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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守護久久醫療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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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4-1
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要保人及保險
要保人及保險
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3
33
3
險責任之開始與契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與契約效力停
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
2
22
2
6
66
6
7
77
7
9
99
9
10
1010
10
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內容保險期間及給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內容
5
55
5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契解除告知義務與契解除
告知義務與契解除
8
88
8
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求保險金應備文件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文件與協力義
29
2929
29
條至條至
條至33
3333
33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外責任及受益權之
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
26
2626
26
條至條至
條至28
2828
28
險金額與保險期間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期間之變保險金額與保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期間之變
35
3535
35
受益受益
受益人之指定
人之指定人之指定
人之指定
更與要保人住所變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所變更通知義
37
3737
37
39
3939
39
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
40
4040
40
HK4-2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
療保險金、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幼童特傷病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形。
備查文號民國 97 10 13 (97)遠雄壽字第642號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2 03 01 依102.01.10金管保壽
第10102103040號函
契約契約
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責任責任
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險責任。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保險責任
定義定義
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續並確實
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第二章第
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舉者
本契約所稱「幼童特定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起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斷符合下
定義之傷病。
一、哮吼症:係指呼吸急性發炎及阻塞而造成呼吸困難經診斷確定為哮吼症並接受治療
二、腦膜炎:係指腦部膜及脊椎周圍的脊髓液產生發炎狀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腦膜臨床症狀
三、腸病毒感染:係指型腸病毒感染並伴隨有腸病毒感臨床症狀者。
四、日本腦炎:係指急腦膜腦炎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日本腦炎臨床症狀者。
五、麻疹:係指經麻疹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疹臨床症狀者
六、百日咳:係指由百咳桿菌或副百日咳桿菌引起之呼道急性症狀,經由分泌物培養,液培養或
體檢測診斷確定者
七、川崎病:符合典型崎病之診斷要件,且經由小兒科科醫師所診斷確定者。
八、胸、腹或骨盆之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胸、腹或骨腔之臟器損傷,並住院治療者。
九、異物吞食:係指異由口、鼻進入喉咽部、氣管、食、胃部、腸道內,且經住院治療
十、誤食傷害性化學物:係指因誤食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用藥為主之物質而導致身體遭受害,經醫
診斷並接受住院治療者
HK4-3
本契約所稱「幼童」係事故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險金日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為準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第四條約定之疾病、傷害住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接手術治療
身故時,本公司以保險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為準,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險金
期以期以
期以
期間期間
期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日期之翌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效約效
約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危險保險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義務義務
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
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日數比例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人。
的終的終
的終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被保險人依第十二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二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保險單上
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日額」的二千五百倍。
三、被保險人年齡到達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次數次數
次數
滿
約有滿約有滿
約有滿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次住院時
其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均視為同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予給付保
HK4-4
金。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醫療醫療
醫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間之實際
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日為限。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病房病房
病房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除住院醫
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房或燒燙
病房的日數,給付「加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燙傷病房
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
當日當日
當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療超過六
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限。
醫療醫療
醫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而以救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療者,本
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保險人同
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前後前後
前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一週內及院後一週
(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住院醫
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數,均以一
計),給付「住院前後診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診療者,前項住院前門診醫療保險金的期間延長為住前一週內
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院當日亦計入)。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五十九歲之次保單年度起,因疾病或傷害而住診療時,
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金日額」
乘以下表所對應之增額率的總額,給付「老年住院醫療值保險金」。
保單週年日之
保險年齡
增額比率
6064 10
6569 20
7074 30
7579 40
8084 50
8589 60
9094 70
95 80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給付之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為限
若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入院日與出院日非屬同一保單年,則「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應按入院
所對應之增額比率計算
第一項所稱「保險年齡滿五十九歲」係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
療養療養
療養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實際給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特定特定
特定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被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第四條約
之幼童特定傷病,且同次住院期間於醫院治療時,本公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
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HK4-5
手術手術
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受手術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醫療保險
」。
手術手術
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者,本公
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醫療保險
」。
賠紀賠紀
賠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事日之前,
「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率乘以本
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 增額比率
3年(含)以但未滿4年
20%
4年(含)以但未滿5年
30%
5年(含)以但未滿6年
40%
6年(含)以 50%
如果被保險人前次申請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事故日較次申請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金之事故
為後,則被保險人於本申請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除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無理賠紀增值保險
外,前次申請之無理賠錄增值保險金應累計至醫療保險給付總額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積申請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保單上所記
