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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愛無懼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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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2-1
遠雄人壽愛無懼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癌症」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
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本公內容般精險法
權益基於保險者衡,消
件,慎選擇保商品實或
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各項條款必詳,並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06 27
遠壽字第 1050001087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9 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
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愛無 B 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一歲,爾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附約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六、「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藉
由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
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的惡性腫瘤;且以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
腫瘤或原位癌症者為限。
七、「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癌症:
()原位癌。
()皮膚癌(第二期()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前列腺癌。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八、「侵襲性癌症」:係指第七款以外之癌症。
九、「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患第六款之「癌症
,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第七款或第八之癌症疾病者。初次罹
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HY2-2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本公司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本公司將依各條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本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
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請送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HY2-3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
交付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項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附約除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狀態或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外,有列情形之一時,其
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或符合全失能並理賠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累
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下列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
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以
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第一項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第十條【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下列被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
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HY2-4
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十八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十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89 188 132 132 103 103
0
1
192 191 135 134 105 105
1
2
195 195 137 137 107 107
2
3
199 199 140 139 109 109
3
4
203 202 142 142 111 111
4
5
207 206 145 145 113 113
5
6
211 210 148 147 116 115
6
7
215 214 151 150 118 118
7
8
219 219 154 153 120 120
8
9
223 223 157 156 123 122
9
10
228 227 160 159 125 125
10
11
232 231 163 162 127 127
11
12
237 236 166 166 130 130
12
13
241 241 169 169 133 132
13
14
246 245 173 172 135 135
14
15
251 250 176 175 138 137
15
16
256 255 180 179 141 140
16
17
261 260 183 182 144 143
17
18
266 265 187 186 146 146
18
19
271 270 190 190 149 149
19
20
276 275 194 193 153 152
20
21
282 280 198 197 156 155
21
22
287 286 202 201 159 158
22
23
293 291 206 205 162 161
23
24
299 296 210 209 166 164
24
25
305 302 215 213 169 168
25
26
311 307 219 217 173 171
26
27
317 313 223 221 176 174
27
28
323 319 228 225 180 178
28
29
329 324 233 229 184 181
29
30
336 330 237 233 188 185
30
31
342 335 242 237 192 188
31
32
349 341 247 242 196 192
32
33
355 347 252 246 200 195
33
34
362 352 257 250 204 199
34
35
368 358 262 254 209 203
35
36
375 363 267 258 213 206
36
37
382 368 272 263 217 210
37
38
388 374 277 267 222 213
38
39
395 379 282 270 226 216
39
40
401 383 287 274 231 220
40
41
408 388 292 278 235 223
41
42
414 392 297 281 240 226
42
43
421 396 303 284 245 229
43
44
427 400 308 287 249 231
44
45
433 403 313 290 254 234
45
46
440 406 318 293 259 236
46
47
446 409 323 295 264 239
47
48
452 412 329 297 269 241
48
49
458 414 334 299 274 243
49
50
464 415 339 302 279 245
50
51
469 415 344 304 284 248
51
52
475 416 349 306 290 250
52
53
480 416 354 307 295 252
53
54
485 417 359 309 300 254
54
55
490 417 364 311 306 256
55
56
495 418 369 312
56
57
499 418 374 313
57
58
504 419 379 314
58
59
508 419 384 316
59
60
511 420 389 317
60
61
515 420
61
62
518 421
62
63
520 422
63
64
523 422
64
65
524 422
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愛無懼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HY2) 年繳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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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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