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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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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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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B-1
遠雄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休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三十日,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年09 月21 日
遠壽字第 1050002007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9年 01 月01 日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團體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及
子女,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因罹患癌症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
八、「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
)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
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
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第三條【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本附約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各項保險金額重新計算保
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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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符合第六條
至第十二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該
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住院每日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
醫療保險金」。
第七條【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本公司
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
,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八條【癌症休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該
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每日休養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給付「癌症休養保險
金」。
第九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門診每次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接受門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醫
療保險金」。
第十條【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
人投保之「癌症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第十一條【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
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之次數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一次以上之放射線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
第十二條【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接受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該
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接受化學治療之次數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一次以上之化學治療,或每次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
僅以一次計算。
第十三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GCB-3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五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非因癌症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非因癌症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非因癌症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非因癌症而身故。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團體成員或其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子女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資格喪失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八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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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休養保險金」者,另檢具記載住院起訖日期之癌症住院醫療
證明文件。
四、申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另檢具癌症手術證明文件。
五、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或「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者,另檢具
癌症門診、癌症放射線治療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明文件。
六、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癌症相關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癌症相關診斷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以外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若無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本附約效力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六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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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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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
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商品名稱:遠雄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一)首年度(有30天等待期)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0~14歲
0.7651 1.9127 0.0836 0.2090 0.7651 1.9127 0.2626 0.6564 0.2016 0.5041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15~19歲
1.0028 2.5070 0.1465 0.3662 1.0028 2.5070 0.4035 1.0088 0.1230 0.3074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20~24歲
1.5389 3.8472 0.2269 0.5672 1.5389 3.8472 0.3882 0.9705 0.1813 0.4532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25~29歲
