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保險費】
被保險人每學期應繳納之保險費,依招標決標價為準。
本契約保險費於每一學期註冊後六十日內彙總交付本公司,本公司並應製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人
存執。
要保人應交付之保險費經註冊後六十日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
間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行拒絕給付各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
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行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
第七條【開學後中途入學者保險費之繳納】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自入學註冊核准之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並按日數比例
繳納未到期保險費。
第八條【休學生之異動通知】
被保險人休學時,當學期已交付之保險費不退還,繼續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被保險人姓名
、學號(或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本公司。
第九條【中途喪失學籍者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所剩餘之日數按比例
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喪失學籍之日午夜十二時為止。
第十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第十一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特定意外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條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
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
付表)所列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失能,可領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
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
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
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四年內,每年之相
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年按第十二條給付之「失能保險金」乘上要保
書所約定之比例給付「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且本公司累計給付「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最高以該
項失能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
三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之和,惟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各該項失能保
險金之和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若失能項
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