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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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傷病」: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二、「重大傷病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於要保書所約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
第四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重大
傷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項
目,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六條【受益人】
「重大傷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重大傷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家長、家屬、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
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七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重大傷病證明文件(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