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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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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_RHE-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海外
海外海外
海外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89 05 05 (89)遠雄壽研發字第 1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09 16 (93)遠雄壽字第 31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10 01 (93)遠雄壽字第 33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03 10 (95)遠雄壽字第 07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09 29 (95)遠雄壽字第 399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本批本批
本批
本遠雄人壽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約
及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
力。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本批本批
本批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名詞名詞
名詞
一、「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二、「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警政署證照查驗離境後,至警政署證照查驗入境止之期間。海外
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批註條款的保險
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份為
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批註條款的保險期間如已
終止,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狀況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海外海外
海外或喪
或喪或喪
或喪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遇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批註條款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
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ㄧ、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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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海外海外
海外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遇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殘廢者,本
公司按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保險保險
保險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被保險人出入境證明文件。
四、請求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的除戶
戶籍謄本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五、請求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者,另具醫師的殘廢診斷書或醫療證明(含相關檢驗報告),但必要時本
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受益受益
受益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
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批註
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H﹞費率表
單位:元
RHA RHC RHD RHE
10萬元
保險金
100
保險金
10萬元
保險金
10萬元
保險金
3萬元
保額
4萬元起
每萬元
第一類
1:1 81 47 12 34 297 59
第二類
1:1.25 101 59 15 43 371 74
第三類
1:1.5 122 71 18 51 446 89
第四類
1:2.25 182 106 27 77 668 133
第五類
1:3.5 284 165 42 119 1,040 207
第六類
1:4.5 365 212 54 153 1,337 266
(有社會保險者)
RHB
死殘
殘廢
住院醫
療日額
 
燒燙傷
海外意外身
故及全殘廢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
6P-4
9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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