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兩千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前項計算積總給付金額超過約定之兩千五倍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至兩千百倍止,
過部分不予理賠。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所記載之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滿日」所
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金累計總
後之餘額,給付「祝壽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保險費總
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給付「祝壽保險金」。
退
保險退保險退
保險退
保險保險
保險
費用費用
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準,按表
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早屆至之
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保險金累
總額後之餘額,給付「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保險費總
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式處理,
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司),不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司不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依各要
HK4-6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上保險公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金額與扣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責任
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不負給付
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保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或接受手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至第二十
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
三、健康檢查、療養、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
過20小時),或第一產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HK4-7
(a)嚴重心律不整,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
責任責任
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
被保二年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第二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要保人或
得之人。
人受人受
人受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人。
事故事故
事故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給付
處理處理
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為準,
第二十五條約定退還所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出證明文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二十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還時,要
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應給付保
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仍得予以扣除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住院證明
四、申領「加護病房暨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者,須列進、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期。
五、申領「住院前後門醫療保險金」者,需註明門診之期。
六、申領「住院當日急保險金」者,需檢具急診診斷證文件
七、申領「緊急醫療轉保險金」者,需檢具以救護車緊醫療轉送之證明文件。
八、申領「住院手術醫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者,須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
九、申領「幼童特定傷保險金」,需檢具幼童特定傷病斷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保險保險
保險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保險保險
保險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HK4-8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
退所繳退所繳
退所繳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身分證明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銷上述欠
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醫療醫療
醫療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療保險日額,不
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住醫療保險金日額,其減少部分依九條契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
本契約住院醫療保險金額減少時,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依減少後住院醫療保險金日之兩千五
倍計算,累積申請之醫保險金給付總額則以減少後之住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公司已給之倍數計
之。
年齡年齡
年齡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醫療保金日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並非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不得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二百零三
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人的人的
人的
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註或發給
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份保險金
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人為本契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紅保紅保
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HK4-9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批註書。
法院法院
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管轄法院之適用。
遠雄人
遠雄人遠雄人
遠雄人守護久久醫
守護久久醫守護久久醫
守護久久醫終身
終身終身
終身
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
0
1,835 1,738 1,252 1,180 986 889
0
1
1,833 1,715 1,248 1,179 979 884
1
2
1,832 1,703 1,244 1,177 972 880
2
3
1,831 1,691 1,240 1,175 966 876
3
4
1,830 1,667 1,236 1,169 958 870
4
5
1,829 1,663 1,228 1,164 953 865
5
6
1,840 1,687 1,223 1,161 948 862
6
7
1,850 1,713 1,235 1,165 959 863
7
8
1,859 1,730 1,245 1,167 965 901
8
9
1,868 1,746 1,250 1,170 969 903
9
10
1,869 1,767 1,253 1,180 972 913
10
11
1,902 1,804 1,254 1,217 974 917
11
12
1,941 1,842 1,278 1,245 992 939
12
13
1,983 1,880 1,308 1,273 1,018 963
13
14
2,024 1,919 1,338 1,301 1,044 988
14
15
2,068 1,961 1,371 1,332 1,072 1,013
15
16
2,111 2,000 1,402 1,361 1,097 1,037
16
17
2,151 2,037 1,432 1,389 1,123 1,062
17
18
2,193 2,076 1,464 1,418 1,148 1,086
18
19
2,235 2,116 1,495 1,448 1,176 1,112
19
20
2,279 2,157 1,527 1,479 1,204 1,137
20
21
2,319 2,192 1,559 1,506 1,229 1,160
21
22
2,359 2,230 1,589 1,534 1,254 1,182
22
23
2,396 2,264 1,617 1,559 1,275 1,204
23
24
2,429 2,294 1,641 1,583 1,297 1,223
24
25
2,462 2,323 1,663 1,602 1,315 1,238
25
26
2,490 2,350 1,681 1,618 1,329 1,254
26
27
2,518 2,377 1,695 1,633 1,342 1,263
27
28
2,543 2,402 1,707 1,643 1,351 1,274
28
29
2,562 2,423 1,720 1,659 1,358 1,282
29
30
2,605 2,466 1,733 1,696 1,364 1,288
30
31
2,662 2,480 1,741 1,703 1,366 1,291
31
32
2,708 2,492 1,766 1,710 1,380 1,297
32
33
2,752 2,503 1,799 1,715 1,417 1,301
33
34
2,801 2,565 1,834 1,770 1,445 1,309
34
35
2,848 2,586 1,867 1,784 1,475 1,320
35
36
2,899 2,608 1,902 1,799 1,503 1,331
36
37
2,946 2,638 1,936 1,818 1,531 1,347
37
38
2,999 2,671 1,972 1,841 1,562 1,364
38
39
3,072 2,731 2,014 1,891 1,594 1,386
39
40
3,128 2,775 2,048 1,920 1,627 1,411
40
41
3,179 2,817 2,086 1,949 1,658 1,435
41
42
3,234 2,864 2,122 1,981 1,692 1,460
42
43
3,287 2,908 2,162 2,011 1,722 1,485
43
44
3,345 2,952 2,202 2,045 1,758 1,513
44
45
3,426 3,024 2,242 2,101 1,795 1,543
45
46
3,489 3,078 2,290 2,139 1,836 1,573
46
47
3,555 3,132 2,340 2,177 1,880 1,607
47
48
3,626 3,188 2,390 2,216 1,929 1,642
48
49
3,698 3,244 2,445 2,257 1,976 1,675
49
50
3,779 3,302 2,504 2,298 2,025 1,712
50
51
3,968 3,563 2,790 2,511 2,319 1,883
51
52
4,092 3,660 2,883 2,585 2,403 1,937
52
53
4,224 3,764 2,981 2,664 2,497 1,995
53
54
4,370 3,878 3,089 2,751 2,602 2,059
54
55
4,527 3,999 3,207 2,848 2,716 2,130
55
56
4,700 4,134 3,337 2,951 2,848 2,207
56
57
4,896 4,284 3,484 3,072 2,996 2,293
57
58
5,112 4,447 3,653 3,209 3,170 2,390
58
59
5,358 4,636 3,801 3,462 3,436 2,616
59
60
5,650 4,855 4,054 3,874 3,723 3,100
60
=
x0.52
=
x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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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08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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