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HE1 -
遠雄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給付內容: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 – 083 – 083 備查文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89)遠雄壽研發字第 160 號函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
公司遠雄傷害保險及遠雄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
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二.『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警政署證照查驗離境後,至警政署
證照查驗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第四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
達時刻係在本批註條款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
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份為止,但延長之期
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
批註條款的保險期間如已終了,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
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狀況。
第五條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遇本契約條款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
故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批註條款
效力終止。
第六條 【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遇本契約條款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附
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
全殘廢保險金,本批註條款效力終止。
第七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
三、被保險人出入境證明文件。
四、請求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另具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相驗屍體證
明書或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的除戶證明文件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
件。
五、請求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者,另具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醫師的殘
廢診斷書或醫療證明(含相關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