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4-4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
】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
第
第第
第十
十十
十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
【減少保
減少保減少保
減少保險金額
險金額險金額
險金額】
】】
】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
第第
第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條
條條
條【
【【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
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化應繳保險費總額」與「躉繳保險費」中之
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廿五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
第第
第二
二二
二十
十十
十一
一一
一條
條條
條【
【【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與「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大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
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
第第
第二十二
二十二二十二
二十二條
條條
條【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
本公司應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七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
【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單
單單
單】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
第第
第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