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3-1
遠雄人壽守護久久醫療終身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
保險金、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無理賠
紀錄增值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97)遠雄壽字第642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99)遠雄壽字第210號函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
節所列
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
本契約所稱「幼童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
定義之傷病。
一、哮吼症:係指呼吸道急性發炎及阻塞而造成呼吸困難,經診斷確定為哮吼症並接受治療者。
二、腦膜炎:係指腦部腦膜及脊椎周圍的脊髓液產生發炎症狀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腦膜炎臨床症狀者
。
三、腸病毒感染:係指典型腸病毒感染並伴隨有腸病毒感染臨床症狀者。
四、日本腦炎:係指急性腦膜腦炎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日本腦炎臨床症狀者。
五、麻疹:係指經麻疹病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麻疹臨床症狀者。
六、百日咳:係指由百日咳桿菌或副百日咳桿菌引起之呼吸道急性症狀,經由分泌物培養,血液培養或抗
體檢測診斷確定者。
七、川崎病:符合典型川崎病之診斷要件,且經由小兒科專科醫師所診斷確定者。
八、胸、腹或骨盆之內傷: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胸、腹或骨盆腔之臟器損傷,並住院治療者。
九、異物吞食:係指異物由口、鼻進入喉咽部、氣管、食道、胃部、腸道內,且經住院治療者。
十、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係指因誤食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用藥為主之物質而導致身體遭受傷害,經醫師
診斷並接受住院治療者。
本契約所稱「幼童」係指事故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