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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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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3-1
98
9898
98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98 07 31 (98)遠雄壽字 455 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險金額所對應
年繳保險費。
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診斷確定全廢所經過之週
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
」後所得之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乘以繳費年期後
得之總額
險責險責
險責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二期二期
二期
限期限期
限期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地點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交付日期之翌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險費險費
險費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限期間仍未交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的餘額)自動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通知本公司停止保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保單借款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一年以上而經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息及本契約保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FH3-2
本契約效力停止。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後,自翌日上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起五日內要求
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司不得拒絕其
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視
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上午零時起恢
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本契約,而且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受益人。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解約金額例表
解約金表
險事險事
險事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蹤處蹤處
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定死亡時日為準,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被保險人極可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
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歸還本公司,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如有應行給付
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故保故保
故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若身故當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付未到期保險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變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十一日(含)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額度上限,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喪葬費用保險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或無法區分其
FH3-3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殘廢殘廢
殘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診斷確定後,
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若殘廢確定當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
險費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故保故保
故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同意調閱被保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本公司仍負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益人益人
益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受益人。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繳保繳保
繳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經本公司墊繳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額。
少保少保
少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保險最低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額繳額繳
額繳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如減額繳清保
FH3-4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其條件與原契約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期定期定
期定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當時之「保險金額
與「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大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額。要保人不必再
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險年齡達一百一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一百一十一歲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契約原約定之
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十二十二
十二
險單險單
險單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款。
本公司應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七條規定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齡的齡的
齡的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無息退還要保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生保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利息按當時本
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益人益人
益人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受益人外,以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FH3-5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H3-6
殘廢殘廢
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FH3-7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83 12 15 台財保字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 87 04 23 台財保字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 89 03 15 台財保字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 92 12 31 (92)遠雄壽字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 96 07 26 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
修正日期:民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
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於本契約保險
後,始發生效力。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公、私立醫院。但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額及本契約之
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度內,為被保
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時之生活及醫
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司核保醫師認
,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本公司得請
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或二親
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險範險範
險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險金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批註批註
批註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本批註條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使
使之使之
使之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約之約之
約之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險金時起,該
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不受本批註
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
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額限制。
FH3-8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前需前需
前需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時預估半年內
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用以新台幣伍
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金庫銀行股份
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公司按保單價
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扣除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請手請手
請手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
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定醫師之身體
查,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益人益人
益人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請給付部份之
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知本公司停止
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約剩餘之保險
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H3-9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91 09 10 台財保字 0910750982 號函
修正日期:民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民 97 01 01 (97)遠雄壽字 003 號函
修正日期:民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加條加條
加條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公司同意附加
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附加公、私立及財法人
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的者
附加保人、被保險或受
人本人。
附加正式辦理住院續並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附加附加
附加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時,得依實際
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額
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請金請金
請金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
,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險給險給
險給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定利率計算一
的利息。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險給險給
險給
公司領「老年住院療提
給付」金額。
保人價值準備金扣累計
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算前領「老年住院療提
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使
使之使之
使之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本契約當時解約的百
之九十。
FH3-10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益人益人
益人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影響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險金險金
險金
申請申請
申請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具診斷書或住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由本公司負擔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險人險人
險人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給付「老年住
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院醫療提前給
」,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通知時,不得
抗本公司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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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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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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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1671
94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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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1889
1046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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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年繳×0.262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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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期
女性
遠雄壽新身壽(98)(FH3)費
遠雄壽新身壽(98)(FH3)費遠雄壽新身壽(98)(FH3)費
遠雄壽新身壽(98)(FH3)費
25年期
男性 女性男性 女性
30年期
男性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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