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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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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Q-1
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7 08 09
遠壽字第 1070002447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團體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及
子女,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規定得參加公人員險、勞工險、軍人保險民健康保險或動基準法、勞
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五、「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
)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就下列疾病不適用前述自本附約訂立日起需持續有效的日數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 A 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GSQ-2
九、「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本附約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各項保險金限額重新計算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各項保險金限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第二條約
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且醫
院已收取暫留床費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或急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
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日給付金額
不得超過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治療者,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改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三
倍計算前項約定之給付金額限額,但最高以七日為限,逾七日之部分,仍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每日病
房費用保險金限額」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含加護病房住院日數),最多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第七條【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且醫院
已收取暫留床費,或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核付「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急
診診療及接受手術治療之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該被保險人投保之「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一、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或急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
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醫師診察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
膳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二、被保險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於手術治療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
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
第八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
投保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多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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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次住院,被保險人如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則不得再申領「病房費用保險金」及「醫
療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六條至第七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急診診療或接受手術
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急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
全民健康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之各項費用 75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
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十條【住院次數的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
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
險金。
第十一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六條至第七條之給付,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投保之各項保險金限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之各
項保險金限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投保之各項保險金限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投保之各項保險金限額總和計算
第十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身故。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團體成員或其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子女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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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資格喪失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六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
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分以下或骨盆9.5分以下)並經盆腔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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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本附約效力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
