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3-2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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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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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民國 89 年 01 月 17 日 臺財保第 0890750043 號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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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依 100.09.01 金管保品字
第 10002526601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附約構成
附約構成附約構成
附約構成】
】】
】
本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終身人壽保險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
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一
第二條之一【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下
列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一款第六目所稱之癱瘓、第一款第七目所稱之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或第三款所稱之燒燙傷者,不受前述三十天之限制:
一、重大疾病: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
3、心肌酶的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
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
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之一
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
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