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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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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A-1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
殘廢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保險
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
險公司免費申訴電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105 02 01
遠壽字 1050004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約的約的
約的
冊、(以
約)的構成部分
不得作有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即與本公司簽約之大專院校
之學人名
分,
。如被保險人名冊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名冊為準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參加
的運動比賽或活動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額」保人
額有
險金額為準
保險保險
保險
一日一日
止。
期在後者
業生力仍
後畢或身
,其。但
業之學生,其保險效力則至一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凡參加本保險之實習教師,其保險期間為該實習教師之實習期限。
保險保險
保險
受意燙傷
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資料資料
資料
錄該、學
證字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GBA-2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每學期應繳納之保險費,依招標決標價為準
總交據,
存執
付者期間
險金人,
生之限期
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
開學開學
開學
力自,並
繳納未到期保險費。
休學休學
休學
退還學被
、學號(或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本公司。
退
中途退中途退
中途退
學籍餘之
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喪失學籍之日午夜十二時為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身故
身故
受意險金
身故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特定特定
特定
以致本公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受意險金
,本程度
付表)所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表(以上
以保一手
,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意外含本
付表本公
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領取適用
意外累計
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受意險金
醫師年內
,本險金
」,險金
項殘廢保險金為限。
表(以上
活補以各
或同險金
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GBA-3
殘廢殘廢
第三者,
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病或與保
併前或本
自被起,
定改按較嚴重等級殘廢程度給付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意外,其
額最高以該項殘廢保險金為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重大重大
重大
傷害師診
規定給付
傷保險金」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一)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二)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傷害次「
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傷害滿廢或
的日內者
日致明被
故或確定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意外付之
金」及「殘廢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間之
責任
意外得依
十二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保滿給付
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附表廢程
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及「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公司「重
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GBA-4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不保不保
不保
,除特定
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無受為被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
應負面通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逾。但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失蹤失蹤
失蹤
法院定死
益人極可
險事身故
險人故保
應繳償後
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申領
身故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具要合第
「特定意外」之文件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申領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或首次「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對被經受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申請續次「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可資證明被保險人屆得申請日仍生存之文件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重大重大
重大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大傷程度
積之比例(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同調費用
擔。
GBA-5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及「保險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家
或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受益司者
本公司。
被保應即
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傷保
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之受除已
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長、定繼
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司雙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管轄
管轄
法院中華
管轄十七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BA-6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殘廢
殘廢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
(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
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0.06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0.1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0.06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0.1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
障害(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
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
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GBA-7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下肢髖、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者。
7 40%
9-4-10
一下久顯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8 30%
9-4-12
兩下存運
6 50%
9-4-13
一下存運
9 20%
(
14)
9-5-1
雙足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
(MMSE)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CDR)
、神影像報告
為依專科
GBA-8
(1)
「為」係便穿脫
入浴
(2)
有失、四憶力
情障退著障輕度
非他作者
(3)
中樞害之度麻
證明之,、診
(4)
中樞中樞應按
定之其全不同
定其
1-2.
時,
1-3.
1-1
下列
(1)
雖經發作
(2)
雖經發作
1-4.
其審
(1)
為維有可,終
者:
(2)
因中較一第7
1-5.
害、尿附註
1-1
之原
1-6.
候,等級等級
2
2-1.
「視
(1)
應用準,力測
(2)
視力測盲
(Malingering)
」檢
2-2.
0.02
辨眼公分
2-3.
3
3-1.
兩耳耳之
3-2.
聽覺
Audiometer
)行表示
3-3.
內耳,準障害
4
4-1.
側鼻治,
5
5-1.
嚼機「咀
(1)
「喪因器能作
流質
(2)
「咀,係動,
之食
5-2.
障害
GBA-9
(1)
「喪構成蓋音
音機
(2)
之四
種語音者
A.
雙唇
(
發音
)
B.
唇齒
(
發音
)
C.
舌尖
(
發音
)
D.
舌根
(
發音
)
E.
舌面
(
發音
)
F.
舌尖
(
發音
)
G.
舌尖
(
發音
)
5-3.
害」
6
6-1.
胸腹
(1)
胸部脈、及食
(2)
腹部胰臟臟及
(3)
泌尿尿胱及尿
(4)
生殖器。
6-2.(1)
任一之主道、
腸、尿、膀尿
(2)
前述於對切除
6-3.
生活形,原則
6-4.
尿尿
(
導管
與輸尿
)
7
7-1.
中較
7-2.
脊柱
X
光照明顯下列
審定
(1)
「遺連續(含
運動
(2)
「遺固定)以
範圍
(3)
脊柱個椎者,
8
8-1.
「手
(1)
在拇斷者
(2)
其他以上
8-2.
若經失者
8-3.
部份份不
9
9-1.
「一機能如下
(1)
一上完全失機
(2)
一上完全
9-2.
「一顯著關節
下列
(1)
一上顯著久喪
(2)
一上顯著
9-3.
以生障害
(1)
「喪或完
(2)
「顯運動
GBA-10
(3)
「運範圍
9-4.
運動
(1)
以各機能顯時
動範須由考決
(2)
經石恢復
9-5.
上下說明
10
10-1.
「手
(1)
在拇節,以上
(2)
在其位指圍二
(3)
拇指之一
11
11-1.
下肢上棘下肢
12
12-1.
「足切斷
13
13-1.
「一失機,如
(1)
一下麻痺者。
(2)
一下麻痺
13-2.
「喪」或肢之
規定
14
14-1.
「足下列
(1)
範圍
(2)
上者
(3)
在第以上關節
15
15-1.
遺存人於經六
療後待治但立
GBA-11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上肢
左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肢體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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