本附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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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二十五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六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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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退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
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一)病房費用保險金
1.住院給付天數60天
(1)新契約件(有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2)續保件(無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 225.1865 112.5932 189.2895 94.6447 0~4 244.8933 122.4467 205.8645 102.9323
1~4 224.7890 112.3945 188.9552 94.4776 5~9 67.2894 33.6447 64.1555 32.0777
5~9 62.0093 31.0046 59.0155 29.5078 10~14 33.9562 16.9781 24.3856 12.1928
10~14 31.6211 15.8105 22.5203 11.2601 15~19 37.1392 18.5696 30.9411 15.4706
15~19 34.9717 17.4859 28.8044 14.4022 20~24 40.2101 20.1050 40.9487 20.4743
20~24 37.6993 18.8497 37.9797 18.9898 25~29 45.7478 22.8739 72.7800 36.3900
25~29 42.6769 21.3384 67.0682 33.5341 30~34 57.6755 28.8378 102.3154 51.1577
30~34 53.5988 26.7994 94.1337 47.0669 35~39 78.2274 39.1137 94.7316 47.3658
35~39 72.4830 36.2415 87.2137 43.6068 40~44 101.1444 50.5722 89.0789 44.5395
40~44 93.5655 46.7827 82.0997 41.0498 45~49 125.4608 62.7304 99.3530 49.6765
45~49 115.9786 57.9893 91.6007 45.8004 50~54 150.7628 75.3814 115.2598 57.6299
50~54 139.3085 69.6542 106.4315 53.2157 55~59 174.2424 87.1212 132.6913 66.3456
55~59 160.9016 80.4508 122.6645 61.3322 60~64 207.5529 103.7764 163.1206 81.5603
60~64 191.5607 95.7804 150.8605 75.4302 65~69 266.0668 133.0334 189.8147 94.9073
65~69 245.4611 122.7306 175.6216 87.8108 70~74 360.8591 180.4296 275.2260 137.6130
70~74 332.8841 166.4420 254.6791 127.3396 75~80 487.2434 243.6217 392.3095 196.1547
75~80 449.4047 224.7023 363.0051 181.5025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2.住院給付天數90天
(1)新契約件(有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2)續保件(無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 226.5850 113.2925 190.4651 95.2325 0~4 246.4143 123.2071 207.1431 103.5715
1~4 226.1851 113.0926 190.1287 95.0643 5~9 67.7073 33.8536 64.5539 32.2770
5~9 62.3944 31.1972 59.3820 29.6910 10~14 34.1671 17.0836 24.5371 12.2685
10~14 31.8174 15.9087 22.6601 11.3301 15~19 37.3699 18.6849 31.1333 15.5666
15~19 35.1889 17.5945 28.9833 14.4916 20~24 40.4598 20.2299 41.2030 20.6015
20~24 37.9335 18.9667 38.2155 19.1078 25~29 46.0319 23.0160 73.2320 36.6160
25~29 42.9419 21.4710 67.4847 33.7424 30~34 58.0337 29.0169 102.9508 51.4754
30~34 53.9317 26.9659 94.7184 47.3592 35~39 78.7132 39.3566 95.3200 47.6600
35~39 72.9331 36.4666 87.7553 43.8777 40~44 101.7726 50.8863 89.6322 44.8161
40~44 94.1466 47.0733 82.6096 41.3048 45~49 126.2400 63.1200 99.9701 49.9850
45~49 116.6989 58.3494 92.1696 46.0848 50~54 151.6991 75.8496 115.9756 57.9878
50~54 140.1737 70.0868 107.0925 53.5462 55~59 175.3245 87.6623 133.5154 66.7577
55~59 161.9009 80.9504 123.4263 61.7131 60~64 208.8419 104.4209 164.1337 82.0668
60~64 192.7504 96.3752 151.7974 75.8987 65~69 267.7193 133.8596 190.9935 95.4968
65~69 246.9856 123.4928 176.7123 88.3562 70~74 363.1003 181.5501 276.9353 138.4677
70~74 334.9515 167.4757 256.2608 128.1304 75~80 490.2695 245.1348 394.7460 197.3730
75~80 452.1957 226.0979 365.2595 182.6298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3.住院給付天數180
(1)新契約件(有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2)續保件(無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 227.2278 113.6139 191.0054 95.5027 0~4 247.1133 123.5567 207.7307 103.8654
1~4 226.8268 113.4134 190.6681 95.3340 5~9 67.8994 33.9497 64.7370 32.3685
5~9 62.5714 31.2857 59.5505 29.7752 10~14 34.2640 17.1320 24.6067 12.3033
10~14 31.9077 15.9538 22.7244 11.3622 15~19 37.4759 18.7380 31.2216 15.6108
15~19 35.2888 17.6444 29.0655 14.5327 20~24 40.5746 20.2873 41.3199 20.6599
20~24 38.0411 19.0205 38.3240 19.1620 25~29 46.1625 23.0813 73.4397 36.7199
