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程度
之一者,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下:
一、第一級失能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第二、三級失能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按附表三所列之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範圍者(詳如附表二,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本公司按
診斷確定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僅得申領一次「重大燒燙傷
保險金」。
第十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得
選擇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之一申請保險金。
各項醫療費用給付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日額給付型
(一)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乘以附表三所列之「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進加護
病房日數乘以附表三所列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但
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
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附表三所列之「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
醫療保險金」。
(四)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附表五
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經檢附X光片證明者,本公司依該表所定日數為上限,就其未住
院部分乘以附表三所列之「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附表五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
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五)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
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三所列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
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僅得就其中
一項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申請給付,且每次住院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二、實支實付型
(一)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
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