1.1837 2.9594 0.2023 0.5059 1.1837 2.9594 0.3794 0.9485 1.6422 4.1054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30~34歲
1.0038 2.5094 0.3805 0.9512 1.0038 2.5094 0.9534 2.3835 0.8227 2.0568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35~39歲
2.7662 6.9156 0.8433 2.1082 2.7662 6.9156 1.6759 4.1897 1.1012 2.7531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40~44歲
4.2823 10.7058 1.4004 3.5009 4.2823 10.7058 2.8231 7.0578 1.8115 4.5288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45~49歲
8.4370 21.0924 2.8016 7.0039 8.4370 21.0924 6.7909 16.9772 4.0737 10.1842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50~54歲
10.5942 26.4855 3.9891 9.9728 10.5942 26.4855 8.1823 20.4558 5.8684 14.6710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55~59歲
17.7585 44.3962 5.8574 14.6434 17.7585 44.3962 13.3388 33.3471 9.2966 23.2415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60~64歲
26.9386 67.3464 8.1001 20.2502 26.9386 67.3464 22.8654 57.1635 27.5032 68.7580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65~69歲
38.3062 95.7654 14.9342 37.3354 38.3062 95.7654 29.8897 74.7242 25.7048 64.2619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70~74歲
38.5764 96.4409 15.0553 37.6381 38.5764 96.4409 26.6194 66.5486 37.1570 92.8924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75~80歲
22.8655 57.1638 8.1857 20.4644 22.8655 57.1638 14.3523 35.8808 21.9236 54.8089 0.6490 1.6225 0.1929 0.4821
0~14歲
0.8539 2.1348 0.0815 0.2037 0.8539 2.1348 0.1726 0.4315 0.2138 0.5345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15~19歲
0.9915 2.4788 0.1268 0.3169 0.9915 2.4788 0.2324 0.5810 0.1708 0.4269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20~24歲
0.8623 2.1557 0.1712 0.4281 0.8623 2.1557 0.3143 0.7859 0.2011 0.5028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25~29歲
0.5201 1.3002 0.3952 0.9881 0.5201 1.3002 0.3869 0.9673 0.2200 0.5500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30~34歲
1.6237 4.0594 0.8052 2.0131 1.6237 4.0594 1.0553 2.6383 0.6877 1.7193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35~39歲
2.8697 7.1742 1.8327 4.5818 2.8697 7.1742 3.0530 7.6324 0.3755 0.9386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40~44歲
5.6582 14.1455 3.1157 7.7894 5.6582 14.1455 7.4030 18.5075 1.7470 4.3674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45~49歲
9.1940 22.9851 4.6569 11.6422 9.1940 22.9851 11.5746 28.9365 5.0940 12.7351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50~54歲
10.7876 26.9689 5.0971 12.7429 10.7876 26.9689 11.7123 29.2808 5.3226 13.3066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55~59歲
14.9501 37.3753 5.9487 14.8717 14.9501 37.3753 14.4751 36.1877 7.8092 19.5231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60~64歲
14.8763 37.1906 6.9089 17.2723 14.8763 37.1906 18.1065 45.2664 10.8908 27.2269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65~69歲
21.8326 54.5816 8.9733 22.4333 21.8326 54.5816 20.4432 51.1080 21.0646 52.6614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70~74歲
19.4432 48.6079 7.9331 19.8329 19.4432 48.6079 15.6436 39.1090 22.3054 55.7635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75~80歲
37.3688 93.4221 7.4602 18.6505 37.3688 93.4221 36.5211 91.3027 44.1721 110.4303 1.0312 2.5779 0.1687 0.4219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二)續保件(無等待期)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0~14歲
0.8346 2.0865 0.0912 0.2280 0.8346 2.0865 0.2864 0.7161 0.2200 0.5499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15~19歲
1.0940 2.7349 0.1598 0.3995 1.0940 2.7349 0.4402 1.1005 0.1341 0.3354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20~24歲
1.6788 4.1970 0.2475 0.6187 1.6788 4.1970 0.4235 1.0587 0.1978 0.4944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25~29歲
1.2914 3.2284 0.2207 0.5519 1.2914 3.2284 0.4139 1.0347 1.7915 4.4787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30~34歲
1.0950 2.7375 0.4151 1.0376 1.0950 2.7375 1.0401 2.6002 0.8975 2.2438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35~39歲
3.0177 7.5443 0.9200 2.2999 3.0177 7.5443 1.8283 4.5706 1.2014 3.0034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40~44歲
4.6716 11.6791 1.5277 3.8192 4.6716 11.6791 3.0798 7.6994 1.9762 4.9406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45~49歲
9.2039 23.0099 3.0562 7.6406 9.2039 23.0099 7.4082 18.5206 4.4440 11.1100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50~54歲
11.5573 28.8933 4.3518 10.8795 11.5573 28.8933 8.9262 22.3154 6.4019 16.0047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55~59歲
19.3729 48.4322 6.3899 15.9746 19.3729 48.4322 14.5514 36.3786 10.1417 25.3544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60~64歲
29.3875 73.4688 8.8365 22.0911 29.3875 73.4688 24.9441 62.3601 30.0035 75.0087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65~69歲