25~29 43.0637 21.5319 67.6762 33.8381 30~34 58.1983 29.0992 103.2429 51.6215
30~34 54.0847 27.0424 94.9871 47.4935 35~39 78.9365 39.4683 95.5904 47.7952
35~39 73.1401 36.5700 88.0043 44.0021 40~44 102.0613 51.0306 89.8865 44.9432
40~44 94.4137 47.2068 82.8439 41.4220 45~49 126.5981 63.2991 100.2537 50.1268
45~49 117.0299 58.5150 92.4311 46.2155 50~54 152.1295 76.0647 116.3046 58.1523
50~54 140.5713 70.2857 107.3963 53.6981 55~59 175.8219 87.9109 133.8942 66.9471
55~59 162.3602 81.1801 123.7764 61.8882 60~64 209.4343 104.7172 164.5993 82.2997
60~64 193.2973 96.6486 152.2280 76.1140 65~69 268.4788 134.2394 191.5354 95.7677
65~69 247.6863 123.8431 177.2136 88.6068 70~74 364.1304 182.0652 277.7209 138.8605
70~74 335.9017 167.9508 256.9878 128.4939 75~80 491.6604 245.8302 395.8658 197.9329
75~80 453.4786 226.7393 366.2957 183.1479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4.住院給付天數365
(1)新契約件(有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2)續保件(無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限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 227.2427 113.6214 191.0179 95.5090 0~4 247.1295 123.5648 207.7443 103.8722
1~4 226.8417 113.4208 190.6806 95.3403 5~9 67.9038 33.9519 64.7413 32.3706
5~9 62.5755 31.2877 59.5544 29.7772 10~14 34.2663 17.1331 24.6083 12.3041
10~14 31.9098 15.9549 22.7259 11.3629 15~19 37.4784 18.7392 31.2236 15.6118
15~19 35.2911 17.6455 29.0674 14.5337 20~24 40.5773 20.2886 41.3226 20.6613
20~24 38.0436 19.0218 38.3265 19.1632 25~29 46.1655 23.0828 73.4446 36.7223
25~29 43.0666 21.5333 67.6806 33.8403 30~34 58.2022 29.1011 103.2497 51.6248
30~34 54.0883 27.0441 94.9933 47.4966 35~39 78.9417 39.4709 95.5967 47.7983
35~39 73.1449 36.5724 88.0100 44.0050 40~44 102.0680 51.0340 89.8924 44.9462
40~44 94.4199 47.2099 82.8494 41.4247 45~49 126.6065 63.3032 100.2602 50.1301
45~49 117.0376 58.5188 92.4371 46.2186 50~54 152.1395 76.0697 116.3122 58.1561
50~54 140.5806 70.2903 107.4033 53.7017 55~59 175.8334 87.9167 133.9029 66.9515
55~59 162.3708 81.1854 123.7846 61.8923 60~64 209.4481 104.7240 164.6101 82.3051
60~64 193.3099 96.6550 152.2380 76.1190 65~69 268.4964 134.2482 191.5479 95.7740
65~69 247.7025 123.8513 177.2253 88.6126 70~74 364.1542 182.0771 277.7392 138.8696
70~74 335.9237 167.9619 257.0047 128.5023 75~80 491.6926 245.8463 395.8918 197.9459
75~80 453.5083 226.7542 366.3198 183.1599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二)醫療費用保險金
1.新契約件(有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限額 2.續保件(無等待期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限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 176.4869 88.2435 135.1249 67.5624 0~4 191.9319 95.9660 146.9570 73.4785
1~4 176.1754 88.0877 134.8862 67.4431 5~9 107.7236 53.8618 106.8405 53.4202
5~9 99.2706 49.6353 98.2807 49.1404 10~14 111.6515 55.8257 99.3540 49.6770
10~14 103.9732 51.9866 91.7540 45.8770 15~19 168.5852 84.2926 141.4344 70.7172
15~19 158.7463 79.3732 131.6672 65.8336 20~24 214.2153 107.1076 237.2373 118.6187
20~24 200.8395 100.4197 220.0363 110.0182 25~29 218.8624 109.4312 470.2582 235.1291
25~29 204.1707 102.0853 433.3522 216.6761 30~34 272.1610 136.0805 696.9677 348.4838
30~34 252.9239 126.4619 641.2345 320.6173 35~39 412.6440 206.3220 649.1168 324.5584
35~39 382.3426 191.1713 597.6024 298.8012 40~44 549.6730 274.8365 597.4319 298.7159
40~44 508.4852 254.2426 550.6235 275.3118 45~49 702.9761 351.4881 656.4741 328.2370
45~49 649.8455 324.9228 605.2508 302.6254 50~54 866.8354 433.4177 759.2078 379.6039
50~54 800.9771 400.4885 701.0563 350.5282 55~59 1,120.6056 560.3028 876.5905 438.2953
55~59 1,034.8071 517.4035 810.3509 405.1755 60~64 1,452.2707 726.1354 1,176.3624 588.1812
60~64 1,340.3721 670.1860 1,087.9471 543.9736 65~69 1,664.3030 832.1515 1,554.9523 777.4761
65~69 1,535.4101 767.7051 1,438.6833 719.3417 70~74 2,342.4708 1,171.2354 2,181.5089 1,090.7544
70~74 2,160.8742 1,080.4371 2,018.6493 1,009.3247 75~80 3,360.4662 1,680.2331 3,038.5010 1,519.2505
75~80 3,099.4961 1,549.7481 2,811.5334 1,405.7667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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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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