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五條【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
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但
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
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本附
加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
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
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
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
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第六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四條
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
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
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七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
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三、申請「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
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另檢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九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