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
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第十七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八條【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在有效期間屆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
祇要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
定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
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保險給付的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一條身故保險
金及第十二條殘廢保險金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不包含生活補助津貼與特定意外身
故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依本契約第十八條在保險期滿後的給付,仍歸屬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年度。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第十一條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及第十二條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第十一條第一項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四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二)(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第二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殘廢保險金(限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第十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第十五條第一項意外傷
害事故門診及第十五條第三項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第
二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第十二條殘廢保險金(限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第十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三)】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
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第十五條第二項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第十五條第四項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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