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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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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內容摘要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保險之開契約停止復及事由4條、第6條至第8
條、第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第13條至第16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1條、第12條、第
19條至第22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3條、第24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26條至第28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9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32條、第33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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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4 05 18
遠壽字第 1040186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備查文號
民國 109 09 01
遠壽字第 1090003652 號函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
額為準。
二、「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保險金額」乘以「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
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保險金額」乘以「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
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
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
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glife.com.tw)之利率為準。
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
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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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及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
長為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當時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
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其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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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住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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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訂
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付,從其約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
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訂立本契
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為分
期定期給付者,則本契約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且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
付期間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第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
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選擇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
付者,則本契約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且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本
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第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及其後之每一週年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給付予受益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
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
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
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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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
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
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每年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
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全失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
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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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
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申請減額繳清保險前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二十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給付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與「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二者金額取大者,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申請展期定期保險前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詳如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FI4-8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I4-9
【附表】完全失能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可借成數
60
75
80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FI4-10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
民國 83 12 15
台財保 831525460 號函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
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
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
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
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
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
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
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
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第六條【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七條【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
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
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
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FI4-11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第八條【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
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
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
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九條【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
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
體檢查,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
所生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條【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
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
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
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I4-12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
民國 91 09 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982 號函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立及效力】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
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
額」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條【申請金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
一年的利息。
第六條【保險給付後的處理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
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FI4-13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
百分之九十。
八條【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老年
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
知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560 499 358 318 256 229 207 185 0
1 569 506 364 324 261 233 211 187 1
2 577 515 369 329 265 236 213 190 2
3 587 523 376 335 270 240 217 194 3
4 598 532 382 340 274 244 221 197 4
5 607 541 389 346 278 248 225 201 5
6 618 551 396 352 283 253 229 204 6
