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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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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本附約須經投保申請,附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殘廢、重大燒燙傷、殘廢補償、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93 08 18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6074
修訂文號: 民國 93 09 07 (93)遠雄壽字第 306 號函
第一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
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而致重大燒燙傷、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
十二時止。但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
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止。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
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一併交付,如到期未繳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
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
除欠繳保險費。
第六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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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
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與第十條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財政
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
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合併上開金額則不得逾
新台幣二百萬元),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財政
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
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合併上開金額則不得逾
新台幣二百萬元)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
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
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
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
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
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
除之。
第八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
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二),本公司按保
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九條 【殘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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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
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一,於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
日),按月給付殘廢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間為第一級殘廢給付一百個月,
第二級殘廢給付七十五個月,第三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
前)的殘廢,可領給付期間較長的殘廢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按較長的給
付期間給付殘廢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補償保險
金,應扣除之。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殘廢補
償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貼現)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十條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國內或國際固定飛機航線班機,自登
上飛機時起至離開飛機時止,因飛機意外事故而致成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給付
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
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
外傷害事故保險金,均變更為航空意外傷害事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一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約殘廢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含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
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
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重大燒燙傷、殘廢補償保險金。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附約
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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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
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第十四條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併同主契約填妥
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之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
費後,自當日午夜十二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意外傷
害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
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第十七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
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第十八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已增加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
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
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
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
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
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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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
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
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
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其他應給付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的保險
費,應予扣除。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請求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者,另具重大燒燙傷診斷書。
六、請求殘廢或殘廢補償保險金者,另具殘廢診斷書。
七、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或殘廢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
人。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
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或殘廢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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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四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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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殘廢程度 給付比例
第一級 一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100%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4)
第二級 八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
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5)
75%
十手指缺失者。(註6)
第三級 十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50%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7)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註8)
第四級 十四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9)
十五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六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1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5%
十九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二一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第五級 二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5%
二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六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11)
第六級 二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
失者。
5%
二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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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
名稱如說明圖。
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
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
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00、一000、二000、四000赫
(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
(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
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
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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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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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附表二】: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z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z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 除外)
BURN OF 10~19%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 除外)
BURN OF 20~29%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 除外)
BURN OF 30~39%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 除外)
BURN OF 40~49%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 除外)
BURN OF 50~59%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 除外)
BURN OF 60~69%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 除外)
BURN OF 70~79%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 除外)
BURN OF 80~89%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 除外)
BURN OF 90~99%OF BODY SURFACE
z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頰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伴有身體部位損壞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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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附件】短期費率表如下:
期間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對年繳
保費比
100
%
95
%
90
%
85
%
80
%
75
%
65
%
55
%
45
%
35
%
25
%
15
%
單位: / 每十萬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費率 113 141 170 254 396 509
遠雄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XHF)費率表
93.10.
6P- 6
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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