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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
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
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89)遠雄壽研發字第 160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99)遠雄壽字第 102 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
】
本遠雄人壽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約
及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
力。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
】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一、「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二、「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警政署證照查驗離境後,至警政署證照查驗入境止之期間。海外
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
【保險期間的延長
保險期間的延長保險期間的延長
保險期間的延長】
】】
】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批註條款的保險
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份為
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批註條款的保險期間如已
終止,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狀況。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遇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批註條款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批註條款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
【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遇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殘廢者,本
公司按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
【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
】】
】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被保險人出入境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