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5-1
遠雄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遠雄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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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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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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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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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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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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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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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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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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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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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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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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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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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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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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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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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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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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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105年07月 01日
遠壽字第 1050000193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
】
本「遠雄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或「遠雄人壽新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各地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
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
商用航空客機。
二、「乘客」: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員或受
雇服務於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第第
第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全離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
之期間內,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
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
其「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航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