7 628 560 402 358 288 257 233 208 7
8 639 569 409 364 293 262 237 211 8
9 650 579 416 371 299 266 241 215 9
10 662 589 423 377 304 271 246 219 10
11 673 599 430 384 309 276 250 222 11
12 685 610 438 391 315 279 254 226 12
13 696 621 446 397 320 284 259 230 13
14 708 632 454 403 326 289 263 234 14
15 721 642 461 411 331 294 268 238 15
16 733 653 469 418 337 300 272 242 16
17 745 664 477 425 343 305 277 246 17
18 758 676 485 432 348 310 282 250 18
19 770 687 493 440 354 315 287 255 19
20 783 699 501 447 360 321 291 259 20
21 796 711 510 455 366 326 296 263 21
22 809 723 518 463 372 332 301 268 22
23 823 735 527 470 379 338 307 273 23
24 836 748 536 478 385 343 312 277 24
25 850 760 545 487 392 349 317 282 25
26 864 773 554 495 398 355 323 287 26
27 878 786 563 503 405 361 328 292 27
28 893 800 572 512 412 367 334 297 28
29 907 813 582 520 419 374 339 302 29
30 922 827 591 529 426 380 345 307 30
31 937 841 601 538 433 387 351 313 31
32 953 855 611 548 440 393 358 318 32
33 968 870 621 557 448 400 364 324 33
34 984 884 632 566 455 407 370 329 34
35 1,000 899 642 576 463 414 377 335 35
36 1,016 915 653 586 471 421 384 341 36
37 1,033 930 664 596 479 428 390 347 37
38 1,049 946 675 606 488 436 397 353 38
39 1,066 962 686 616 496 443 405 359 39
40 1,083 978 697 627 505 451 412 366 40
41 1,100 994 709 637 513 459 419 372 41
42 1,118 1,011 720 648 522 467 427 379 42
43 1,136 1,028 732 659 531 475 435 386 43
44 1,154 1,045 744 671 541 483 443 393 44
45 1,172 1,063 757 682 550 492 452 400 45
46 1,191 1,080 769 694 560 500 458 407 46
47 1,209 1,098 782 705 569 509 464 415 47
48 1,228 1,117 794 717 579 518 471 422 48
49 1,247 1,135 807 730 590 527 478 430 49
50 1,266 1,154 820 742 600 537 485 438 50
51 1,285 1,173 834 755 609 546 492 447 51
52 1,305 1,192 847 767 617 556 502 456 52
53 1,324 1,211 861 780 626 566 529 465 53
54 1,344 1,231 875 794 636 577 559 474 54
55 1,365 1,251 890 807 645 587 592 484 55
56 1,386 1,272 905 821 656 598 628 492 56
57 1,407 1,293 921 836 668 610 668 501 57
58 1,429 1,314 937 850 712 622 712 537 58
59 1,451 1,336 953 865 761 634 761 578 59
60 1,473 1,358 970 881 814 647 814 623 60
61 1,496 1,380 984 893 873 658 872 638 61
62 1,519 1,402 999 906 939 683 936 663 62
63 1,543 1,425 1,071 920 1,014 742 1,008 722 63
64 1,567 1,448 1,155 934 1,098 810 1,089 790 64
65 1,592 1,473 1,246 948 1,195 891 1,179 871 65
66 1,614 1,494 1,353 964 1,304 944 66
67 1,637 1,516 1,470 980 1,425 960 67
68 1,660 1,539 1,606 997 1,572 977 68
69 1,778 1,562 1,762 1,075 1,737 1,055 69
70 1,935 1,585 1,933 1,175 1,930 1,129 70
71 2,121 1,609 2,101 1,287 71
72 2,333 1,634 2,313 1,414 72
73 2,567 1,700 2,547 1,568 73
74 2,876 1,805 2,856 1,744 74
75 3,203 1,994 3,183 1,950 7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FI4) 年繳費率表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繳費年期
6年期
請問61y男糖尿病可以保什麼險?
我爸爸61y有第二型糖尿病大約十年前發現的(遺傳) 每天自行打胰島素每三個月定期回診目前糖化血色素7.多目前只有保國泰人壽壽險跟郵局壽險而已預算3~4萬/年想請問各位保險專家1.我爸爸現在還可以保癌症險、重大傷病險、意外險嗎?2.可以保的話,有推薦哪一張保單呢?3.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好嗎?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跟 遠雄人壽新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 (LN1)   這兩個主約的差別是什麼呢?  會建議以哪個當主約呢?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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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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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減額繳清時間點
想請問一下,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 減額繳清的時間點。從FINFO商品頁上面看到"可便宜出單的主約,用15年期10萬搭配,可於第一年末減額繳清。 "那如果用20年期10萬搭配,也是第一年末可以減額繳清嗎?如果可以,為什麼要搭配15年期10萬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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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男)保單小白求醫療險投保規劃
目前39.5歲(男 ) 目前仍未有規劃醫療保險,近期想投保相關保險, 參考了一些罐頭保單建議,想投保如下,大家有什麼要建議的嗎? 哪邊需要增刪呢?感謝囉!                                                                                       額度單位     預估費用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T09I0)                   10萬       3,460元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計畫三      5,657元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YCD)        100萬       3,150元 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DCE)                  20萬        6,960元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B)                  計畫二       4,705元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XDE)           80萬         4,080元全球人壽臻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XAN)                                  100萬        730元全球人壽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XMR)                   5萬           630元 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10萬         3,770元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3單位        1,380元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100萬         2,900元 富邦產物「EASY GO +」個人傷害險專案                    計     畫三       3,191元 ------------------------------------------------------------------------------------------                                                                                                 合計:40,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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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VS失能 選擇
25歲 家人有癌症遺傳史目前保單缺口:癌症,失能預算一萬二~一萬五想請教 蠻多人推薦安聯 遠雄 康健安聯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遠🐻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F15)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康健康健一路照護定期健康保險 (TIA)(想問OIE+OIF跟TIA的優劣)這三個組合我的預算只能擇一組 或是有沒有更好的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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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買第二張跟第三張意外實支實付5萬
想問哪家保險公司可以主約最便宜繳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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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一次金與重大傷病
目前想補強癌症一次金跟重大傷病,但想為了省下多一個主約的保費,所以希望癌症一次金跟重大傷病跟同一家購買,不知各位專家會推薦買哪個呢? 謝謝!方案一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全球人壽臻心一意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F) 方案二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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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保重大傷病
對「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N1)」有興趣對「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有興趣對「凱基人壽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MAJIEA)」有興趣對「凱基人壽醫卡新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MAJIZB)」有興趣想請問這樣的組合是遠雄比較好還是凱基?這兩家的重大傷病保費會隨年紀增長,每年續保保費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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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67歲無保險
目前鎖定三家保險,以醫療險保障為主1.友邦人壽 老是幸福2.康健人壽 銀領健康3.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J1)想詢問在預算有限下,可否提供一些看法供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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