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1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9 年 01 月 17 日 台財保字第 089075004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 台財保字第 0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 (89)遠雄壽字第 4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90)遠雄壽字第 372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91)遠雄壽字第 5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94)遠雄壽字第 500 號函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終身人壽保險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
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後初次罹患並經
醫院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一款第六目所
稱之癱瘓、第一款第七目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或第三款所稱之燒燙傷者,不受前述三
十天之限制:
一、重大疾病: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列三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