41.7885 104.4714 16.2918 40.7296 41.7885 104.4714 32.6069 81.5173 28.0416 70.1039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70~74歲
42.0833 105.2082 16.4239 41.0598 42.0833 105.2082 29.0394 72.5984 40.5349 101.3372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75~80歲
24.9442 62.3605 8.9299 22.3248 24.9442 62.3605 15.6571 39.1427 23.9166 59.7915 0.7080 1.7700 0.2104 0.5260
0~14歲
0.9315 2.3288 0.0889 0.2222 0.9315 2.3288 0.1883 0.4708 0.2332 0.5831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15~19歲
1.0817 2.7042 0.1383 0.3457 1.0817 2.7042 0.2535 0.6338 0.1863 0.4657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20~24歲
0.9407 2.3517 0.1868 0.4670 0.9407 2.3517 0.3429 0.8573 0.2194 0.5485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25~29歲
0.5673 1.4184 0.4312 1.0779 0.5673 1.4184 0.4221 1.0553 0.2400 0.6000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30~34歲
1.7714 4.4284 0.8784 2.1961 1.7714 4.4284 1.1513 2.8782 0.7502 1.8756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35~39歲
3.1306 7.8265 1.9993 4.9983 3.1306 7.8265 3.3305 8.3263 0.4096 1.0240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40~44歲
6.1726 15.4314 3.3990 8.4975 6.1726 15.4314 8.0760 20.1900 1.9058 4.7644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45~49歲
10.0299 25.0747 5.0802 12.7006 10.0299 25.0747 12.6268 31.5671 5.5571 13.8928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50~54歲
11.7683 29.4207 5.5605 13.9013 11.7683 29.4207 12.7771 31.9426 5.8065 14.5163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55~59歲
16.3092 40.7730 6.4895 16.2236 16.3092 40.7730 15.7910 39.4775 8.5192 21.2979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60~64歲
16.2286 40.5716 7.5370 18.8425 16.2286 40.5716 19.7526 49.3815 11.8808 29.7020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65~69歲
23.8174 59.5435 9.7891 24.4726 23.8174 59.5435 22.3017 55.7542 22.9795 57.4488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70~74歲
21.2107 53.0268 8.6543 21.6358 21.2107 53.0268 17.0658 42.6644 24.3332 60.8330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75~80歲
40.7660 101.9150 8.1384 20.3460 40.7660 101.9150 39.8412 99.6029 48.1878 120.4694 1.1249 2.8122 0.1841 0.4602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性
別
年齡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休養保險金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
性
女
性
性
別
年齡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男
性
女
性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休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請問 這個商品還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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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裡面說:癌症醫療部分有包含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指的是甚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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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已經有台新實支HXB買這個療程型的還能申請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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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對「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有興趣。有人知道如果今年113年買入5年期,首次投保,43歲男性,到最後一次五年期80-84歲時要繳多少保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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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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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想請問我2012年有買遠雄人壽保單,此附約能直接加在舊主約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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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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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癌症附約
跟保經規劃癌症險,他規劃遠雄FI5+RM3+XCD+CJ2+HZ1,最後雙方討論後我按照自己的需求只拿FI5+ CJ2+ HZ1。但是那個HZ1越看越奇怪,內容是跟失能有關,但我主要是在討論癌症險ㄟ,這樣是不是應該要保RQ1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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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對「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N1)」有興趣,要搭配什麼主約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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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保險附約
