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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104)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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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1-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104)
(104)(104)
(104)
內容
內容內容
內容
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3
33
3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
4
44
4
6
66
6條至
條至條至
條至8
88
8
10
1010
10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5
55
5
13
1313
13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16
1616
16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99
9
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1111
11
12
1212
12
19
1919
19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23
2323
23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4
2424
24
25
2525
25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7
2727
27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29
2929
29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30
3030
30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3
3333
33
34
3434
34
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
35
3535
35
FI1-2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遠雄人壽新終身壽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104)
(104)(104)
(104)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退
退退
退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4 05 18 遠壽字 1040186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
額為準。
二、「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保險金額」乘以「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
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保險金額」乘以「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
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
以於要保書及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
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glife.com.tw)之利率為準。
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
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FI1-3
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及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
長為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保險保險
保險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本契本契
本契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年利 2.25%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FI1-4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告知告知
告知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
保險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
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所繳所繳
所繳
並加並加
並加
退
的退的退
的退
身故身故
身故喪葬
喪葬喪葬
喪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利息
FI1-5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則本契約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
始行終止,且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全殘
全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
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
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選擇全殘廢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
,則本契約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且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本公司
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分期分期
分期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
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日及其後之每一週年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給付予受益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祝壽祝壽
祝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
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分期分期
分期
終止終止
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
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
司借款。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分期分期
分期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
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FI1-6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
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並加並加
並加
的申的申
的申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全殘全殘
全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分期分期
分期
給付給付
給付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每年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
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祝壽祝壽
祝壽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
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FI1-7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欠繳欠繳
欠繳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額減額
減額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
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全殘
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基礎。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全殘廢診
斷確定日止,依第十三條第五項或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展期展期
展期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要保
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
「祝壽保險金」給付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與「表定年繳保險費
總和」二者金額取大者,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詳如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FI1-8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投保投保
投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部分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受益受益
受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I1-9
附表附表
附表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附表
附表
保險保險
保險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
保險單年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年及以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FI1-10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險金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83 12 15 台財保 831525460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103 05 01 103.01.22 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函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本批本批
本批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
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
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本批本批
本批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定義定義
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
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
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
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
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
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
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本批本批
本批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
條款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使
行使行使
行使
限制限制
限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
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
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
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FI1-11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生前
生前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
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
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
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申請申請
申請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
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
體檢查,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
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
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
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I1-12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09 月 10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50982 號函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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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45–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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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民國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
10202131810 函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加附加
附加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本附本附
本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
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
額」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申請申請
申請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
一年的利息。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
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FI1-13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使
行使行使
行使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
百分之九十。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受益受益
受益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保險保險
保險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老年
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
知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94 339 254 219 184 159 150 129 0
1 403 346 260 224 189 162 154 132 1
2 412 354 266 229 193 166 157 135 2
3 421 362 272 234 197 169 161 138 3
4 431 370 278 239 202 173 164 141 4
5 440 379 284 244 206 177 168 145 5
6 450 387 291 250 211 181 172 148 6
7 460 396 297 255 216 185 176 151 7
8 471 405 304 261 220 189 180 155 8
9 481 414 311 267 225 194 184 158 9
10 492 423 318 273 231 198 188 162 10
11 503 433 325 279 236 203 193 165 11
12 515 442 332 286 241 207 197 169 12
13 526 452 340 292 247 212 202 173 13
14 538 463 348 299 253 217 206 177 14
15 551 473 356 305 258 222 211 181 15
16 563 484 364 312 264 227 216 185 16
17 575 494 372 319 270 232 221 189 17
18 588 505 380 326 276 237 225 193 18
19 600 516 388 333 282 242 230 197 19
20 613 527 396 341 288 247 235 202 20
21 625 539 404 348 294 253 240 206 21
22 639 551 413 356 300 258 246 211 22
23 652 563 422 363 307 264 251 215 23
24 666 575 431 371 313 270 256 220 24
25 680 587 440 379 320 275 262 225 25
26 694 600 449 388 327 281 267 230 26
27 709 613 459 396 334 287 273 235 27
28 723 626 468 405 341 294 279 240 28
29 739 640 478 413 348 300 285 245 29
30 754 654 488 422 355 307 292 251 30
31 770 668 498 432 363 313 298 256 31
32 786 682 509 441 371 320 305 262 32
33 802 697 520 451 379 327 311 268 33
34 819 712 531 461 387 335 318 274 34
35 836 728 542 471 395 342 325 280 35
36 853 744 553 481 404 349 333 286 36
37 871 760 565 491 413 357 340 292 37
38 888 776 577 502 422 365 348 299 38
39 907 793 589 513 431 373 355 306 39
40 925 810 601 524 440 381 363 313 40
41 944 827 614 535 450 390 372 320 41
42 963 845 626 547 459 398 380 327 42
43 983 863 639 559 469 407 389 334 43
44 1,002 881 653 571 480 416 398 342 44
45 1,022 900 666 583 490 425 407 350 45
46 1,043 919 680 596 501 435 416 358 46
47 1,063 939 694 609 512 445 426 366 47
48 1,084 959 708 622 523 454 436 375 48
49 1,106 979 723 635 534 465 447 383 49
50 1,127 1,000 737 649 546 475 457 392 50
51 1,149 1,021 748 659 550 480 462 396 51
52 1,171 1,042 763 673 556 485 465 399 52
53 1,193 1,064 779 688 569 496 477 408 53
54 1,216 1,086 795 703 582 507 489 418 54
55 1,239 1,108 811 718 596 519 506 429 55
56 1,264 1,132 824 729 603 524 520 434 56
57 1,288 1,155 841 745 617 537 533 438 57
58 1,314 1,180 860 762 633 550 572 450 58
59 1,339 1,204 879 779 649 564 615 463 59
60 1,365 1,229 898 796 666 578 664 476 60
61 1,392 1,255 918 814 701 589 689 484 61
62 1,419 1,281 938 832 756 604 748 499 62
63 1,447 1,307 960 852 820 620 815 535 63
64 1,476 1,335 983 872 900 638 894 579 64
65 1,506 1,363 1,026 893 998 656 986 63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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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568 1,423 1,163 927 1,122 727 67
68 1,601 1,454 1,278 950 1,243 796 68
69 1,635 1,486 1,411 975 1,388 878 69
70 1,683 1,519 1,575 1,006 1,562 975 70
71 1,846 1,553 1,691 1,083 71
72 2,054 1,588 1,899 1,202 72
73 2,289 1,625 2,157 1,344 73
74 2,593 1,663 2,500 1,519 74
75 2,950 1,847 2,932 1,742 75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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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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