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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愛無懼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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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3-1
遠雄人壽愛無懼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本公司對「癌症」應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
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06 27
遠壽字第 1050001087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10804904941 號函
108.06.13 金管保壽字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愛無 B 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爾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附約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六、「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
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七、「低侵襲性癌症」:係指下列癌症
()癌症(初期)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HY3-2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八、「侵襲性癌症」:係指第七款以外之癌症。
九、「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六款之「癌症」
,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第七款或第八款之癌症疾病者。初次罹
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第三條【約撤銷權
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將依各條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憑證期以保險未交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內,效。期間滿不得效。
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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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項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附約除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狀態或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
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或符合完全失能理賠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累
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
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以
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第一項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第十條【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侵襲癌症時,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保
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侵襲性癌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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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
繳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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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女性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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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8
176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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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97
1
2
191
180
134
126
105
98
2
3
195
183
137
128
10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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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8
186
139
131
109
102
4
5
202
190
142
133
111
104
5
6
206
194
145
136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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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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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197
147
138
115
10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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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201
150
141
118
110
8
9
218
205
153
144
120
112
9
10
223
209
156
147
122
115
10
11
227
213
159
149
125
117
11
12
231
217
162
152
127
119
12
13
236
221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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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3
14
241
226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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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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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135
126
15
16
250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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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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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239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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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60
243
183
171
143
13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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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248
186
174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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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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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178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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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276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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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142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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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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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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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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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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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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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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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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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4
507
398
64
65
509
399
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愛無懼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HY3) 年繳費率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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