
584
518
491
430
430
372
395
337
42
43
1,199
1,074
804
718
598
529
504
439
443
381
408
346
43
44
1,221
1,094
821
732
612
540
517
449
456
390
421
354
44
45
1,246
1,114
839
745
626
550
530
459
469
400
436
364
45
46
1,269
1,134
856
759
641
561
545
470
483
409
450
373
46
47
1,292
1,154
874
773
656
573
559
480
499
419
466
383
47
48
1,317
1,175
892
788
672
585
575
491
514
429
481
393
48
49
1,341
1,195
911
802
689
597
591
502
530
440
499
403
49
50
1,366
1,214
930
817
706
608
607
512
547
451
516
415
50
51
1,391
1,236
950
832
723
622
625
524
565
462
51
52
1,417
1,257
970
847
741
634
643
536
584
474
52
53
1,443
1,277
991
863
761
647
663
549
605
487
53
54
1,470
1,299
1,013
880
780
661
683
562
625
501
54
55
1,497
1,321
1,035
896
801
675
705
577
648
514
55
56
1,525
1,344
1,058
914
823
690
727
591
56
57
1,553
1,368
1,081
931
846
706
752
606
57
58
1,583
1,391
1,106
950
870
722
777
623
58
59
1,613
1,417
1,132
969
895
739
804
640
59
60
1,643
1,441
1,158
989
921
757
832
658
60
61
1,673
1,466
1,185
1,009
949
775
61
62
1,704
1,493
1,213
1,029
978
795
62
63
1,735
1,519
1,242
1,051
1,009
815
63
64
1,767
1,546
1,274
1,073
1,042
836
64
65
1,802
1,573
1,307
1,097
1,078
859
65
66
1,839 1,602 1,344 1,121
66
67 1,879 1,630 1,383 1,146 67
68 1,921 1,660 1,425 1,172 68
69 1,966 1,691 1,469 1,200 69
70 2,011 1,723 1,514 1,231 70
71 2,057 1,758 71
72 2,104 1,794 72
73 2,151 1,832 73
74 2,200 1,872 74
年繳×0.52
年繳×0.52年繳×0.52
年繳×0.52  
    
  
 
  
 ×0.262
=年×0.262=年×0.262
=年×0.262  
    
  
 
  
 ×0.088
=年×0.088=年×0.088
=年×0.088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約費率表(QB3)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約費率表(QB3)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約費率表(QB3)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約費率表(Q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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