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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愛無懼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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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1-1
遠雄人壽愛無
遠雄人壽愛無遠雄人壽愛無
遠雄人壽愛無B
BB
B型防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
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慮脫退率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
故無解約
故無解約故無解約
故無解約
本保
本保本保
本保
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
之定
之定之定
之定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
持續有效
持續有效持續有效
持續有效
九十一日開始
九十一日開始九十一日開始
九十一日開始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罹患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
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06 27
遠壽字 1050001087
傳真: (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本遠 B 型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的解釋,應探事人的真意,利於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年齡」:險人投保時以滿一歲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保險金額」:約生效時保單時,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表定年繳保險指本附約標準年繳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癌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經醫
理組織切片檢學或其他相關
細胞不能控制擴張,對組織
主管機關最近國際疾病傷害(以下)
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者為限。
七、「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癌症
(一)原位癌。
(二)皮膚癌(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八、「侵襲性癌症」:係指第七款以外之癌症
初次罹患」:險人於本附約之「
本附約有效期醫院醫師診斷
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依前項規定行使撤銷權者,撤思表
時起生效,本無效,本公司退效後
HY1-2
事故,本公司責任。但附約,本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如於同意承保相當於第一期承保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形,在本公司保與否之意思負保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人於本附約有,符合第十一各條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納的第二期以,應照本附約地點
公司派員前往交付本公司開時,
者,自催告到三十日內為寬險單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金融機構轉帳式交付第二期項約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期間仍未交付約自寬限期間險事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效約效
約效
停止效力後,在停效日起二滿復效
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於停止效力之月內提出前項間的
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於停止效力之月後提出第一請送
起五日內要求供被保險人之求提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未於第三項約要求要保人提為拒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依第三項提出者,除有同項清償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告知
告知
約的約的
約的
或被保險人在約時,對於本如有
不為說明,或說明,足以變解除
不退還已交付,其保險事故說明
時,不在此限
除附約權,自有解除之原因使後,
年不行使而消滅。
解除本附約時要保人。如要司得
通知送達受益人。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終止後如有未費者,本公司過期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人於本附約生復效日起持續者,
無息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項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HY1-3
除已繳費期滿免保險費狀態一時
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契約終止時。因非屬「身故金或
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或受益人應於司應負保險責速檢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應於收齊前項五日內給付之期限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初次
初次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人於本附約有,初次罹患低患日
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人同時罹患二侵襲性癌症時險金
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第一項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初次
初次侵襲
侵襲侵襲
侵襲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人於本附約有,初次罹患侵日所
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的(入取)()後
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初次
初次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申領「初次罹性癌症保險金具下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申領保險金時得對被保險人調閱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欠繳欠繳
欠繳
給付各項保險退保險費時,如銷上
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在本附約有效得申請減少保保險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HY1-4
投保投保
投保
在申請投保時保險人出生年足歲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實投保年齡較險費率表所載無息退
保人
投保年齡的錯溢繳保險費者退生保
覺且其錯誤發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投保年齡的錯短繳保險費者險費
真實年齡比例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一款、第二款,其錯誤原因退利息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受益
受益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人身故時,如險金尚未給付該部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十條十條
十條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批註
批註
內容的變更,項的增刪,應意,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管轄
管轄
約涉訟者,同人住所地地方民國
公司總公司所法院為第一審條及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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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愛無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約(HY1)費率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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