個人有在民國101年購買遠雄人壽安心終身保險-20年期 (FX6)當作主約目前想要把重大傷病部分補齊,有考慮下面兩款遠雄人壽保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G1)遠雄人壽保安心B型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K1)想詢問:1.我保的主約已隔很久,現在還能再加入附約嗎?2.這兩款附約,最大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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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永安康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SN)」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永安康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SN)」有興趣,主約有那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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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J1)理賠請教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J1)請問自費麻醉屬於保單住院雜費中的理賠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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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或是遠雄人壽癌症險
爬文好久發現板上大家推薦全球人壽跟遠雄人壽的癌症險,各有推崇的人,不同的保經也給予了不同的方案選擇,想詢問兩個方案差異主要是在後期保費部分嗎?因為看了好久不太知道到底該選哪一個方案,再麻煩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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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疑問
欲幫小孩規劃遠雄癌症險,主約想規劃 "FI5 ",但有業務說此壽險附加的附約只能搭配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條款",只有XCD有附約延續,且如果遇到完全失能的狀況(例如:失去雙手),主約理賠後會失效,底下的附約無法繼續購買。如果主約規劃 "XJ1 "就可以搭配"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丙型條款" ,則XCD跟CJ2有附約延續。打去詢問遠雄客服,客服說如果主約理賠了(但未身故)他們都會詢問客戶附約是否要再延續,如果客戶要再延續那附約還是有效。請問,如果規劃FI5全完失能理賠是否附約就都會失效了呢? 還是不管規劃這兩個任一個主約,附約都還是可以續保? 如果都可以延續,那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有甚麼作用呢? 謝謝~主約:FI5 或 XJ1 傳富新終身壽險 ( FI5)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 附約:CJ2+RQ1+XCD+XHQ +HZ1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 CJ2) 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 XCD) 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 XHQ ) 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H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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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遠雄人壽
目前已有台壽醫療(實支+日額)、意外、癌症、重大傷病 + 全球 醫療實支、重大傷病但因為壽險額度仍較低,目前看了一下比較偏好定期壽險,其中覺得遠雄人壽的定期壽險好像不錯又可以加癌症險,所以想詢問是否住在台中的遠雄業務或保經方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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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解約
想請教一下,遠雄人壽和新壽保險的解約網路上找不到 終止保險契約通知書,是要去櫃檯辦理嗎?我有2份保單, 一份自己,一份兒子(12歲),要保人都是我, 2張都要解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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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癌症險及意外險
對「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NTIW1202)」有興趣35歲女,無體況,以上為現有保單,想針對癌症險及意外險部分再作加強,預算約3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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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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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遠雄人壽和保誠人壽癌症險
要問的問題有些多,所以我把它分成三篇,謝謝版上的專業人士~以下是第二篇:2.1想投保遠雄人壽(CJ2+RQ1+XCD)360萬,遠雄人壽聽說好像有在抓密集投保,如果有的話會怎麼樣呢?是會體檢還是需要財力證明嗎?(其他間最近要投保和癌症有關的最多只有20萬一次金+90萬保誠的療程型-ACCNTR2)2.2遠雄人壽的XCD和保誠人壽的ACCNTR2比較:因為我小時候在保誠人壽有兩張終身壽險和一張終身醫療-新康寧(93),所以XCD和ACCNTR2因為現在保費很便宜應該都會買(聽說都有包含併發症)。自己的想法是ACCNTR2在初期的一次金賠比較多(標靶藥物的一次金直接全賠,原位癌應該也能用),後期的一次金靠癌症一次金補足;XCD多了一個沒什麼用的癌症住院(有實支實付的情況下,或是自費住院也賠?),還有骨髓移植比較有用(但我也不清楚多有用)主要是想請問之後年紀大應該要先解掉哪一張?(之後再可以再聊聊,在實支實付保額充足的情況下,從保費和保障面比較,包含條款)2.3不同期癌症(初期、輕度、重度)的平均治療費用 ?達文西在手術費會賠嗎(會卡227嗎?)、版上很多人都推薦遠雄是因為他有賠併發症,這部分賠的是疾病併發症還是治療併發症,它的定義、條款在哪呢?口服標靶藥物算是化學治療嗎?2.4 XCD會有累積同業住院日額上限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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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失敗,遠雄人壽安心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RM2
有去婦產科做自費私密處手術,診斷證明上是說因上訴原因導致外陰部磨擦發炎也沒有提及非必要性手術。以往病歷也沒有相關的診斷證明,遠雄理賠部直接說不允已理賠第一 不在列223項目內第二 被判定為非必要性手術以上原因被告知不能理賠。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全球早早就理賠了,遠雄拖了一個多月後直接告知不能理賠這樣有機會上訴嗎?還是這理賠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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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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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最近保單健檢發現只有計畫一請問遠雄人壽有自負額的商品嗎?或者該怎麼搭配補足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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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遠雄人壽業務
我想投保遠雄人壽FI5+CJ2+XCD                                                     想找業務投保                                                                    雙北地區佳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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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欲保單補強,已有自身一定的規劃尋找遠雄人壽台北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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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遠雄人壽業務
誠徵有耐心熱忱的遠雄人壽業務!(保經不考慮)要保人不囉嗦已有想法,不會有奧客殺價等要求,平常不會煩你,但萬一不幸需理賠時希望能即時找到你,希望你有耐心與同理心!但其他保險都已有規劃與想法,故無法接受其他推銷!若以上可以接受再提供聯絡方式,預計會有兩個小朋友的癌症險需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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