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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條
條條
條【
【【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
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
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
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殘廢程度
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
額為限。
第
第第
第八
八八
八條
條條
條【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
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
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
第第
第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
【殘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殘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於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
末日),按月給付殘廢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間為第一級殘廢給付一百個月,第二、三級殘廢給付七十五個
月,第四、五、六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給付期間較長的
殘廢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按較長的給付期間給付殘廢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補償
保險金,應扣除之。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殘廢補償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五貼現)予本附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
第第
第十
十十
十條
條條
條【
【【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國內或國際固定飛機航線班機,自登上飛機時起至離開飛機時止發生
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給付外,另按保險
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一
一一
一條
條條
條【
【【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